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教學實踐中,有些教師師德低下,常對學生使用辱罵、諷刺、嘲笑、挖苦等歧視性的語言,有的還給學生起帶有侮辱性的綽號。這些都很容易使學生產生焦慮和恐懼,甚至產生逆反心理、抵抗情緒,久而久之,學生就會跟老師對著幹,也會感到課堂生活的苛刻,而且在課堂之外也要忍受被同學嘲弄、孤立的情形。這將會給學生的一生帶來極不利的影響。再者,處在中小學階段的學生,特別是小學生主要是以他人的評價作為評價標準的,如果老師、同學一再地給他帶來消極的評價,長久下去,他也會對自己產生消極的認識,從而產生自卑感,變得退縮、孤僻與適應不良。因此,教師在運用語言時,切忌使用挖苦的語言,一棒子打死的語言、惡語傷人的語言,一定要選用那些激勵性的語言、催人上進的語言、善的語言、美的語言。
【案例】青年教師批評女中學生致其精神病構成侮辱罪
某中學剛剛分配參加工作的青年教師甲,見所帶班級的男生女生接觸頻繁,就在班會上三令五申說,男女生不得在課下接觸耽誤學習,否則將向家長和校長彙報。某日其從學校收發室經過時,發現有班上學生乙的幾封來信,信封上寫有“地址內詳”,當即懷疑乙是在談戀愛,就把幾封信全部拿走。當晚,甲將幾封信全部拆閱,發現確實是一位男生寫給乙的求愛信。第二天,甲將此事報告了校長和乙的家長。並且在全班班會上對乙進行了點名批評,說“小小年紀,不思進取,亂談戀愛,有傷風化,不是一個好東西”,乙當眾受辱,精神壓力很大,誘發精神病,被迫輟學。
【問題】
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構成何罪?如果構不成犯罪,請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甲的行為構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利;侵犯的對象隻能是特定的個人。任何機關團體、法人組織,均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本罪的客觀方麵的“暴力”是指,是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損害而采取的強製手段,不是指對受害人的人身進行的毆打、傷害;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文字的、語言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損害他人人格、名譽。不論行為人采取何種方法侮辱被害人,其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的,亦即使多數人看到或者聽到;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破壞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本案中,甲為了管教學生,私拆信件,而後將信件內容加以宣傳、擴大,並且當眾說乙不是一個好東西,使小小年齡的乙人格受到很大傷害,從主觀上講,甲是故意貶低乙人格的,這一點從其話語中可以看出,從客觀上看,甲有貶低乙人格的行為,而且造成乙精神失常的嚴重後果,已經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所以,甲的行為構成侮辱罪。
學校違規行為案例評析
一、學校侵害學生權益
二、學校侵害教師權益
近些年來,世界各國對教育、人權問題越來越重視,各國教育法律中關於學生權益的問題的條款引起了越來越多人士的關注。我國的教育法製建設起步雖晚,但發展很快,而且一開始就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作了較具體的規定。廣大教師、家長應加強學習,在教育活動中和現實生活中防止侵犯學生權益現象的發生。而廣大學生也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學校侵害學生權益
【案例】高中沒考上學校賠八萬
湖南嶽陽市9名初中學生因為沒有考上高中,將母校宜登學校告上了法庭。6月6日,嶽陽市嶽陽樓區人民法院判決宜登學校賠償9名學生8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