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
本案中,甲的職責是守護果園,是正當行為,而乙黑夜偷盜果園,是違法行為。甲在巡查果園時發現乙正在偷盜,將其扭住,乙揮拳打甲的麵部。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製止比自己高大的乙某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是必要的,因而甲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行為。但甲用鐵棍朝乙頭部猛擊,具有傷害乙某的故意,但此中並沒有剝奪乙某生命的故意,但乙卻受傷害致死,甲的行為明顯屬於防衛過當。因此,對甲應定故意傷害致死罪,給予減輕處罰。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實施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要構成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三個要件:①正當防衛必須是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才能實施;②正當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③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不能給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依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操練
案例分析:
20歲的女青年顧某與鄰村的男青年殷某談戀愛,後發現殷某不務正業,經常賭博,幾經規勸無效,便提出終斷戀愛關係。殷某不從,糾纏不休。一天深夜,殷某溜進顧某臥室,企圖對顧某實施奸汙。顧某奮起反抗,與殷某發生搏鬥情急之中拿起放在床頭的剪刀向殷某的胸部刺去。殷某被刺破心髒,當即倒地死亡。顧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應該判刑嗎?
六、危難之際傷了人咋辦——談緊急避險
甲,女,20歲,工人。甲與本車間青工乙相處較好,且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後因甲的父母反對,加之甲對乙的人品也開始懷疑,便提出與乙分手。乙不幹,並多次揚言如果分手就對甲不客氣。一天傍晚,乙身帶凶器,來到甲某上下班必經之路的樹林邊等候,趁機作案。約7時30分,甲某騎車下班回家,剛進樹林不遠,乙就從樹林邊衝出來,攔住甲的去路,要求與甲恢複戀愛關係,並伸手要抱甲,甲狠狠地打了乙一個耳光。乙惱羞成怒,撥出凶器直指甲,甲見此情景非常害怕,轉身就往樹林外的小村莊跑去。乙隨後緊追,邊追邊喊:“讓我追上,非宰了你不可。”甲跑出不遠,見路邊有一住戶亮著燈光,來不及敲門,便撞門而入。乙見甲已進入門中,便不再追趕。但甲在撞門而入時,由於用力過猛,把正在門後站著的80歲老太太撞倒在地,導致右腿骨折,頭部受傷。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理呢?
評析
從刑法上講,甲的行為應屬於緊急避險,故不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為。緊急避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①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等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實施的;②必須是在不得已,沒有其它辦法的情況下實施的;③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我國《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就是說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若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麵對本人危險不適用緊急避險,比如,保安麵對持槍歹徒造成的人身危險。
本案中甲的行為已完全符合緊急避險構成要件:①甲的行為是為了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時進行的;②甲的行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她麵對持刀歹徒威脅,心裏害怕,來不及敲門了,隻好撞門而入;③甲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甲為了免遭強奸或殺害,同老太太的右腿骨折,頭部受傷相比,前者利益顯然更為重要,並且甲並無傷害老太太的故意。
操練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