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官”,“以官則廢職”,是說不能用官職名做名字。如果用官職名為名,國君一旦崩逝,就要廢棄這一官職或改換新官職名,這樣容易造成官製紊亂。例如晉僖侯名叫司徒,為了避諱,不得不廢除司徒一職;直到晉文公時才恢複這一官職,改稱中軍。
“不以山川”,“以山川則廢主”,是說國君不能以所祭祀的山川名為名。古人有祭天地山川的習俗,如果用祭祀的山川名為名,國君卒後就要改換山川名。例如漢文帝劉恒死後,改北嶽恒山為常山。
“不以畜牲”,“以畜牲則廢祀”。古人迷信鬼神,熱衷於祭祀,而牛、羊、豬三牲或馬、牛、羊、雞、狗、豬六畜是最主要的祭祀供品。如果國君以這些畜牲名為名,就不能再用它們來進行祭祀,所以在取名時必須予以回避。
“不以器幣”,“以器幣則廢禮”。器指禮器,幣指玉帛,都是祭祀時的用品。如果國君用器幣名做名字,他死後就要廢棄相應的器物,從而影響祭祀等禮儀活動,故取名時也要回避。
以上五種規則主要是針對周天子和國君的,因為他們的名字避諱範圍大,稍有不慎,便容易給國家造成重大影響。
至於取名時“不以隱疾”則是說不能涉及個人隱秘的疾病名稱為名,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避不祥,同時也是為了社交時的體麵。
“五則”、“六避”是古人從命名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是宗法社會的產物。我們可以看到,古人關注的不是命名的技巧,而是命名的禁忌;重視的不是人名本身,而是人名的應用。
“六避”原則已成為封建社會避諱的濫觴。周代以後,一方麵命名的方法不斷創新,另一方麵避諱的條例也不斷趨於嚴密。
三、古人的字與命字
古人除了有名外,一般還有字,例如孔丘字仲尼,諸葛亮字孔明,杜甫字子美,唐寅字伯虎,等等。字的出現最早可追溯到周代,《禮記·檀弓》中說:“幼名,冠字,周道也。”所謂“幼名”,是說嬰兒出生三個月後,由父親取的名;所謂“冠字”,則是指孩子成年舉行加冠禮時,由父兄的親朋好友取的字。
根據古代的禮製,貴族男子20歲時要舉行冠禮,貴族女子15歲時要舉行笄禮,表示他們已經成人,可以結婚成家。取字是冠禮和笄禮的一項重要內容,一個人有了字,標誌著他已經成為正式的社會成員,應該享受一定的權力,並履行一定的義務,所以古人非常重視這種成年禮。周代的冠禮十分隆重,在宗廟裏由父親主持舉行。行禮前先通過占卜選定日期和參加冠禮的來賓。行禮時先由來賓為冠者加三次冠(即用布巾將冠者束起的頭發纏裹三次),同時說一些祝福的話。然後給冠者取字,並朗誦字辭。取字之後,冠者穿戴整齊,帶上禮品,再去拜見國君、卿大夫和鄉裏中德高望重的人。從此,冠者帶著自己的字步入社會,家庭多了一位成人,國君多了一位臣民。
字除了表示人已成年外,還有在社交場合代名的作用。《儀禮·士冠禮》說:“冠而字之,敬其名也。”進入成年期的社會成員在社會上應當受到尊重,地位平等或低下的人就不能直呼其名,而隻能稱呼其字,形式上是“敬名”,實際上是敬人。對於古人名、字的這種社會分工,呂叔湘先生曾有一段妙論:“因為名要諱,所以名之外有字。名是正牌貨色,不好隨便動用;字是副牌,用來方便流通。正好像真古董不拿出去展覽,用複製品代替。”
(《語言作為一種社會現象》)
古人的字不是隨便起的,而是在名的意思上敷演出來的,是對名的解釋和補充。所以《白虎通·姓名篇》中說:“聞名即知其字,聞字即知其名。”字與名相為表裏,名是瓤兒,字是皮,故字又稱表字。
名與字在意義上都有著密切的聯係,有的比較明顯,例如諸葛亮字孔明,明、亮同義;張衡字平子,平、衡同義;班固字孟堅,堅、固同義。有的則比較迂迥,例如司馬耕字牛,牛、耕有關;嶽飛字鵬舉,鵬、飛有關;辛棄疾字幼安,無病則安。有的則比較隱晦,例如蘇軾字子瞻,“軾”是車上的扶手,“瞻”是往遠看,古人在車上往往憑軾而望,故瞻、軾也有聯係;錢謙益字受之,名字出自《尚書》“謙受益”。針對名、字之間的語義聯係,顏之推在《顏氏家訓》中概括為“名以正體,字以表德”。所謂“正體”,就是確定內涵;所謂“表德”,就是展示外延。也就是說,字是用來表示取名用意的。
關於取字的方法,古人有“五體”、“六例”的說法。所謂“五體”是指同訓、對文、連類、辨物、指實,說的是名與字在語義上的五種聯係。所謂“六例”,是指通作、辨訛、合聲、轉語、發聲、並稱,說的是名與字在音、形上的聯係。實際上,古人命字的方法非常多,遠不止這幾種,後人通過研究,又不斷有所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