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社會中實際運行的法律生活的二元分立作為前提,對實際的法律運作過程重點研究,對國家的製定法采取了或多或少忽視的態度。這樣,他們從法律生活本身來研究法律,方法上是一種經驗研究的歸納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尤其是最近二十年以來,由經濟全球化所引發的法律全球化現象日益普遍。法律規範也由部落與地方的法、國家法演進出了超越民族國家的地區法和國際法。其實,國際法的出現並非現代的事,以其超越政治國家而言,中世紀的教會法、地中海沿岸的商人法和依然存在的伊斯蘭法也可以稱之為國際法。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社會學研究開始關注超越民族國家的法律規範(國際法研究是以國際組織製定法的法律實證主義為起點的。這不同於在非國際法研究中對包含習慣法等在內的法律規範的範圍)在國際交往中的運行和作用問題。馬考利(S.Macaulay)對“私人政府”的法的研究以現代經濟組織中的內部規則製定與適用以及製度和機構保障作為研究的對象。盡管這些經濟組織不一定具有跨國公司的特征,但與政府的政治機構功能截然不同,其內部秩序和組織功能具有超越政治國家的共同性。圖伯納(G.Teu-ber)從多元主義的視角認為,全球化的浪潮中興起的經濟領域的“商人法”超越了國家的主權,又處在自發的形成中,因此必定是多重的、相互交錯和相互衝突的。這實際上提出了一個當今世界各個領域共同麵臨的難題:如何在經濟、文化、社會聯係日益緊密的背景下既能保持各個地方的獨特性又能夠彼此和諧相處、共同發展。盡管法律社會學是以法律和社會的兩個方麵作為出發點的,但它不是關於法的本質的一種新理論,實際的研究中仍然以自然法或實證法學作為研究的邏輯前提。
二、法律社會學經典理論
1.孟德斯鳩法律社會學理論
孟德斯鳩是近代資產階級法理學和社會學的主要奠基人,他在《論法的精神》中從探討法的精神這一問題入手闡發了其政治社會學、法律社會學和社會學理論。
孟德斯鳩認為法首先是泛指事物富有的法則、規律,其次才是指人們製定的法律。每一事物都受其自身固有的法所支配。在他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們遵循和平、設法養活自己、愛慕他人和追求社會生活這四條自然法則,過著和平、自由和平等的生活。但當人類過渡到社會狀態以後,盡管人類仍受故意的法即理性的支配,但人們常常憑自己的獨立性來行動,這樣就使人民陷入了普遍的戰爭狀態之中。為了恢複平等的社會關係人們就隻有製定法律,通過法律調整社會關係。但法律並不是一貫獨立的社會現象,它受許多其他因素的製約。
首先,法律與政體有著密切的關係,“法律應同已建立或將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和原則有關係;不論這些法律是組成政體的政治法律或是維持政體的民事法律”。孟德斯鳩還分析了社會成員與政治製度的關係。他認為三種類型的政體:民主政體、君主政體和專製政體都對應著不同的社會成員。此外,他指出社會總是由不同的社會力量組成,因而穩定的社會秩序隻能是不同社會力量的一種均衡作用或社會各集團在作用或反作用中的和睦相處。所以他極力主張均衡地分配國家權力,即立法權授予議會,行政權賦予君主,司法權由民選的法官獨立行使。隻有這樣,社會才能保證協調一致地運轉,才能保證其穩定。
在孟德斯鳩看來,一個民族的法律與其所處的自然條件和各種社會現象有著密切的關係。他還認為“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