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有多名同學和老師證明該學生一貫表現良好,以往並無盜竊記錄,來自於農村,生活節儉、樸素。但學校堅持認為,所謂的“組裝”就是偷盜,而且數額已達到300元的校規的處分標準,因而將該生勒令退學。
在庭審中,很多人對此案提出不同的異議:在主客觀上,這一事實行為與“偷”確實有著界定區分上的把握失當;學校和自行車主對這一“偷”的行為都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假如學校教育管理到位、假如自行車主遵守校規,這樣的事情就可能不會發生;該學生所犯的錯誤是否嚴重到非得勒令退學不可的地步?
一位記者說:“對一所學校來說,少一個學生算不了什麼,但是,對於這個肩負著一家人的希望、忍受著家中經濟貧困而求學的年輕人來說,讀書、升學、找一份工作、幸福的生活是他一生的指望。在中學階段,由於一時失誤的這樣一個弱小者,背著這沉重的包袱,他今後的路將怎麼走呢?”處分太重了,缺乏以人為本的關照和諒解。
學校作為培養人才的地方,既應當處理學生的違紀行為,也應當關注學生的將來,即關注學生的基本權益,要從發展的眼光看待學生的不當行為,通過恰當的方法來平衡這兩個目的。
3.管理規範的合理性
管理規範的合理性源出於“行政合理性原則”一語。為了確保學校教育管理規範的實施,國家教育法製訂出了一些相應的原則,對自由裁量權進行製約,這些原則主要體現為行政合理性原則。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教育法製建設的發展,學生權利意識不斷高漲,人們不再將學生視為消極、被動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逐漸承認他們在進入學校之後仍然享有各項公民權利。因此,要求學校的教育管理行為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則也是對學生和教師基本權益權利日益重視的體現,是現代教育法治化進程的必然要求。
“合理”與“合法”是兩個在量、質方麵均有被同含義的描述指標。行政合理性原則不像行政合法性原則所要求的那樣徹底和嚴格,否則自由裁量權將失去存在意義。
現在的問題是:在製定校規校紀時,學校如何才能夠把握好適度的自由裁量權呢?
首先,學校在製定校規校紀時,原初動機要“善”,出發點要符合教育目的。比如,製定校規校紀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學生,為了教師能夠得到更好的工作環境條件,維持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最終當然是有利於學生的素質發展,有利於教師的權益的維護,而不是為了歧視某類學生、剝奪某些學生的權益或造成教師的困窘。
其次,學校在製定相關規章製度時,應當考慮該製度相關的合理因素,剝離不相關因素。究竟哪些是相關因素、哪些是不相關因素,應當根據每一個具體製度及其所針對的事件主體來討論,並不是絕對不變的說法。例如,在製定學生升留級、文理科分流、三好學生評選規則等製度時,學生的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形象評價以及學生本人的誌向等因素就是相關因素,而學生的容貌、衣著等則可能是不相關因素。
最後,學校在製定校規校紀時還要做到合乎情理,兼顧學校教育目標的實現和保護學生教師的基本權益。在製定的校規可能對學生和教師的基本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將這種不利影響限製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內。
五、學校管理與校長
1.校長的角色效應
陶行知先生說過,校長是學校的靈魂,有什麼樣的校長就會有什麼樣的學校出現。在長期的中小學教育教學教研的實踐中,筆者深深體會到,校長是學校辦學的關鍵,教師是教育教學的主體。應該這樣認識:校長是教育思想之魂,辦學方向之魂,學校文化之魂。成功校長引領學校成功,平庸校長導致學校平庸,拙劣校長則把學校引向歧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