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評析(3)(1 / 3)

【案例評析】一個巴掌葬送了一個學生的一生,這難道不值得老師們反思嗎?這難道不是師德的缺失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當案例中的教師的尊嚴受到學生的嘲弄時,情緒便失控了——對學生實施體罰。誠然,這位學生精神上的崩潰與其心理承受力差有關,但該教師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該教師是“小不忍而亂大謀”。不僅亂了自己,也亂了學生的心理,這對自己以及學生的心理健康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長期以來,“師道尊嚴”的傳統思想在廣大教育工作者頭腦中是根深蒂固的,因而要求學生不能有違背教師或對教師不尊的行為出現。一旦學生違規了,一些教師便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經常見到有些教師打學生耳光、罰站、罰抄課文、把學生趕出教室、責令學生寫檢討等等。教師的本意大多是好的,希望學生在懲處中認識到自己的違規行為,但這樣做不僅會給學生造成肉體上的痛苦,還會將學生推到了集體的對立麵,使學生平添煩惱,心理產生怨恨,或不顧一切歇斯底裏,或忍辱導致抑鬱。教師應放下架子,擺正師生之間的關係,把學生看成是人格上與自己平等的人,才能使學生體會到教師的良苦用心,促使學生進行自我教育,完善自己。因為靠體罰建立起來的教育是膚淺和脆弱的,它不具有深刻而持久的影響力,無助於形成學生健全的人格。

【案例】教師發怒使兩學生頭撞頭受傷

1999年4月8日,某中學語文教師張運曉正在講台上批改作業,這時,14歲的葉與同桌因為座位誰用得多少發生爭吵,繼而又動起手來。張老師很惱怒,在把他們推往教室外麵的途中,二人的腦袋撞在了一起。放學回家後的葉,精神即出現異常現象,目光呆滯,不與別人說話。夜間哭醒,並胡說一些驚恐害怕的話,一直持續到天亮。第二天在葉氏夫婦和校方的幫助下,葉先後被送往幾家醫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轉,期間一直未到校上學。1999年11月5日,葉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醫院,被診斷為反應性精神病,腦血管痙攣。由於多次向張討要醫藥費未果,家長一紙訴狀將校方和張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請被告學校承擔為女兒治病支付的醫療等各種費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撫慰金2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被告不當的教育方式導致的原告受傷的後果,因被告張是在教學活動中履行教學職責時發生的侵權行為,故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被告法人單位學校負主要責任,賠償原告葉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陪護人員誤工費、交通費、雜支費、鑒定費52.5元,及精神撫慰費共計45000元。

【案例評析】本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張老師的行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還是不當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當教育方式與原告受到傷害的結果有沒有必然的因果聯係?顯然,張老師的教育方式是不當的,當他發現葉與同桌發生爭吵後,采用極其簡單粗暴的態度,讓兩個學生站在講台上,並用手揪住兩個學生的頭發,使兩學生的頭相撞,並反複的訓斥,沒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沒有考慮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緒的變化,對兩個學生體罰一直持續到下午放學。由於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擊,心理上也受到極大的傷害,無法到學校讀書,一直在家靠藥物穩定情緒。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產生精神疾患,被告張的行為與原告受到傷害有著直接的因果聯係或者諳導致原告產生這種心理疾病的直接誘因。當然,葉患病並非全部由張的行為所導致,因為據法院調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貫厭學,早已存在誘發精神病的隱患。故法院判決張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由於張是在教學活動中履行教學職責時發生的侵權行為,故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

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僅違背了職業道德,也是違法行為。體罰是我國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多項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論教師出於什麼動機或目的,都不得實施這種手段。對於體罰學生並造成學生傷害的教師,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將給予行政、民法、刑事處罰。

二、教師違規授課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物欲橫流的今天,許多教師的確不甘於過清貧的生活,紛紛搞起了有償家教,搞起了第二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