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對夫婦長期借用村裏一戶人家的房屋居住,夫妻倆在外做買賣,每天早去晚歸。有一天這對夫妻6歲的女兒小英在村裏玩耍,發現地裏有一木柵欄,走近一看,隻見裏麵有一個鐵疙瘩,上麵圍著許多線圈之類的東西,覺得挺好玩,於是就走過去摸了一下,隻見藍光一閃,小英便失去了知覺。等小英醒來,看見父母圍在病床前哭泣,才知道自己的右臂已經沒有了。小英出院後,他的父母四處求訪,但問題始終都沒有解決。最後,在好心人的指點下,他們才告到了法院。
評析
此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屬於高度危險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轉的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中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無論作業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除非作業人能夠證明損害事實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
在上述案件中,小英年僅6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她不可能意識到危險,也不會意識到這個東西會損害自己,以致傷殘。小英的傷殘不是自己造成的,變壓器是高度危險的,作為變壓器的設置人,隻是圍了一個柵欄,6歲的小女孩能隨隨便便走進出,很顯然證明棚欄的設置是不合乎規定的,另外周圍也沒有設危險標誌,明顯屬違規操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盡管高壓作業人主觀上沒有致小英傷殘的過錯,但違規操作客觀上造成了小英右臂的傷殘,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操練
案例分析:
某化工廠距農民廖某承包的魚塘不足一裏路,一天夜裏,雷雨交加,電力設施被雷電擊壞,化學廢料泄露隨雨水一起流進了廖某承包的魚塘裏,造成魚塘裏的魚全部中毒死亡,損失達5萬多元。
問:劉某的5萬元損失誰來賠償呢?
十六、電暖器漏電,傷人賠償——談產品質量責任
張靜在雙安商場買到電暖器一台,使用的第三天,因電暖器漏電,將到他家串門的鄰居李某擊傷,住院治療及其他費用共花去兩千餘元。張靜找到雙安商場,雙安商場以沒有損害張靜為由拒絕;李某又去找,又被商場以不是李某在本店購買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於是他們二人去找廠家,廠家說這事你們得去找商場,因為我廠與雙安商場有合同,有質量問題找商場負責,再由商場找我廠按合同退換。商場和廠家推來推去,張靜和李某隻好告到法院。
評析
現實生活中,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導致消費者受損害的事情經常發生,有的損害後果還相當嚴重。
具體到本案中,雙安商場和生產廠家的做法是不對的。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的規定,該案是一起產品質量責任引起的民事糾紛。產品質量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一旦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公民的人身傷害,產品製造者或銷售者就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傷害,不隻限於購買者本人,隻要是商品的使用者是由於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受到傷害的,產品的製造者、或者銷售者同樣應對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傷害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這裏,李某有權要求雙安商場承擔民事責任,也有權要求生產廠家承擔民事責任。生產廠家所說的與雙安商場的合同,“有質量問題找商店負責”明顯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屬無效合同。對於張靜來說,則可將電暖器退換或要求維修。
操練
案例分析:
霍某從新運超市買回一隻熱水瓶,當天即衝水使用,不料當霍某把灌滿開水的熱水瓶放在桌子上時,水瓶突然爆炸,霍某的手腳被炸傷和燙傷,先後支付醫藥費1500元。霍某應怎樣索賠?
十七、汽車緊急刹車,老太肋骨骨折——談緊急避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