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哲學範疇的主體,有本體論和認識論兩種涵義。本體論意義上的主體是指屬性、關係、狀態、運動變化等的基質、載體和承擔者,近似於哲學的“實體”或“本體”概念。如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在其《範疇篇》中指出,個體是作為“這個”的存在,也就是“實體”,它是性質、狀態、關係、活動等的基質和主體,而性質狀態、關係、活動是從屬於基質和主體的。在這個意義上,隻有本體才是主體,而主體也就是本體。很顯然,本體論意義上的主體並不是同客體相對應、相關聯的主體。認識論意義上的主體,則是指認識活動和實踐活動的承擔者,是與認識和實踐的客體相對應、相關聯而獲得其規定性的,具體來講就是指從事認識和實踐活動的人(包括個體、社會集團以至整個人類)。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認識論意義上的主體,隻能是從事認識和實踐活動的現實的人,並總是相對於認識的客體而言的。在馬克思主義哲學裏,人的主體地位和主體性不是一個本體論概念,不是從人自身的孤立狀態和人所具有的一般特性來說的,而是一個認識論(包括活動論)命題,是指人作為主體在對象性活動中相對於活動客體所處的態勢而表現出的功能特性。一般認為,人的主體性與人性、主體的屬性並不是同一概念,它們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係。人的主體性與人性的區別根源於主體和人的不同,“主體和人是就不同方麵而言的,前者主要是從活動方麵,後者主要是從存在方麵,分別反映人的不同性質,因而在使用中並不能隨意地代換”。主體是人但不等於人,人並非都是和總是主體,隻有在與一定客體的關係中通過自己的自覺能動活動而獲得對客體的主動態勢,發揮出能動的積極作用並取得支配地位的人,才會成為主體。主體和人的這種區別,決定了主體性和人性是兩個內涵不同的概念。人性,從最一般的意義上來說,是指人的一般屬性、共同屬性,它是作為物性、獸性、神性的對立麵提出來的,是在同物的對比中來揭示人的規定性;而人的主體性是指人作為活動主體在同客體的相互作用中所表現出來的功能特性,是活動主體區別於一般人,特別是區別於活動客體的特殊性,它是作為消極、被動、盲目的客體性的對立麵而提出的,是在同客體的對比中來揭示主體的規定性,人的主體地位和主體性不是天然具有的,而是靠人通過自覺能動活動而獲得和創設的;這種地位和主體性也不是一蹴而就、一勞永逸的,而是隨時麵臨著喪失和削弱的危險,需要不斷地鞏固、強化並在新的基礎上重新確立。就人的主體性和人性相比較而言,主體性是比人性更深刻、更高級的層次,是人性的核心內容,是人性之精華。
人的主體性與主體的屬性也有區別。主體性是指人作為活動主體的根本屬性和本質特征,而不是主體的全部屬性。如果把任何共性都歸入“主體性”之中,那就顯得太濫、太雜了。有人將自然屬性、意識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說成是人的主體性,這實質上是混淆了人的主體性和作為主體的人的屬性(即主體的屬性)的區別。
教育,作為一種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培養人的活動,其基本功能就是把人類積累的生產鬥爭經驗和社會生活經驗轉化為受教育者的智慧、才能與品德,使他們的身心都得以發展,成為社會的主體或主人。在這個過程中,教育者受過專門訓練,具有專門的文化科學知識和思想道德素養,擁有較高的教育技能,受社會的委托,代表一定的社會,以係統的科學的教育影響作為教育活動的手段,引導受教育者發生和目的的變化,即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起主導作用。但是,教師的主導作用並不是萬能的,而是有條件的。首先,教師對學生的引導、啟發、講解、點撥等,無論其作用有多大,都需要通過學生的獨立思考、選擇與運用才能內化為他們的智慧和才能;其次,教師的主導作用也必須從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水平的實際出發,適應他們的身心發展規律,諸如教育目的與任務的高低、教育內容的多少與深淺、教育方法和方式的選擇是否恰當等,都要根據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水平來確定…隻有如此,才能在教育活動中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才能使他們真正掌握知識並在德、智、體幾方麵得到發展。這在客觀上要求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必須遵循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規律和教育規律。來正確理解、發揮其主導作用,真正落實學生的主體地位,促進學生主體性的發展、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