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王國維談哲學:可愛不可信,可信不可愛(4)(1 / 3)

“然現象之世界外,尚有本體之世界,故吾人經驗的品性外,亦尚有睿智的品性,而空間時間及因果律,祗能應用於現象之世界,本體之世界則立於此等知識之形式外。故吾人之睿智的品性,自由的非必然的也。”如此,意誌論也是對的。也就是說,“同一事實,自現象之方麵言之,則可謂之必然,而自本體之方麵言之,則可謂之自由”。而對於人的意誌是否是自由的,人的行為到底受意誌的支配,還是對因果律的被動的服從,長期以來,都是西方哲學爭論的焦點。

王國維認為,中國哲學史中所說的“命”,大多數是就“宿命論”而說,其所討論的問題都是關於人一生的禍福榮辱是否是前定的。因此,在他看來,除了墨子之外,其他人都相信禍福由命定。而中國哲學家又對“決定論”很少有論述。所以他得出結論,中國哲學史上沒有人持“決定論”觀點。故而,他轉向西方哲學的研究。

在西方哲學史上持“決定論”的觀點認為,是動機決定了人的一切行為,由不同的動機中,人們對所麵臨的具體情況去進行分辨,認為什麼應該做或是不應該做,應該如何去做。哪一個動機最強,最後就會遵從最強的那個動機而行事。也就是說,行為主體其實並沒有選擇的自由。而對於持“意誌自由論”的觀點而言,他們則與“決定論”剛好相反。他們認為,在對待種種動機之時,行為主體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其完全可以在那些動機中選擇某一個來行事。當然,在選擇之前,他們需要根據自身的條件和外界的環境等條件,以一定的標準去做出那樣的選擇。其實,“決定論”與“意誌自由論”之爭,是有一定現實意義的,那就是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負有責任。如,依照“決定論”的觀點,人的行為不是自由的而是必然的,人在做任何事情時,都是不得已而為之,沒有自由選擇的能力。那麼,人就算是做了惡事,也不應該遭受他人的譴責,因為人是不得不去做這件事,如果是行善也沒有必要對他表示尊敬,因為他所做的善事並不是出於善念而做出的選擇,是因為不得不如此去做。對此,如果持“意誌論”的觀點,那就是人的行為既然是自由選擇的,那就必須為這種行為所產生的後果負責,而且在“意誌自由論”麵前最普遍的因果律也就破滅了。為了調和二者,便綜合二者的觀點。

對於康德的觀點,王國維並不讚同,他在文章中轉述了康德對於自由所下的定義,並且對此提出了自己的質疑:“汗德於是下自由之定義。其消極之定義曰:意誌之離感性的衝動而獨立。其積極的定義曰:純粹理性之能現於實踐也。然意誌之離衝動而獨立,與純粹之現於實踐更無原因以決定之歟?汗德亦應之曰:有理性之勢力即是也。故汗德以自由為因果之一種。”由此可見,在王國維看來,康德所說的自由,不過隻是因果律的一種,與自然界中的因果律的性質不太相同罷了。在現象世界中,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與外在某一事物有著某種聯係,是由他物的存在為其原因的,而本體世界中的必然的原因是內在的精神本身,不是外在的某物。

在《原命》中,王國維對四方哲學爭論的“決定論”和“意誌自由論”發表了自己的觀點:“自由二字,意誌之本體,果有此性質否?吾不能知。然其在經驗之世界中,不過一空虛之概念,終不能有實在之內容也。”

王國維以西方哲學為理論基礎,對中國傳統哲學進行重新解讀的思路,一方麵為傳統哲學的現代轉化提供了新的路徑。但另一方麵也存在一定弊端,畢竟中西方在文化傳統上有著明顯的差異,純粹以西方哲學概念對中國傳統哲學進行解讀,勢必會造成中國哲學特質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