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學校管理的法製視野(1)(3 / 3)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學校的退學處置影響學生的求知權和工作權,也會改變學生的身份,因此,學校的退學權要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受到規範和約束。

三、法律保留原則的實際運用

1.公立學校的適當運用

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公立學校應當部分地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因為公立學校既不應脫離法治的監督,也不同於行政機關,是一個特殊組織,應具有自身的獨立性和自治特征。因此,公立學校應有條件地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但不能和行政機關那樣完全適用,即應當允許公立學校在適當的領域保持特殊性。

但是,在公立學校製定校規校紀的時候,究竟哪些領域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哪些領域學校可以自行規定,現在還處於探索、完善之中。

2.國際借鑒

在這一方麵,德國將學校管理關係分為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或稱基本關係與工作關係。涉及基礎(基本)關係的包括學生身份的取得、喪失及降級等決定,必須保留給法律作出規定,學校的規章製度隻能在現有法律規定下進行細化,不得自行創設新的規範。而其他如學生的服裝、儀表規定,作息時間規定、宿舍規定等都屬於管理(工作)關係,可以由學校規章製度自行決定。這種理論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就台灣和內地的研究現狀來看,一般認為,學校的退學處置影響學生求知權和工作權,也會改變學生在學校的身份,因此,學校對學生強製退學需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以此規範和約束學校的退學權。在其他不涉及學生基本權益的方麵,如學校的作息時間、教學安排、評優獎勵製度、住宿管理規定等問題上,即使沒有法律依據,學校也可以自行製定本校規則。

四、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

小資料

英國有一個有名的案件,一位教師因為長著紅頭發而被解雇。在一個著名的英國判例中,法官指出,“僅因為她的發色是紅的而被解雇了。在這個意義上講,這是不合理的。在另一個意義上講,它考慮了不重要的事情,它是如此不合理以至它幾乎被視為惡意。”這位法官對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闡釋,已經成為行政法中被頻繁引用的段落。它表明,行政判斷不僅要合法,還要合理。

1.概念:學校自由裁量權

學校在製定規章製度時,也會遇到合理性問題。學校是一個以培養學生的品德思想心理素質、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為主要目的的組織機構,為了使其積極主動地達成這一教育目標,法律需要賦予它相當多的自由裁量權,即學校對很多事務享有自由判斷並作出決定的權力。學校在製定有關規章製度時,可以根據自己對這些問題的理解和判斷作出規定,一般都不涉及違法的問題。

例如,規定對學生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一般有6種情況,其中的兩種:“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和“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都屬於學校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如何判斷學生的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都給學校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斷空間。如果學校認為,某個學生的行為屬於道德敗壞而將其勒令退學,而外界或學生卻不這樣認為,並且雙方爭議很大,甚至大部分人都不同意學校的做法,並不能表明學校的校規或勒令退學行為違法,因為這屬於學校的自由裁量權。

校規可能對學生的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學校應將這種不利影響限製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內。

2.自由裁量權是一柄雙刃劍

我們同時也注意到,自由裁量權是一柄雙刃劍,它可以滿足積極行政的要求,但如果完全任其自由行使,又極易被濫用,反而成為侵害學生和教師的基本權利的手段。

案例:學生訴母校勒令退學

某學校自行車棚內接連丟失了幾輛自行車。後經查實,是本校一名高一學生幹的,他將幾輛自行車拆散,重新組裝零件,就成為一輛“新的”、不容易被失主認出的自行車,就騎著車出入學校了。學校對這名學生給予了勒令退學的處分。該學生及其家長不服處分,找到校長“理論”未果,於是將學校告上了法庭。

作為原告的學生認為,這不能構成“偷車”之名。理由有三:這些自行車停放在操場、過道、教學樓前,亂停亂放,自行車主本身就違反了學校規章;自己隻是選擇了一些廢舊自行車推走,對於成色新的自行車並沒有動手,這與“偷車”,無論在主觀動機或行為結果上具有本質的區別;自己對廢舊自行車進行組裝後使用,經過了自己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