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CIOMS)關於涉及人類受試者生物醫學研究的國際準則

2002年2月修改稿

倫理學辯護

準則1: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生物醫學研究的倫理學辯護

倫理學審查

準則2:倫理學審查委員會

準則3:由外部資金資助的研究的倫理學審查

知情同意

準則4:個人的知情同意

準則5:取得知情同意:提供給未來研究對象的基本信息

準則6:取得知情同意:資助者和研究者的義務

準則7:誘導參與

準則8:參與研究的利益和危險

準則9:對於無行為能力作出知情同意的個體的研究危險性的辯護

對社區的責任

準則10:在資源有限的人群和社區中的研究

對照

準則11:臨床試驗的對照組

易受傷害群體

準則12:負擔和利益的公平分配

準則13:涉及易受傷害者的研究

準則14:涉及兒童的研究

準則15:涉及因精神或行為疾患而不能作出知情同意的人的研究

婦女作為研究參與者

準則16:婦女作為研究參與者

準則17:妊娠婦女作為研究的參加者

保密

準則18:維護保密

賠償

準則19:受試者得到賠償的權利

審查能力

準則20:加強生物醫學研究的倫理學和科學審查能力醫療服務

準則21:外部資助者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

準則1: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生物醫學研究的倫理學辯護

資助者和研究者必須保證所建議的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符合普遍接受的科學原則,並且是在對有關的科學文獻的充分知曉的基礎上。所使用的方法對於研究目的和研究領域應該是適當的。資助者和研究者還應保證所有參與研究的人員在教育和經驗方麵是合格的,有能力履行他們的職責。這些考慮應該充分地反映在遞交給倫理學審查委員會和基金會的研究方案中以取得批準。

準則2:倫理學審查委員會

所有涉及人類受試者研究的建議必須遞交給一個或多個科學和倫理學評審委員會,對其科學價值和倫理學的可接受程度進行審查以獲得批準。這些委員會必須獨立於研究組之外並不從本研究中獲取直接經濟利益或其他物質利益。研究者在進行研究之前必須獲得批準。倫理學審查委員會在必要時要在研究進程中進一步審查以進行監督。

準則3:由外部資金資助的研究的倫理學審查

外部資助機構或個體研究者應將研究方案遞交資助機構所在國的倫理學和科學評審委員會,所實施的倫理學標準應該和該國的標準一樣準確。所在國的相應權威機構,包括一個獨立的全國性或地方性倫理審查委員會或與之相當的機構,應該確保該研究建議符合所在國的健康需要和優先考慮,並符合必需的倫理學標準。

準則4:個人的知情同意

對於一切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研究者必須取得未來受試者自願的知情同意,如其無能力作出知情同意,則由其法律授權的代表人按照法律作出允諾。放棄知情同意將被認為是不尋常和例外的,在各種情況下都應由倫理審查委員會考慮和批準。

準則5:取得知情同意:提供給未來研究對象的基本信息

在請求某人同意參加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須以文字或其他能被理解的交流方式提供以下信息:

1)該人是被邀參加研究的,選擇參加的理由,參加是自願的;

2)該人可自由拒絕參加,可自由撤出研究,而不會受到處罰或失去本應賦予的利益;

3)研究目的,研究者和受試者實施的程序,方案中在常規醫療措施之外所增加的部分;

4)關於對照試驗,解釋研究設計的特點(如隨機,雙盲),受試者在研究完成和解盲之前將不被告知所分配的治療;

5)參加研究的預期期限,試驗或參與有可能提前結束;

6)是否將向參加者提供貨幣或其他物質形式的回報,如果有,其種類和數量;

7)研究結束後,參加者將被告知結果;

8)伴隨參加研究而來的可預見的危險、痛苦不適或不便,包括對受試者配偶或伴侶的健康或健康狀態的危險;

9)參加者預期能從研究結果得到的直接利益;

10)社區或範圍更大的社會從研究中所能獲得的預期利益,或對科學知識的貢獻;

11)當受試者參與研究結束後,被研究證明為安全有效的產品或幹預方法能否及何時能提交給受試者,他們是否要付錢;

12)現時是否還有其他可供選擇的治療程序或療程方案及其潛在的利益和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