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一般人認為,既然教育者的主體地位得到了確立,其主體性得到了發揮,就不必強調教育者的主體性問題了,主要應強調學生主體性問題。實際上,教育者的主體地位並沒有得到真正的確立,其主體性也沒有得到正確地發揮。有人認為,作為一種職業最重要的特點有四項:(1)外行不能掌握的規定的職業知識和技術體係;(2)對上崗標準有嚴格的控製;(3)對工作範圍內的事項能自主決策;(4)有很高的社會聲望和經濟地位。據此筆者認為,首先,任何一種職業都有某種知識的壟斷權,這種知識把它的成員與其他職業區別開來,並使他們控製該職業。一種職業的人員所掌握的知識體係建立了他的專業地位,不經訓練的人員就不能進入本職業。盡管心理學、生理學等等為教育提供了方法論基礎,但教育缺乏規定的知識體係。這樣,許多人特別是那些外行們也像專家一樣談論教育問題,結果把許多錯誤觀念放到了師範教育內容裏了。教育活動也就沒有資格保證,沒有接受教育專業訓練的人也可以做教師。教育者的職業訓練也沒有統一的規定。這樣,許多教育者實際上對教育專業知識和技能所知甚少,不懂得教育規律,由他們對兒童進行教育,當然就談不上發揮其教育的主體性,更談不上發展受教育者的主體性了。其次,在上崗資格方麵,大多數職業有統一的最低的能力要求,而在教育職業上的要求是不明確的。讀師範的學生在能力性向方麵低於其他領域的學生。如果把教育活動作為一種職業活動,應把教師職業水準和要求的控製權放在教育者的手裏,而不是繼續把決策權放在那些對教育知之不多的外行人的手裏。第三,在本專業內決策的自主性方麵,一般來說本專業的每一個人都能對本職工作所涉及的問題自主作出判斷。比如對醫生的工作、律師的工作來說,外行領導被認為是專業工作的天敵。但教育者接受了這樣一種假定:即地方和國家的官員有權決定教育科目、教育內容和教科書,實際上教師在自己的職業方麵很少有決策權。醫生與律師和教師一樣也是為當事人提供服務的,如果當事人幹擾醫生或律師的工作,其職業活動就停止了。這說明外行人是不能幹涉專業工作的。但對教師則不一樣,家長、校長、視導人員、政府官員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告訴教師如何如何做,有時甚至讓教師做違反教育規律的事。有人認為教師是公務員,對人民負責,對校長負責。毫無疑問,教師要注意到當事人的利益,不能忽視那些處於為公眾作決策地位的人,但不能因此完全放棄對所從事的工作專業的決定權力。當然,職業自主性並不意味著職業完全不受控製。它意味著職業技能的控製應由具備該職業技能的人來進行。它要求不斷提高這些資格要求。這可以通過集體討論決定教師使用的職業知識和技能體係、通過提高教師在學校委員會或董事會裏的代表性和在政府中對教師職業資格和管理的發言權等等方式來逐步實現。最後,從社會聲望和經濟地位來看,世界許多國家的教師的經濟收入並沒有隨著經濟的增長而同步增長,而是有所下降。如美國教師的工資盡管從1930年以來增長速度高於工業工人的平均收入,但低於同樣大學畢業生的收入水平,更低於醫生、律師的收入。中國在1993年和1994年,各省許多地方出現了拖欠教師工資現象,這說明教師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不高。這些也是教育者的主體地位不能確立的重要的原因。

以上論證說明,教育者主體地位的確立和主體性的發揮與宏觀教育主體性為微觀教育活動提供的教育環境有密切的關係。教育者對教育內容的選擇、教育方法的運用、對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靈活處置,都能體現出教育的主體性,也就是說教育者在教育活動中的自主性和自由度對教育者主體性的發揮有重要影響。宏觀教育的主體性的發揮必須為教育者主體性的發揮提供一個良好的、民主的和自由的環境。隻要我們承認教育者的工作是專業工作,就不能任意幹涉教育者的活動,就不能讓家長、上級領導或社會的其他人士告訴教育者如何做。教育者能夠根據所掌握的教育專業知識和技能決定自己如何做。也就是說教育者是教育的主體,就必須還給他自主進行教育工作的權力,賦予其主體地位和相應的發揮其主體性的條件,承認教育者的職業地位和在教育中的權威,就不能限製他在教育中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自主性。比如律師職業,隻要律師根據法律對委托人進行辯護,這是任何人或部門不能幹預的。醫生在行醫中有自己的專業權威。教育者在教育過程中也應樹立這種權威。但這種權威是與自己所擁有的兩種專業知識和技能——所教的科學和如何教的科學的科學即教育科學密切相關。教育者主體性的發揮衡量的標準是看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動中是否最大限度上發揮和發展了主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