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生的主體性問題,應首先明確的是,主體性是一個對象性範疇,隻有在對象性關係中才能獲得自身的規定,並通過主客體之間的相互作用才能具體表現出來。我們不能孤立地隻是從人自身來講人的主體地位和主體性。如果離開了客體和指向客體的對象性活動,就無所謂人的主體地位和主體性。隻有在對象性活動中,人作為主體使自己的活動指向客體,並同客體相互聯係,相互作用時,才會顯示出自己的主體地位和主體性。因此,所謂學生的主體性,是指在教育活動中,作為主體的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處理同外部世界關係時所表現出的功能特征,具體表現為“我”性、自主性、能動性和創造性。
一為“我”性
人的對象性活動是以對象性關係的確立為前提的,而主客體對象性關係的確立是主體從為“我”的角度進行選擇的。為“我”性是指活動客體(對象)並不是自發地進入主體的對象性關係和活動領域,而是由“我”即個人主體確定的。這不僅取決於客體,更取決於主體,取決於主體的能力和需要。正如馬克思所說:“對象如何對他來說成為他的對象,這取決於對象的性質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本質力量的性質;因為正是這種關係的規定性形成一種特殊的現實的肯定方式……另一方麵,即從主體方麵來看……對於沒有音樂感的耳朵來說,最美的音樂也毫無意義,不是對象,因為我的對象是我的一種本質力量的確證,也就是說,它隻能像我的本質力量作為一種主體能力自為地存在著那樣對我存在。”此外,與個人的需要沒有肯定或者否定關係的事物也不可能成為個人的活動對象,因為活動本身是由以滿足一定的需要為本質規定的目的引起的,說到底,主體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人的某種需要。例如在審美關係中,某一畫展能否成為某人的審美客體,取決於該人是否具有對繪畫的審美需要和相應的鑒賞能力。
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為“我”性,突出地表現在學習對象(客體)的選擇上,學生的學習過程,其實是一連串的選擇活動。從學習目標、學習方式到學習手段,無一不是選擇的結果:從“學什麼”到“怎麼學”也無一不是選擇的過程。在學習過程中,學生並不是隨便將什麼內容都作為學習的客體來對待,也不會將學習客體的隨便什麼方麵作為深入思想的主攻方麵,而總是有所選擇的,總是選擇那些最合意的即自以為最有意義的內容作為學習客體,總是選擇那些自以為最有價值的學習客體的某一方麵作為自己的主攻方向;同時,學生對外界信息的接收、加工、整合和改造也都是有選擇的,都要進行過濾、篩選和優化組合。學生選擇的正確與否,對學生的身心發展有著重要影響。例如學習內容相同,但由於學生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去學習,其結果往往是大相徑庭甚至有天壤之別。明智的選擇常常能使學生洞察學習內容的真、善、美;而愚蠢的選擇則常常會使學生誤入歧途。比如,同樣去閱讀《紅樓夢》,有的人選擇了“淫”的角度欣賞,就會把自己塑造成一個低級趣味者;而有的人選擇了“仁”的角度去體驗。從而將自我升華為高尚的人。馬克思早在青年時代就說過:“選擇是人比其他生物遠為優越的地方,但是這同時也是可能毀壞人的一生、破壞他的一切計劃並使他陷於不幸的行為”,因此認真地考慮這種選擇——這無疑是開始走上生活道路而不願拿自己最重要的事業去碰運氣的青年的主要責任。沒有選擇的被動和違反規律的盲動都不是主體性。當然,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選擇同任何人的選擇一樣,都是有條件的,“如果他要進行選擇,他也總是在他的生活範圍裏麵,在絕不由他的獨自性所造成的一定事物中間去進行選擇。例如作為一個愛爾蘭的農民,他隻能選擇:或者吃馬鈴薯或者餓死。”這決定了學生在進行選擇時,必須按照學校教育目標的要求,在教育的現實條件和可能性之中進行選擇。學生的為“我”性特征要求教育活動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要適應學生的認識和實踐能力;二是能滿足學生個人的主體需要。如果教育內容、方法或超出學生的學習能力,或不能滿足學生個人的主體需要、興趣,那麼學生在教育活動中就會削弱或喪失自己的主體地位和主體性,甚至會產生反主體性效應,導致教育活動的失敗。
二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