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a)每個人都有權使其尊嚴和權利受到尊重,不管其具有什麼樣的遺傳特征。
b)這種尊嚴要求不能把個人簡單地歸結為其遺傳特征,並要求尊重其獨一無二的特點和多樣性。
第3條
具有演變性的人類基因組易發生突變。它包含著一些因每個人的自然和社會環境,尤其是健康狀況、生活條件、營養與教育不同而表現形式不同的潛能。
第4條
自然狀態的人類基因組不應產生經濟效益。
B.有關人員的權利
第5條
a)隻有在對有關的潛在危險和好處進行嚴格的事先評估後,並根據國家法律的其他各項規定,才能進行針對某個人的基因組的研究治療或診斷。
b)在各種情況下,均應得到有關人員的事先、自願和明確同意。如有關人員不能表態,則應由法律從其最高利益出發予以同意或授權。
c)每個人均有權決定是否要知道一項遺傳學檢查的結果及其影響,這種權利應受到尊重。
d)在進行研究的情況下,應根據這方麵實行的國家和國際準則或指導方針,對研究方案進行事先評價。
e)按法律規定,如有關個人不具備表示同意的能力,除法律授權和規定的保護措施外,隻有在對其健康直接有益的情況下,才能對其基因組進行研究。一項無法預計對有關人員的健康是否直接有益的研究隻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十分謹慎地進行,而且要注意使有關人員冒最小的風險、受最少的限製,但條件是這項研究應有利於屬於同一年齡組或具有相同遺傳條件的其他人的健康,而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及保護有關人員個人權利的原則。
第6條
任何人都不應因其遺傳特征而受到歧視,因此類歧視的目的或作用均危及他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對其尊嚴的承認。
第7條
為研究或其他任何目的而保存或處理的與可識別之個人有關的遺傳數據應按法律規定的條件予以保密。
第8條
任何人都有權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對直接和主要因對其基因組施行手術而受到的任何損失要求公正合理的賠償。
第9條
為了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隻能由法律根據迫切需要並在國際公法和國際人權法的範圍內,對同意和保密原則予以限製。
C.人類基因組的研究
第10條
任何有關人類基因組及其應用方麵的研究,尤其是生物學、遺傳學和醫學方麵的研究,都必須以尊重個人的、或在某種情況下尊重有關群體的人權、基本自由和人的尊嚴為前題。
第11條
違背人的尊嚴的一些做法,如用克隆技術繁殖人的做法,是不能允許的。要求各國和各有關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便根據本《宣言》所陳述的原則,鑒別這些做法,並在國家或國際一級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
第12條
a)每個人都應本著尊重其尊嚴和權利的精神,利用生物學、遺傳學和醫學在人類基因組方麵的進步。
b)知識進步所必需的研究自由取決於思想自由。有關人類基因組研究的應用,特別是在生物學、遺傳學和醫學方麵的應用,均應以減輕每個人及全人類的痛苦和改善其健康狀況為目的。
D.從事科學活動的條件
第13條
鑒於對人類基因組進行研究的倫理和社會影響,在從事這一研究的範圍內,應特別注意研究人員從事活動所固有的職責,尤其是在進行研究及介紹和利用其研究成果時的嚴格、謹慎、誠實和正直態度。公立和私立部門科學政策方麵的決策者在這方麵也負有特殊的責任。
第14條
各國均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便在本《宣言》所規定的原則範圍內,促成有利於自由從事人類基因組研究活動的精神和物質條件,並考慮這些研究會產生的倫理、法律、社會和經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