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1997)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憶及教科文組織《組織法》前言援引“人類尊嚴、平等與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則”,並擯棄“人類與種族之不平等主義”;它明確規定“,文化之廣泛傳播以及為爭取正義、自由與和平對人類進行之教育為維護人類尊嚴不可缺少之舉措,亦為一切國家關切互助之精神,必須履行之神聖義務”;它宣布,“和平尚必須奠基於人類理性與道德上之團結”;而且它指出,本組織應盡力“通過世界各國人民間教育、科學及文化聯係,促進實現聯合國據以建立並為其憲章所宣告之國際和平與人類共同福利之宗旨”。

鄭重憶及對尤其是下述公約和宣言確認的人權普遍原則的熱愛: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1966年12月16日的兩個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1948年12月9日的《聯合國防止及懲辦滅絕種族罪公約》、1965年12月21日的《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盟約》、1971年12月20日的《聯合國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1975年12月9日的《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宣言》、1979年12月18日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5年11月29日的《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1989年11月20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93年12月20日的《聯合國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1971年12月16日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1960年12月14日教科文組織的《反對教育歧視公約》、1966年11月4日教科文組織的《國際文化合作原則宣言》、1974年11月20日教科文組織的《關於科學研究人員地位的建議》、1978年11月27日教科文組織的《關於種族和種族偏見的宣言》、1958年6月25日國際勞工組織的《關於就業和職業歧視的公約》(第111號)及1989年6月27日國際勞工組織的《關於獨立國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約(》第169號)。

考慮到在無損於其任何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有可能涉及知識產權領域之遺傳學應用的國際文件,尤其是1886年9月9日的《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1952年9月6日通過並於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最後修訂的教科文組織《世界版權公約》,1883年3月20日通過並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最後修訂的《巴黎保護工業產權公約》,1977年4月28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國際承認為專利程序存放微生物的《布達佩斯條約》以及1995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成立世界貿易組織之協議附件的《關於涉及貿易的知識產權方麵的協議》(ADPIC)。

亦考慮到1992年6月5日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並就此強調指出,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前言,承認人類遺傳的多樣性不應導致任何可能危害“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社會或政治方麵的解釋,憶及其決議22C/13.1、23C/13.1、24C/13.1、25C/5.2、25C/7.3、27C/5.15、28C/0.12、28C/2.1和28C/2.2,這些決議表明教科文組織決心從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角度,就生物學和遺傳學領域中科技進步的後果,促進並開展倫理探討及與其有關的活動,承認對人類基因組的研究及其應用為改善個人及全人類的健康狀況開辟了廣闊的前景,但強調指出,它們同時應充分尊重人的尊嚴、自由和權利,並禁止基於遺傳特點的一切形式的歧視,宣布下述原則並通過本宣言。

A.人的尊嚴與人類基因組

第1條

人類基因組意味著人類家庭所有成員在根本上是統一的,也意味著對其固有的尊嚴和多樣性的承認,象征性地說,它是人類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