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的意義存在於與社會的廣泛聯係中。他認為法律的社會意義不是既定的,而是依賴於社會狀況而變化,這種變化在不同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變化萬千,而法律本身對此幾乎是無能為力的;當一個國家對社會規則的自然演變視而不見,即致力於把法律原理凝固為一個綜合性的概念體係時,這個自然演化的過程就會衰萎。因而,如果不對法律賴以存在的社會曆史領域加以觀察,那麼,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難以理解的。一切有關法律製度和法律概念的特征問題都需要與產生法律的社會條件相聯係加以領會。所以,在他看來,法律應被看成是社會生活的一個方麵,而不是社會生活的獨立部分。
第二,法學理論是社會學理論的組成部分。科特威爾說:“隻要法被視為社會的一個方麵——即社會生活整體的某個方麵——法就不能既脫離社會,在某種意義上而又作用於社會。”法律是一種社會現象,是整個社會領域的一部分,因此法學理論應是社會學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法律的獨立性是法學家觀念和實證主義哲學的特征。這種理論假設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即法律作用的文化和社會基礎。實證主義法學把人類的活動排除在研究範圍之外,而把法律體係、規範性結構等看成是法律的獨立性之所在。但他們沒有看到,“社會關係、規範性結構及它們所具有的特定涵義,都是由社會成員在不斷地相互交往過程中親手建立起來的,體係也好,結構也好,這不是鐵板一塊的社會構件,而是始終處於消長、流動狀態,始終反映著組成社會的人的不可估計的各種觀念、期望、見解和信仰”。
第三,不存在獨立的法律職業和專門的法律知識體係。由於法律不能離開社會而釋放其意義,因而,科特威爾認為,法律職業不存在獨立性。依照傳統的觀點,法律職業有共同的經驗、共同的利益、基本相同的思維方式、共同的專業知識體係,並且在英、美國家,法律職業基本上獨立於國家的控製,屬於自由職業。但是,隨著法律學說特征的變化以及隨之出現的其他職業團體在行政控製、社會控製、政策執行、權利保護等作用方麵與律師競爭,法律職業者的自治越來越令人置疑了。也不存在獨立的專門法律知識體係,律師和法官們在處理案件時,還需要大量的非法律的專門知識,這是法律業務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科特威爾認為,法律的獨立性表現在四個方麵:法律作為一種控製社會自主機構的能力,其功能的實現並不完全依賴於道德和習慣的支持;法律機構(包括立法、解釋和司法所構成的法律體係)獨立於其他行業;科特威爾看到了馬克思主義者關於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關係的論述,認為上層建築的諸現象如法律也具有相對獨立性,它既可以落後於經濟基礎,也可以超越經濟基礎;獨立的司法製度。
第四節社會學與知識
一、知識社會學的曆史發展
不同於哲學領域把知識僅僅看作是一種認識現象從認識論上考察知識現象,社會學領域裏形成的知識論或知識學是專門從知識與社會的關係來研究知識的。知識社會學把知識作為研究對象,這是社會學研究知識的一個良好開端和起點,這為社會學對知識的認識和研究開辟了新的道路,也為社會學更好地服務知識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工具。
知識社會學劃分為古典知識社會學、科學社會學、科學知識社會學三種範式或三個階段。 每一個階段或者每一種範式都有自己的特點和發展演進過程。
1.古典知識社會學
古典知識社會學的出發點是把知識當作一種精神現象(精神生產)、認識活動、思想方式來研究。這種知識社會學把精神活動及其成果即思想範疇及知識體係歸結為某種社會存在基礎(社會基礎指社會地位、階級、社會集團或文化基礎即價值標準、精神氣質和文化類型等)。古典知識社會學僅僅研究社會知識或者說是知識的社會存在。
在舍勒(Max Scheler)和曼海姆(Katl Manheim)正式提出知識社會學這個概念之前,曆史主義者狄爾泰、實證主義者孔德、辯證唯物主義者馬克思成為知識社會學思想之父。在這些知識社會學思想的基礎上,吸取了迪爾凱姆、布留爾(Levy Bruhl)、韋伯等人思想的情況下,舍勒和曼海姆正式提出了知識社會學概念和創建了知識社會學理論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