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心理學關於智力本質的研究(1 / 3)

智力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因素。有關智力本質與起源,千百年來一直是人們思索與實驗研究的重要課題。然而,時至今日,人們對智力的認識仍然顯得很模糊。從心理學的角度看,智力的本質是什麼呢?智力能否通過後天訓練而提高?智力發展是否具有跨文化的一致性?科學心理學產生以來,眾多的心理學研究者對此進行了廣泛的研究。

從1879年馮特在德國萊比錫大學建立第一所心理學實驗室開始,人類對心理現象的本質探討就從思辯轉向科學的實證研究,從而使心理學從哲學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100多年來,科學心理學對人類智力的本質在實踐與理論的層次上展開了豐富的研究。綜觀所有這些研究,當代心理學者一般認為主要有兩種基本的研究類型,即智力的外顯理論與智力的內隱理論。其中外顯理論是心理學家通過直接研究個體的智力外部表現行為,希望揭示智力的本質的研究而建立的理論模型。內隱理論是20世紀70年代以後,由R.J.Sternberg等人倡導的研究類型,這種研究,是通過“發現”某種存在於公眾頭腦中的關於智力的概念,以約定的方式給予智力本質規定。下麵,我們按這兩種研究模式對智力的本質研究作一基本的闡釋。

一、智力的外顯理論

智力的外顯理論的產生,本質上看是智力傳統研究的結果,這種研究其基本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對人們智力活動的測量,然後對測量結果進行分析,從而抽象出一些特殊的心理結構並將之視為智力。智力的外顯理論有多種形式,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兩種理論——智力的因素理論和智力的認知理論。

(一)智力的因素理論

智力的因素理論是用因素分析的方法對智力測量的結果進行分析而建構的關於智力本質的理論類型。智力的因素理論認為智力是由不同的因素構成的複雜結構,根據因素的多少以及各種因素所起的作用,智力因素理論可以分成兩大流派:智力的一般因素理論與智力的群因素理論。

1.智力的一般因素理論

一般因素理論又稱為G因素理論,它由英國學者斯皮爾曼最早提出,後經弗農、艾森克等人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1904年,斯皮爾曼將高爾頓倡導的數學分析方法用於智力研究,並發表了他的代表作《一般智力:測量和決定的客觀性》,在此文中,斯皮爾曼采用因素分析方法,通過對人們完成各項智力活動任務的成績的相關係數的考察,提出了智力是由兩種因素組成,其中一種因素是一般因素或G因素,另一種因素是特殊因素或S因素。G因素是從事所有智力活動時所必需的,也是人們不同智力活動任務之間存在高度相關的基礎,在一定意義上G因素也就決定了人們智力水平的高低,成為智力最核心的內容。特殊因素是人們完成某些特定的智力活動時所必需的,由於它的應用範圍狹小,常常隻涉及單一的活動任務,因此,從普遍意義上看,特殊因素並沒有太多的價值。

斯皮爾曼關於智力的一般因素理論提出之後,由於比奈等人開創的智力測量的發展,因而在心理學界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學術屆紛紛爭論G因素的真正含義到底是什麼?G因素與S因素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

關於G因素的本質含義,斯皮爾曼認為是各種活動中共同起作用的因素,而且其來源與遺傳有很大的關係。G因素的測定,斯皮爾曼認為可以通過3個“認知的定性原則”——經驗的理解、聯係律、相關律進行類比測定。例如,教師:學生相當於工人。就經驗的理解是將類比給出的每一個對象進行編碼理解,也即“教師”、“學生”、“工人”各是什麼含義;聯係律則要推斷出“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相關律則是指將這一規則運用於新的情境之中,從而完成“工人,”的問題。在這種類比推理過程中,個體所需要的智力就是G因素。因而通過測定這些類比完成作業可以測定出個體G因素。

在探討G因素的同時,有一部分研究者對G因素與S因素之間的關係也進行了深入分析,弗農於20世紀70年代提出,在G因素與S因素之間還有多個層次,其典型的結構是:智力的最高層次是G因素;第二層有兩個主要大因素群——言語教育能力與空間操作能力;第二層次之下是第三層次的小因素群;小因素之下才是特殊因素。

英國另一位心理學家艾森克在對智力進行因素分析時,對智力構成因素的外部效度進行了考察,他發現人們進行智力活動時,事實上必然要涉及3個方麵的因素:智力操作依賴的材料,如語詞、數字、空間等;智力操作的具體過程,如推理、記憶、知覺等;智力操作的效果,如操作速度、準確度等。由於這3個因素之間的多種組合,艾森克提出G因素事實上是由多種特殊因素構成的複合體,其主要指代人們在一切活動中所必需的基本能力,如感知記憶、思維、想象等能力。G因素之下,艾森克認為是幾種人們從事某些專業活動所必需的特殊能力,如推理能力、語詞理解能力、計算能力、空間能力,這些能力處於智力的第二級;在上述特殊能力之下,還存在更為專門化的某些能力因素,它們是第二級特殊能力的具體表現。

總之,就一般因素理論而言,它對於人們在不同的智力活動任務中,其表現水平之間存在較高的相關作出了某種有效解釋,因為在各種智力活動中都包含了一種共同的因素,所以保證了它們之間存在高度相關。但是,人們也發現在測查某些較為相似的心理能力時,其測量結果之間的相關程度遠遠高於那些相似程度較低的測驗。同時,在實際生活中,人們也發現,就一定意義而言,專家的比例遠遠高於通才型的人,因此人們懷疑,G因素存在是否必然?或者G因素是不是真的在所有的領域內都發揮作用?

2.智力的群因素理論

智力的群因素理論首先避開討論一般因素這一概念而提出基本心理能力,認為人具有一定數量的基本心理能力,這些能力在不同情況中的不同組合,就構成了個人的智力。

美國心理學家瑟斯頓(Thurstone T.G,1887~1955)於1938年首先提出了智力的群因素理論,他認為智力包括七種主要的基本心理能力:

(1)言語理解能力。這一能力屬於個體理解並有效使用言語的能力,通常應用詞彙測驗和閱讀理解技能測驗來測定。

(2)詞彙流暢能力。這種能力主要表征個體在特定狀態下迅速聯想出恰當詞彙的水平。對這種能力的測定常常利用快速組成詞彙來測定。例如,限定被試在一定時間內對“——”添加一筆,構成他所能想到的所有漢字。

(3)數字能力。數字能力主要是指個體利用現成的數字符號進行的加、減、乘、除等基本運算能力,這種能力在一係列強調推理和計算的測驗中能有效地得到表現。

(4)空間知覺能力。這種能力是指個體處理空間物體與空間關係的水平,常常表現為個體對空間位置關係的確定水平及對空間圖形進行心理操作的準確度。在已有的心理旋轉測驗中,被試的空間知覺能力是測定的主要對象。

(5)記憶能力。記憶能力是指個體獲取知識,保存知識以及運用知識的能力。這種能力在典型的聯想配對測驗中,通過人名與照片、詞語與詞語等限定時間內的配對學習,然後要求被試對給出的照片或詞彙進行配對聯係。

(6)知覺速度。這種能力是指個體快速而準確地識別對象的能力。在以往的測驗中,人們常利用符號的快速再認對知覺速度進行測定。典型測驗形式如在一係列數字中畫掉“數字3”,或在一係列字母符號中畫掉字母“b”等。

(7)推理能力。推理能力是指個體認識並利用邏輯關係進行歸納、概括和分析以處理新問題的能力,通常采用係列完成測驗,如2、4、6,等來測定。

對這七種基本的心理能力,瑟斯頓認為在功能上是平等的,相互之間也是相對獨立的。但後繼的研究者發現,這七種基本心理能力之間也存在一定的正相關,而且這種相關在小學兒童中隨年齡與受教育上升而增大,但到中學階段,這種相關又有下降趨勢,因此,有的研究者提出,個體智力的發展也是不斷分化的,分化的原因在於生理的成熟及個人生活經驗導致的興趣變化等方麵。

由於個體智力發展這種與年齡及教育的相互關係,美國另一位心理學家卡特爾(Cartell.R.B)通過對斯皮爾曼及瑟斯頓研究的深入分析,在因素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包含兩類一般因素和三種較小因素的智力模型。卡特爾稱兩類一般因素為:晶體智力和流體智力;三種較小因素是:視知覺能力、記憶與檢索能力以及工作效度能力。在五種因素中,卡特爾比較強調晶體智力和流體智力兩個因素。他認為晶體智力是個體在後天環境中由於接受教育,獲取知識而逐漸積累的能力,這種能力往往隨個體年齡的增長而逐漸提高。流體智力則是個體先天遺傳的潛在能力,這種能力一般不依賴於環境因素,而是隨個體生理成熟逐漸表現出來,但到一定時期,這種能力發展到達最高水平後便開始下降。就表現形式而言,流體智力多為個體獲取知識,洞察關係,處理新穎情境的能力。對流體智力與晶體智力,卡特爾認為從人生整個發展曆程看,其發展變化的軌跡不同,在人生初期,流體智力發展速度與水平都高於晶體智力,到中年後期,晶體智力逐漸加快了發展速度,超過流體智力,成為主導個體智力的主要因素,但是總體上,個體智力水平並無很大的變化,這一點從生命全程發展的觀點看,尤為突出。

在智力的群因素理論中,也許吉爾福特(Guilford.J.P)的三維智力結構理論最為突出。早在20世紀60年代,吉爾福特就認為智力極為複雜,不是由幾種心理能力,更不用說用一般因素就能解釋的,他提出考察智力至少要從三個維度入手:

第一個維度是內容。內容維度主要解決個體智力活動所依據的材料問題,事實上相同的人對不同的材料進行思考時,其結果有較大的差異。在內容維度中,吉爾福特認為包括四種基本成分:圖形、符號、語義、行為。

第二個維度是操作。操作維度主要闡明個體進行智力活動方式(或者稱之為過程),其基本的方式有五種:認知、記憶、發散思維、集中思維與評價。在五種方式中,吉爾福特尤其強調發散思維與集中思維。發散思維是指個體從某一點出發,尋找多種可能性的思維形式。例如要求被試說出“數字8”有什麼意義?一般人會說數字8表示數量有8個,如果單純這樣回答就認為已很正確,這不能算是發散思維。對這一問題,發散思維的思考可能會提出,數字8可以表示某種順序(排名第8);也可以表示某種狀態(如現在是8點鍾);還可以代表一種標誌(如車牌號碼);甚至作為一種符號(如不同於6);另外數字8還可能代表某種文化,(如“發”)等等。這樣一種尋求多種可能性的思維方式,有些研究者認為是個人創造能力的核心。集中性思維是從多種散亂的信息或多種可能性中進行綜合,從而提出恰當結論的思維方式。

對發散思維與集中思維,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在實踐中,研究都較為充分,但實際上,吉爾福特提到的另一種成分——評價,似乎人們忽略了它的重要性。事實上,評價的過程,首先要求評價者將行為與標準區分開,評價者評價能力的高低也就取決於其對行為與標準的理解程度,尤其是進行自我評價時,個體必須將完整統一的內部思維過程分割成兩個部分:主觀的我與客觀的我。因此評價能力的訓練與提高,必然促使個體自我意識與自我評價、自我監控能力的發展,而後者正是當代認知心理學研究的重要內容。

第三個維度是產物。產物維度也就是表征智力活動結果的載體,對思維的結果,將之歸納到何種水平,用什麼形式表征出來,從一定的意義上說是智力活動最直接的表現。在此,吉爾福特提出了六種基本成分:單元、類別、關係、係統、轉化、蘊含。

上述三個維度中包含四種內容、五種操作以及六種產物,吉爾福特認為個體的智力包括120種基本的心理能力。後來,吉爾福特在內容維度中增加了一項“行為”成分,在操作維度中將記憶成分分成“短時記憶”與“長時記憶”兩種成分,從而使基本的心理能力擴大到180種獨立成分。如此眾多的心理能力,一方麵讓人們意識到個體的潛能巨大,以及發展存在多方麵的可能性;另一方麵也讓人們對這些能力是否真正存在表示疑惑,以及如此對智力進行細致劃分的必要性。

對智力的一般因素理論與群因素理論,盡管目前並無很直接的證據證明兩者的合理性,但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兩種智力理論的差異,本質上看並不明顯。從某種意義上說,兩種理論對智力的看法可以歸結為兩點:其一是智力所包含的基本心理能力的種類有多少?其二,這些能力(或者因素)的組合結構是怎樣的?就數字而言從兩個到七個,甚至上百個不等;就結構而言,有無序排列、層次結構與立方體結構等多種形式。目前,認為智力構成的各因素之間是層次結構的觀點較受大眾的認可。根據這種觀點,我們可以認為,智力包含的各種基本心理能力其作用是不等同的,有些能力比其它能力更重要。

(二)智力的認知理論

一般而言,智力的因素理論主要是從認知操作的結果,從智力的靜態方麵來考察智力的,與之不同智力的認知理論偏重從認知操作的心理過程,從動態方麵來分析智力的本質。由於認知理論其基本前提是將人腦與電腦進行類比,視認知過程為大腦接受信息,對信息進行分析、編碼、貯存及提取信息的過程,因此,智力的認知理論對智力水平的高低評價便主要從兩個方麵展開:一些研究者強調信息加工的絕對速度,認為智力水平的高低是與反應的絕對速度成正比的;另一些研究者則強調信息加工(也就是說認知過程)的複雜性,認為智力水平是與認知加工的精確性與認知加工的策略緊密相關的。從發展上看,初期研究者偏重於強調絕對速度的研究,近期則更多集中在強調認知加工策略與精確性方麵。

1.將智力與信息加工速度相結合的認知理論

將智力水平與個體反應速度相聯係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高爾頓、卡特爾等人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對個體差異的測量研究。當時高爾頓發現個體神經傳導的速度在智力活動中極為重要,據此,他開創了對個體差異進行生物測量的係列研究,最後他在《遺傳的天才》中,聲稱天才是靠遺傳的,個體先天具有的神經係統的結構特點確定了個體智力的發展水平。卡特爾開始從師馮特,主要學習對低級的心理現象如感知覺進行內省的元素分析研究,但回到美國後,受機能主義心理學影響,他逐漸將研究重心放在高級心理機能的心理測量之上,其測量的基本方式與高爾頓相似,往往是先呈現一定刺激以後,要求被試盡快作出一個簡單的外顯的反應,然後通過分析外顯反應出現的時間——即簡單反應來確定被試的心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