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的正名是一個曆史演變過程,追根求源,應當從“審”子字源探究,《爾雅》是早於許慎《說文解字》的詞典,其《爾雅·釋詁》中解:“覆、察、副(讀pì),審也。”即在春秋戰國之前的文字中,就將“審”字作為其鄰近詞意解釋的母體,注解為:“覆:翻轉,引申為審察、查核。察:審察,考察。副:部分,剖析,引申為審察。審:考察,審察,研究。”“審”字的本意,詳見拙作《我國審計名稱的曆史演變》。那時“審”字的考察、審察之意已非常明確。其後,審計的鄰近用意和間隔使用不斷出現。概其要可分為:
審計的鄰近使用
審計的鄰近使用當屬在春秋戰國時期。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監管國家財政的主要辦法是“上計受計”製度,具體辦法是開展“大比”活動,但審計的鄰近使用已出現。如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經濟家——管子,在治理國家財政經濟時,就要求國王“明法審數”。管子,又名管仲,安徽穎上人,幼年時家境貧困,與母親相依為命,青年時做過馬夫、小商販,後與鮑叔牙結伴經商,交情至深,世稱“管鮑之交”。管鮑經商走遍了大半個中國,積累了豐富的生活閱曆;後管子棄商從政,經鮑叔牙推薦當上了齊國的宰相,幫助齊桓公成了一代霸主。《管子·幼官》載:“計凡付終,務本飭末財富。明法審數,立常備則能治。”即凡事要計算到位,處理好本末關係就能富足。要有明確的方法,詳知預算數字,常常具備這樣的觀念,就能治理好國家。我們知道,“計”產生於數,計與數是兩個鄰近的屬,“審數”與“審計”極為鄰近。正是管子的睿智,才輔佐了齊桓公,使齊國強盛,成為九合諸侯,雄霸天下的霸主。《史記·封禪書》載:“桓公曰:寡人北伐山戎,過孤竹;西伐大夏,涉流沙,束馬懸車,上卑耳之山;南伐至昭陵,登熊耳山以望江、漢。兵車之會三,而乘車之會六,九合諸侯,一匡天下,諸侯莫違我。”孔子也曾高度評價管子,《論語·憲問》載:“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今受其賜。微管仲,吾其被發左衽矣。”九合諸侯是要靠經濟實力為基礎的,而經濟的強盛,又是管理國家有方取得的;管理國家的方法是靠人去想,去做,這人就是管仲。與其說管子是經濟家,道不如說管子是個會計家、審計家,以下就管子是怎樣以“明法審牧”理念管理國家的事例略舉一二。
《管子·七法》載:“不明於計數,而欲舉大事,猶無舟楫而欲經於水險也……舉事必成,不知計數不可。”即管子認為,不計算好就左辦大事,就好像沒有船去度過艱難險灘一樣,提高預先的精密細改地計算得失,就會使事業成功。這預先的計數,還要有明確的方法作為保證,即要“明法審數”這裏的審數是預先的,即如現代人的頁算審計,事前審計。這裏管子道出了事業的成功與審數的重要關係。
管子不僅在理論上對“審數”持這種觀點,而且在實踐上也是親自踐行的,《管子·海王》中“官山海”就是管子明法審數的著名一例。
一次,齊桓公為了國家財政稅收應建立在何標的物時,問政於管仲,齊桓公說:“吾欲藉於台榭,何如?”即要征收房產稅,管仲回答:“此毀成也”,意思是,這等於讓老百姓拆房子;齊桓公又說:“藉上樹木”,即征收樹木稅,管仲又回答:“此伐生也”,意思是這等於促使老百姓去毀壞樹木;接著,管仲又提出“藉於六畜”即征收畜禽稅,管仲又持反對意見,說:“此殺生也”,意思是這等於讓老百姓去殺掉家禽家畜;齊桓公有些急躁地又問:“吾欲藉於人,何如?”即齊桓公要征收人頭稅,也就是後來的“口賦”,管仲又持反對意見,回答說:“此隱情也”,意思是這等於抑鬱人的感情,不讓老百姓生育。齊桓公見自己提出一個又一個方案都被否定,就有點惱火地說:“然則吾何以為國?”我究竟拿什麼辦法來治理國家財政呢?管仲胸有成竹道出了治理國家財政稅收的觀點:“唯官山海為可耳。”這裏的官即管理之管,山海,即山海資源的統稱,“官山海”就是管住山海鹽鐵資源,用鹽鐵資源專營來擴大財政稅收。為了進一步闡明自己的觀點,管仲用“明法審數”的睿智,算了以下一筆賬:
管仲如數家珍地說:“十家之口,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於食鹽二升少半,此其大曆也。鹽百升而釜。令鹽之重升加分鎮,釜五十也;升加一鋤,釜百也;升加二銀釜二百也。鍾二千,十鍾二萬,百鍾二十萬,千鍾二百助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高策之商,日二百萬,十日二千萬,一月六千萬。萬乘之國,正九百萬也。月人三十錢之藉,為錢三千萬。今吾非籍之諸君吾於,而有二國之藉者六千萬。使君施令曰:‘吾將藉於諸君吾予。’則必囂號。今夫給鹽策,則百倍歸於上,人無以避此者,數也。”“今鐵官之數日:一女必有一針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來一箱一跳,若其事立;行服連福車者必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若其事立。不爾而成事者天下無有。令針之重加一也,三十針一人之藉;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藉也;耜鐵之重加十,三耜鐵一人之籍也。其餘輕重皆準此而行。然則舉臂勝事,無不服藉者。”
按照現代人的觀點,管子所提倡的既不是房產稅,也不是財物家禽稅,而是資源消費稅。以上古文的大意為:鹽是生活的必需品,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成年男子每月食鹽五升半,成年女子每月食鹽三升半,小孩每月食鹽二升半。百升鹽為一釜,十釜為一鍾,在鹽上加稅,每升提價兩錢,一釜可得錢兩百,一鍾可得錢兩千,千鍾可得錢兩百萬。萬乘之國人口千萬,每日賣出一千鍾鹽,就可得錢二百萬,每月就可得錢六千萬。而在同一國家裏,可以征收人頭稅的成年男子,僅占全國人口總數的十分之一,每人每月征三十錢,全國每月才可征三千萬錢。如果公開征收人頭稅,還可能引起老百姓的反對,激起民眾公憤。而實行在鹽中加稅的辦法,就可以得到相當於兩個萬乘之國的人頭稅總數——六千萬。這種在鹽中加價中征稅,表麵上不曾征稅,可人人都知道必須繳稅,既不會激化社會矛盾,又能很快為國家財政積累大量財富。鐵是生產生活的必需品,婦女必須有一根針一把剪刀才能做衣服,男子必須有一犁一鋤才能種地,木匠必須有斧鋸錐鑿才能工作。如果每根針上加一錢,三十根針的收入就相當一個人頭稅;一把剪刀加六個錢,五把剪刀的加稅收入就相當於一個人的人頭稅;一個犁頭加十個錢,三個犁頭的加稅收入就相當於一個人的人頭稅,其餘可以類推。這樣從表麵上看,並沒有征收稅,但實際上所有主婦、農夫和工匠等人,隻要用鐵製品,就必須向國家繳稅。
當齊桓公提出:“然則國無山海不王乎?”即如果沒有鹽鐵資源,國家就不可以強盛了嗎?管仲回答道:“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國臃鹽於吾國,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與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人用之數也。”大意為:可以借助他國的鹽鐵資源,施行低價購入,高價售出,統購統銷實施專營。所以不產鹽鐵的國家同樣可以采用“官山海”的政策使國家強盛。
管仲的“明法審數”,使齊桓公徹底折服了,並采用了管仲的鹽鐵論,使齊國逐步走向了富強。
以上審數,恐怕連現代風靡世界的計量經濟學家也望塵莫及。因為其理論既涉及經濟學的預算預知,又涉及會計學、審計學的計算審察,還涉及財政稅收中的資源消費稅的創立,更涉及稅收征收標的特征確立。在我國以後的漢、唐、宋各朝代中,管仲的“鹽鐵”財政稅收論,發展成為國家理財的三司(即戶部、度支、鹽鐵)之一的“鹽鐵司”,足見其影響深遠。
審計的間隔使用
審計的間隔使用,在《周禮》中,已出現了“審”字的審察之意的使用,但等同與審計尚不明顯。在秦漢時期才廣為應用,不過,這時的“計”,有時不單獨指計算之“計”,而是又引申為計謀之“計”,也有會計計量之“計”,審計之“審”字的用意依舊。
如湖北雲夢縣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效律》篇就有:“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資之,而勿令賞(通償還之‘償’)”。即會計人員因使用的法律法規不當而造成的多記或少記差錯,須比照審核財物發生的賬大於實或少於實的法律法規處罰,但不令其賠償。其中“計用律不審”就是審計間隔使用的典範。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在法製人看來,它是一部法製史巨著:在會計人眼裏,它又是一部會計法規的經典,因為,全篇的內容,更多的是關於會計核算方麵的內容,其中除《效律》(效,即校對、審核之意,校對審核出差錯的責任處理,相當於現代的審計處理的法規依據)外,還有《倉律》(是關於糧食倉庫保管方法的會計核算和會計責任認定、處理標準)、《金布律》(是關於金錢、布、衣服方麵的會計核算規定和會計責任認定、處理標準)、《廄苑律》(是關於馬、牛等禽畜類的會計核算的規定),且,那時的審計方法實施的是“與計偕”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