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他主張征收錢糧有一定之規。為了防止官吏利用征收錢糧之機中飽私囊,他提出,官府須把征收數額提前算清,通知民眾;民眾按限完納,不能者按限拘比,“比責須是分數明白”;催征隻用裏甲,不得派皂役執牌下鄉,“徒空雞犬,無益繭絲”;征收銀兩時,不得加收“火耗”。

他反對加派,認為它“失人心”,害“以歲計”。但麵臨財政匱乏,他又主張予以容忍,提出“隨各府田糧之則,合成田糧一畝,始加一畝之派”,而去除“蕩灘山峰不毛之地”的加派,如此,“地力既均,民不偏苦,庶可少捱,以俟外患之平”。

第三,他呼籲改革江南糧解製度。明中葉以來,由於土地不斷集中,官戶優免日益增多,農民相率逃亡,“有司不複比較經催裏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撲糧長,令下鄉追征”,以致“孱弱者為勢豪所淩,耽延欺賴,不免變產補納”,往往破家。高攀龍指出,“吳中重役,糧長為甚”。他主張,官戶多出米而免役,富戶多得米而服役,“令各郡縣約糧長每年所費多寡加派役米”,“則糧長處處無累”,“永賴之澤也”。他揭露白糧解運等“多為積猾包攬,私侵入橐”,“此江南一大蔽藪也”,主張對其實行改折官解,“既得年年足額,一洗宿蠹,又可略省水腳,充抵別需”。對“足以破民家而殺其身”的朱漆、茶蠟、皇磚、胖襖四解役,他也提倡“民辦物,官為解”,使“官民兩利”。他還主張給運夫以充裕的運費,使其“見利忘勞”;允許解差夾帶私貨,沿途自由交易,以便“勞民自潤”。

第四,他要求保護工商業。高攀龍出生於“治生”(從事工商業之家,強烈反對礦監、稅使的掠奪。萬曆時無錫有惡棍任奎勾引稅官誣平日所怨四行家,他請地方官“將真情竟申太監,以昭雪無辜”,“萬勿解此四人以投虎吻”。礦監、稅使在明神宗死後罷廢,但天啟初又有人議複商稅,他立即修書嚴責。他又上《罷商稅揭》,痛論商稅之害:

“商稅之失人心倍蓰於加派”,“商以貴買,決不賤賣。民間物物皆貴,皆由商算稅錢。今稅撤而價不減者,實由礦、稅流禍。四海困窮,加以水旱頻仍,幹戈載道,稅撤而物且踴貴,況稅複而寧知底極乎?”

他主張政府行事要“惠商”。在給一位鹽政官員的信中,他說:

“台丈在鹹司,諸人密伺,弟謂鹹司當重於惠商而輕於稽弊”。他要求保護工商業者的利益,提倡“體恤鋪行”,稱如此“得民心最捷”。

在擔任有關職務時,他還將這些主張付諸實行。其主光祿寺,“裁無名供費,發鋪行物價,革諸曹鋪墊”。入都察院,擬上《申嚴憲約責成州縣疏》,其中又詳列州縣不得騷擾鋪行的條款。

5.強調加強對民眾的控製

高攀龍認為,為了穩定封建秩序,還必須加強對民眾的控製。他特別重視從思想上控製民眾。為此,他強調州縣官須闡惡揚善,“如是久而教化自興”。他尤為看重鄉約,宣稱“此乃教化內一要事”,要求各地認真對待,除備置“記善簿”、“記惡簿”外,“又須有改過簿,許令自新”。不僅如此,他還親自到本縣同善會講論“為善”,宣揚隻要眾人為善,“一團和氣”,“便感召得天地一團和氣,當雨便雨,當晴便晴,時和年豐,家給人足”,“人人享太平之福”。

“十家牌法”是正德年間王守仁巡撫南贛等地推行的一種製度,它以每十家為一個單位,聯保聯坐,牢牢地控製了民眾。對於這一招,高攀龍極為欣賞,稱“(王)文成公十家牌法決可行,行之決有益,此弭盜安民要事”。

高攀龍的政治思想主張還有一些內容,如強調華夷之辨、提倡居安思危等,但因其論述不多,這裏從略。

(三)高攀龍的個人經曆和政治思想

高攀龍政治思想主張的矛頭直指明末最腐朽黑暗的現象,是他為救治萬曆、天啟時期社會而開出的一劑藥方,其產生顯然與當時的政治、社會狀況直接相關。因此,我們說,萬曆、天啟時期的政治、社會狀況直接導致了高攀龍政治思想的產生。但是,它們並非其唯一原因或依據。高攀龍政治思想的形成,還與他的個人經曆有密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