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評析(4)(1 / 3)

這起教學質量糾紛案的起因是該校的招生廣告。在招生廣告中該校聲稱,“90%以上的學生都能夠進入重點中學和大學學習”。提起訴訟的9名學生認為當初就是看了這則廣告後,考慮到該校可能教學質量很高,才交了比其他學校高出很多的學費(每年近6000元)到這裏來上學的。2000年,該校共有18人參加了初中升高中畢業會考。但結果和學校當初宣稱的90%以上的升學率相去甚遠,這18人中,不僅沒有一人考上重點中學,而且沒有一人超過普通中學錄取分數線。為此,學生找到了學校,要求校方給個說法,但學校卻推脫說,這次會考失敗是有原因的,是因為考試的第一天有人在考場作弊,被監考老師發現,影響了考生的情緒。學校是不可能退錢的,但可以讓他們免試進入本校高中,並免掉高一學費。

在討不到理想說法的情況下,9名學生聯合起來,以違約為由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學校退還學費並賠償損失共計17萬元。

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認為,學校當初在招生廣告中聲稱的“90%以上的學生都能夠進入重點中學和大學學習”,應該視為一種廣告承諾。但在會考後卻無一人考上高中,因此應該視為校方違約,當初的招生廣告也應該視為虛假廣告。校方應該對學生沒有升入高中負責。但學生沒有升入高中,顯然和自身的努力也有關係,因此學校隻應該賠償部分損失。

法院最後判決學校賠償9名學生損失共計8.55萬元。

【案例評析】這一全國首起教學質量糾紛案的起因就是虛假招生廣告,學校也為其違法行為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在招生工作中,不遵守國家規定,擅自突破招生的數量、地域和國家統一招生標準或將招生資格轉給學校教師及工作人員或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都是違法行為,學校對這種委托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教育主管部門要對學校的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機製,實行監察部門、教育部門和招生部門三結合。對違反規定招收學生的和在招收學生中徇私舞弊的,應依法責令退回所招學生,返還所收費用,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教育主管部門非法限製、甚至取消招生權的,是侵害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違法行為,也必須予以製止和糾正。

【案例】王某等不服被技工學校責令退學注銷學籍的處分

王某等四人,1995年9月4日經考試被某技工學校錄取。錄取前,該學校與四原告家長所在單位分別簽訂了定向招生、分配合同、並收取了各原告學雜費3540元或者4340元。入學後四原告分別進入電工班、廚工班或者維修班學習。1996年4月30日上午原告王某、張某在數學科目考試中抄紙條作弊;1996年5月2日上午原告劉某、馬某在電子技術、機械基礎科目考試中抄紙條作弊。該學校於1996年5月2日公告開除四人學籍。又於1996年5月3日以“××技校(1996)18號”文對王某等四人作出責令退學、注銷學籍的處分決定。該校作出該處分未報告主管部門。四名學生不服該處分,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認為,王、張雖然在考試中抄紙條作弊,但已向學校寫出書麵檢查、承認錯誤,而被告仍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罰屬處分過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合法權益,而且處分程序違法,請求法院判決撤消該處分,恢複學籍。該技工學校稱作出該處分是學校內部的管理行為,技工學校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原告無權提起行政訴訟。某區人民法院認定該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起訴符合行政訴訟法收案範圍,該校的處分程序違法,顯失公正,而且超越職權,判決撤消該處分決定,限製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恢複王某等四人學籍。該技校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在這起案例中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學校是否能作為被告,即學校是否帶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是學校是否正確運用了法律,學校的學籍處理認定程序是否合法。王某等四原告在期中考試中作弊,屬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嚴重和屢教不改的程度,學校應給予重新改正的機會,不應開除學籍,剝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4條也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學校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該校作出責令四原告退學、注銷學籍,違背了法律目的,屬於顯示公正,而且該學校作出的處分程序也違法。根據《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處分學生必須經過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準執行;其中責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需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勞動部門備案”。該學校於1996年5月2日未經校務會議討論即對王某等四名學生公告開除,又於同年5月3日未報主管部門批準即作出責令退學、注銷學籍的處分,在程序上違法,在實體上顯失公正。所以,法院判決撤消該處分決定並責令限期恢複四原告學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