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各國均應采取適當的措施,確定在遵守本《宣言》所規定之原則的情況下,自由從事人類基因組研究活動的範圍,以確保尊重人權、基本自由和人的尊嚴,以及維護公眾的健康。各國應努力確保這些研究的成果不用於非和平目的。
第16條
各國應承認在有關各級促使建立有利於獨立的、多學科和多元化的倫理委員會有利於對人類基因組研究及其應用所造成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進行評估。
E.團結互助與國際合作
第17條
各國應尊重和促進對那些特別易患或已患遺傳性疾病或殘疾的個人、家庭或居民積極履行團結互助的義務。各國特別應鼓勵進行旨在鑒別、預防和治療遺傳性疾病或受遺傳影響的疾病,尤其是罕見病和使全世界許多人感到痛苦不安的地方病的研究工作。
第18條
各國應在遵守本《宣言》所規定之原則的情況下,努力繼續促進在國際上傳播關於人類基因組、人的多樣性和遺傳學研究方麵的科學知識,並促進這方麵的科學文化合作,尤其是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第19條
a)在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國際合作的範圍內,各國應鼓勵采取以下措施:
i)對為所欲為的行為進行預防,對人類基因組研究的危險和好處進行評估;
ii)根據發展中國家的具體問題,擴大和提高其進行人類生物學和遺傳學研究的能力;
iii)發展中國家利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促進有利於所有人的經濟和社會進步;
iv)自由交流生物學、遺傳學和醫學領域的科學知識與信息。
b)各有關國際組織應支持和鼓勵各國為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措施。
F.宣傳《宣言》的各項原則
第20條
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通過教育和各種相關的手段,尤其通過在若幹跨學科領域中的研究和培訓,以及促進各級生物倫理學教育,特別是麵向科學政策負責人的生物倫理學教育,來宣傳《宣言》中闡述的各項原則。
第21條
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鼓勵開展其他各種研究、培訓和信息傳播活動,進一步提高整個社會及其每個成員麵對生物學、遺傳學和醫學領域的研究及其應用可能提出的維護人的尊嚴的各種根本問題而應承擔的責任的認識。各國還應就該問題促進在國際上開展廣泛的辯論,確保各種社會文化、宗教和哲學思潮的自由表達。
G.《宣言》的實施
第22條
各國應努力宣傳《宣言》中闡述的各項原則,並采取一切適當措施促進這些原則的實施。
第23條
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通過教育、培訓和信息傳播,促使人們尊重、承認和有效執行上述各項原則。各國還應鼓勵現有的、獨立的倫理學委員會之間的交流聯網,以促進它們之間的合作。
第24條
教科文組織國際生物倫理學委員會應努力傳播本《宣言》所述原則和深入研究由於這些原則的執行和有關技術的變化而提出的各種問題。它應組織與有關方麵,如與各個易受傷害群體的有益的磋商。它應根據教科文組織的法定程序向大會提出建議,並就《宣言》的落實工作,特別是就鑒別那些可能違背人的尊嚴的做法,如對生殖細胞係進行幹預的做法提出意見。
第25條
本《宣言》中的任何一條規定都不能被解釋為可由某一國家、團體或個人以某種方式用來開展違反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違反本《宣言》所述原則的某項活動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