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拘傳,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製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或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派出司法警察強製其到庭參加訴訟的措施。采取拘傳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三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在本案中,王力的家長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拘傳的三個條件。
為了保證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除了拘傳外,我國《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其它四種強製措施。即①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違返法庭規則,情節較輕的人,以口頭形式給予批準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責令其改正並不得再犯的措施。②責令退出法庭,是指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程序的行為人,強製其退出法庭的措施。③罰款,是指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依法強製其交納一定現金的措施。④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實施了情節嚴重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間內限製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嚴厲強製措施。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操練
案例分析:
某報社記者郭某,在旁聽一起房屋糾紛的庭審時,大聲喧嘩,起哄,致使庭審無法進行。問法庭應對郭某適用何種強製措施?
二十二、被告拒不執行判決怎麼辦——談民事訴訟的執行措施
小趙5年前租住陶某私房3間,租賃合同期滿後,陶某想把這3間房給兒子結婚用,多次與小趙交涉要他履行合同遷出房屋,但小趙執意不肯,要求續簽合同,陶某不同意,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陶某遂訴諸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趙與陶某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已滿,雙方未就房屋續租達成協議,故小趙應履行原合同,從陶某的房屋中遷出去,判決書下達後,小趙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定,強製小趙遷出房屋。
評析
用中國的一句古話概括案件中小趙的行為,“請神容易送神難”,類似小趙租住他人房屋合同期滿後拒不遷出的事例,現實生活中也確實不少,但我們隻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神”還是要被送走的,因為,法律麵前,人神平等。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的執行措施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的一種強製執行措施。這些執行措施主要包括:①查詢、凍結、劃拔被執行人的存款,但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必需家屬的生活必需品;④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但必須由院長簽發搜查令;⑤強製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⑥強製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製執行時,被執行人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不影響執行;⑦強製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其中包括作為和不作為;⑧辦理財產證明轉移手續,在執行中需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⑨強製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⑩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操練
學習與思考:
曹某與馬某均係裏屯村農民,農村實行土地承包責任製以後,他們倆承包的責任田上下相鄰,由於天久旱不雨,馬某的責任田急須灌溉,但水必須從曹某的責任田裏過。曹某認為,自己田裏的肥水不能外流,於是執意不肯放水。兩人幾經交涉未果。馬某便來到鄉人民法庭告狀。鄉法庭受理此案後,判令曹某放水,曹某拒不執行。請問鄉法庭應對曹某采取何種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