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隻有在研究目的的重要性超過其給受試者帶來的固有風險和負擔時,才能進行相關的人體研究,特別是對有健康誌願者參與的研究尤為重要。
19.隻有具有這樣的可能性,即參加醫學研究的對象能夠從實驗結果受益時,此類研究才會是正當、有效的。
20.在研究項目中,受試者必須是誌願者和知情的參與者。
21.受試者保護自己尊嚴的權利應該得到尊重。要采取防範措施確保他們的隱私得到尊重,個人資料得到保密,並將研究對受試者的身心健康和人格的不良影響減少到最小的地步。
22.在任何的人體研究中,每一位可能的受試者都必須被充分告知該研究的目的、方法、資金來源、可能的利益衝突、研究機構成員、預期的收益和潛在的風險,以及將會帶來的不適。另外還應知道放棄參加實驗的權利,或他們可以在任何時候退出研究而不受到報複。隻有在確定受試者已經了解上述信息後,醫生才能獲取受試者任何形式的知情同意,當然最好是書麵的知情同意。如果不能得到書麵的知情同意,非書麵的知情同意必須有正式的文件證明和見證人。
23.在得到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時,醫生應該特別注意受試者是否和醫生之間存在著一種依賴關係,或受試者被迫作出知情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由一名不參與實驗並且獨立於雙方關係之外,又很好掌握知情原則的醫生來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24.對於一個缺乏法律行為能力,身體和智能上無法予以知情同意的受試者,或沒有法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研究人員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從這些人的法定委托人那裏獲得知情同意。這種類型的人一般不應該參與醫學研究,除非醫學研究對促進這些人的健康是必須的,並且不能由具有法律行為的人所取代。
25.如果一位缺乏法律行為能力的受試者如未成年人,有能力自主決定參加研究,研究人員還必須得到他的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同意。
26.如果有關的研究不可能得到代理人的知情同意或預先的知情同意,隻有在受試者的身體和精神狀況妨礙其作出知情同意是不可避免的特點時方能開展研究。這種因受試者的身體條件導致不能作出知情同意的特定理由,應該寫在實驗方案中以備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和通過。實驗方案應該聲明知情同意仍然需要,研究人員必須盡早得到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27.研究報告的作者和出版商都具有倫理責任。研究結果發表時,研究人員有義務確保結果的正確性。有利和不利的結果都應該全部發表或以其他方式對外公開。資金來源、研究機構成員和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應該在出版物中作出表達。跟本宣言所列的原則不符的實驗報告不允許發表。
三、醫學研究和醫學治療相結合的附加原則
28.隻有在某一醫學研究被證明是有潛在的預防、診斷和治療價值時,醫生才可以將研究和治療相結合。研究和治療一旦結合在一起,附加原則就被用來保護作為受試者的病人。
29.一種新方法所帶來的利益、風險、負擔和效用,應當和現行最好的預防、診斷和治療的方法所具有的利益、風險、負擔和效用進行對照實驗。這一原則不排除安慰劑的使用或不予以治療,隻要在研究中證明沒有預防、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存在。
30.在研究結束時,應保證每一參加研究的病人都能得到已為研究所確認的被證明為最好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方法的機會。
31.醫生應該詳盡地告訴病人,治療的哪一些方麵是和研究相關的。而病人拒絕參加研究絕不應該影響到病人和醫生之間的關係。
32.在治療病人期間,當證明不存在預防、診斷和治療的方法,或者這些方法不起任何作用,醫生如果根據自己的判斷,認為有挽救病人的生命的希望,以恢複他們的健康或減輕他們的痛苦,在征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後,完全可以運用未被論證的新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措施。如果可能,這些方法應該被作為研究的課題,作出安全性和功效性評估的設計。所有的醫案和新的信息應該被記錄下來,適當的時候可以發表。本宣言中其他相關的指導性原則都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