關於“勾”
勾,原字為句,本意表示彎曲,《淮南子·本經訓》:“句爪,居(同鋸)牙,戴角、出距之獸,於是鷙矣。”這裏的勾表示鳥的彎曲爪子。
按照六書造字法,凡勾字若按物質質地不同,可分為金屬製成的鉤,木製成的構,尾巴彎曲的狗,用草做成的苟,由布做成的糸句,由水形成的溝,提手旁用手之拘,還有獨體字勾等。考鉤與勾有共同的解釋為都可以表示勾畫符號。從形式上看這是否就是表示人們在閱讀文書後或者是審查會計簿籍後所作的“√”記號標誌呢?這很直觀、樸素。但細究起來,又失其片麵,認識了事物的形式,卻抹殺了形式所包涵質的內容。《周禮》中有關於勾字的獨體字,《周禮》注《周禮·塚宰·屨人》屨人:掌管王穿著的官員,文中:“青句,屨,葛屨”之“句”曰:“句通糸句,鞋頭上的裝飾,有孔,可以穿係鞋帶。青句:指赤色絲帶所做的糸句”此表示絲勾,金屬鉤,木製構,絲織糸句……都趨於簡同,“勾”取代“鉤”也便成了自然,漢時采用的鉤考(鄭玄語)、鉤校也就變成了漢以後的勾考、勾校了。
(一)西漢時期勾校之勾用“拘”表示。
1930年,西北科學考察團在今甘肅額濟納河流域的居延縣遺址,發現了萬餘支漢代木簡,史學界稱為“居延漢簡”;1972至1974年間,甘肅省居延考古隊又發掘了水金關、甲渠侯官、甲渠塞第四燧三處遺址,又出土了近兩萬支新漢簡,史學界稱之為“居延新簡”。兩次出土的文物的主要內容是我國西漢武帝至平帝時期(公元前90年至公元20年)有關會計事項,包括錢穀賬簿,往來、生產、費用賬簿,兵器賬簿,食品、飼料及其他雜類賬簿。這是我國西漢時期會計發展的最好文物佐證。其中提到上計時:“陽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侯塞尉順敢言之。府書移賦錢出入簿,與計偕。謹移應書一遍,敢言。”即上計時“移賦錢出入簿”要與上計吏員一同呈上,接受受計官員的審計監督。《居延新簡》載:“長丞拘(讀gǒu)校必得事實,牒別言,與計偕,如律令,敢告卒人。”即長丞勾校賬簿時,必審查賬實是否一致,計吏把賬的副本上計時,如果與律令相符,可以告訴卒人。這裏的與計偕,應該是賬簿和隨賬簿呈上的賦稅之類的物資,還有長、丞、計吏、卒等隨行人員。上計之前先自我勾校,然後上計接受朝廷官員的受計監督,這裏的勾校之勾用“拘”表示。《居延新簡》又載:“卅井言謹拘校二年十月以來,計最未能會會日謁言解。”即卅井在勾校二年十月以來的簿書和會計報告時,未能平衡,待上計日晉謁時說明。又載:“踵故承餘府遣錄校兵物少不應簿拘校天鳳”即計掾勾校兵物時發現實存少於賬簿。漢代勾校有用“拘校”表示,是勾考校驗之意。
(二)隋唐時期的勾的應用。
當比演變為比部機構時,與勾的組詞勾覆、勾檢、勾複、勾考、鉤稽、勾比成了審計代名稱。《隋書·百官誌》卷二十二謂北齊時比部職能時雲:“掌詔書、律令、勾檢等事。”即比部官吏依據皇帝的詔書和國家的法律製度,檢查吏員依法實施行政情況,因比部屬刑部的下屬,故比部的檢查帶有司法性質。《文獻通考·職官考》記載:比部官吏“隋初為比部侍郎,煬帝除侍字,武德中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計大夫,鹹亨元年複舊,天寶十一載改比部為司計,至德初複舊。”這說明隋時的比部等同於司計,其受計(即審計)方法即為“勾檢”、“勾覆”。
唐承隋製,比部職能更為加強,比部審計業務範圍更為寬廣,幾乎遍布所有的財物收支領域,作為比部常用審計名詞的勾,也衍生出勾複等審計用語。《冊府元龜》載:“比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勾諸司百僚俸科,調斂、逋欠,因知內外之經費。”即比部官員審計諸司百官的工薪、調斂、拖欠等財物,所以知道內部財務和外部往來等經費使用情況。這裏用勾代勾檢。《唐六典》卷6在敘及比部郎中、員外郎的職掌時稱:“掌勾諸司百僚俸科、公廨、贓贖、調斂、徒役、課程、逋懸數物,以周知內外之經費,而總勾之。”“凡倉庫出納、營造、傭市、丁匠功程髒贖賦斂、勳賞賜與,軍資器仗、和糴(買進)屯收,亦勾覆之。”這裏表明比部除勾吏員的工薪、官府財物調斂、往來賬項外,還勾公廨(公館官員辦事機構)、髒贖(司法裁決財物)、徒役(力政)、課程(工程支出)、獎勵、倉庫糧食出入等。較為詳盡地描述了唐代的審計職能範圍。《新唐書·百官誌》載:比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勾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公廨、勳賜、髒贖、徒役課程、逋欠之物,及軍資、械器、和糴、屯收所入。”“諸司、諸使、京師,四時勾會於尚書省,以後季勾前季,諸州則歲終勾焉。”這道出了唐代的中央審計與地方審計周期,即諸司、諸使、京師的審計工作每年四次集中彙總在尚書省接受審計,有“勾會於尚書省”,且屬事後審計,即“以後季勾前季”;對諸州的審計工作,屬上審下,在年終進行,有“歲終勾焉。”《唐六典·刑部尚書》亦規定“京司……每季一申省,諸州年終而申省,比部總勾複之。”更加明確了中央機關和地方州的不同審計周期。《柳宗元集·祭李中臣文》載:李中臣在世時“以奉準程,校其簿書,無失奇贏。進為正郎,勾會是專。”這裏審計用語可以是單字勾,也可以是詞組勾複(同勾覆),何為勾覆呢?筆者理解為,即現代審計方法中的複核性分析。《審計學辭典》將“勾覆”一詞解為:“唐朝的比部是專職國家審計機關,對諸司百僚俸祿和內外經費等,‘總勾之’或稱‘勾覆之’。宋朝的比部掌勾覆中外賬籍及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等。勾者考也,為考核或複核;覆為察之意,勾覆是審計的意思。勾檢、勾比、勾考(鉤考)、勾稽、稽核和磨勘等等用於財政經濟監督上,都有審計之意。”
(三)宋元時期鉤與勾並用。
宋朝確立了以勾字為名的審計機關。宋初,審計體製隨政治體製變化而變化,政治體製主要實行的是“二府三司”製,二府即:中書門下省(負責行政事務)、樞密院(負責軍事),三司即:鹽鐵司(以鹽鐵為標誌的財政稅收)、戶部司(管理戶籍和以人口為標誌的財政農業收入)、度支司(掌管財政支出),在三司內部分設“都磨勘司”、“勾院”,勾院即“三部勾院”屬鹽鐵、戶部、度支司內部審計機構,都磨勘司,勾三部賬籍,以驗出入之數;都憑由司審核三部支付憑證;催驅司催促倉庫賬簿憑證申報審核;專勾司審核軍隊糧賞賬籍;提舉賬司審查財賦賬籍。三部勾院的審計業務是在財政內部進行的,故當時的審計體製是財審合一的審計體製。《宋史·職官誌》稱三司“掌邦國財用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其三司內部的三部勾院負責財賦的審計工作也便成了必然。那時的審計名稱勾升為勾院,使審計名稱由審計詞升為審計機構,完成了業務與機構名稱的統一。如果延置下來,現代的審計院、審計署也就成了勾院了。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神宗賬簿之繁,命曾布刪定法式,曾布言:“臣伏以四方財賦,其為名物,豈可勝計?凡給納斂散,登耗多寡,非有簿書文籍以勾考之,則幹沒差繆,漫不可知。故內自府庫,外至州縣,歲會月計以上於三司。紙割之須,賄賂之廣,遠近之人,以為勞敝。三司雖有審覆之名,而三部胥吏所行職事非一,不得專意於其間。近歲以來,因循不複省閱,其為敝亦已甚矣。臣比被旨置司,盡取三司所管帳籍,刪去繁冗,具為法式,以施之天下,然鉤考之法如故,則亦但為空文。臣欲乞於三司選人吏二百人,專置一司,委以驅磨天下帳籍。以至三部勾院,亦皆選置官吏,責以審覆。其人吏各優給請受,課以功罪,立定賞罰。仍自朝廷選差強幹臣僚專切提舉,所合措置條約,乞下詳定帳籍所詳具以聞。”此文中的關於三司職能和奏請皇上將要設置一司的職能中,“勾考”與“鉤考”通用。公元1080年,宋神宗改革官製,史稱“元豐改製”恢複了唐代“三省六部製”後,三司事務歸戶部,取消三部勾院、提舉賬司、都理欠司等內設,其審計業務又重新劃歸比部,其審計常用名稱又以勾覆、勾考為標誌,《宋史·職官誌》載:比部郎中、員外郎的職掌:“掌勾複中外賬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監察以上比部。至則審核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匿,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其審計事務“月計、季考、歲會”與西周時期的審計製度較為相似。作為理財的最高機構戶部,其內設機構都舉轄司賦有內審職能,《宋史·職官三》載:都舉轄司“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穀帳籍,長貳選吏鉤考”。這個時期的審計代名詞亦有用勾稽一詞代之,如《宋會要》中有關於宋三司審計流於形式的記錄:“計賬之繁,動盈幾案,公家之利無益關防,徒事勾稽,空縻紙劄”。《文獻通考·職官考》解釋宋代比部職能稱:“掌勾稽文賬,周知百司給費之多寡,凡諸倉場庫務收支,各隨所隸,以時具賬籍申上比部驅磨審覆。”此時的比部恢複了對百官經費、糧倉的審計職能。在太府寺(國庫)下設左藏東西庫、糧料院、審計司分理國庫財物入出及審查工作,其審計司之“審計”命名較秦漢時期的計審用詞後成為正名,這也為以後的審計一詞取代“勾”和以勾組詞的審計代名稱打下了基礎。元代也有鉤考與勾考混用現象,據《元史》載: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四月,世祖“遣要束木勾考荊湖行省錢穀。”五月,“荊湖行省阿裏海牙上言:‘要束木在鄂省勾考,豈無貪賄?臣也請勾考之。’詔遣參知政事禿魯罕、樞密院判李道、治書侍禦史陳天祥偕行。”同年十二月,“遣中書省斷事官禿不申複鉤考湖廣行省錢穀。”從元世祖派員審計湖廣錢穀可知,元代時期的鉤考與勾考亦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