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製度的正義的首要原則是教育對每一個人自由和平等地開放,保證所有人的受教育的權利;第二個原則是教育機會均等和教育中注意個體差別相結合,即保證教育機會對每個人是均等的,又保證每個受教育的能力得到發展。這裏沒有性別、種族、家庭背景等的歧視。美國在其聯邦法典第三十一章《教育總則法》第1221條規定:“鑒於國家的經濟、政治及社會安全要求公民受到良好的教育,國會(1)重申國家把實現教育機會均等這一目標置於特別優先的地位;並且(2)宣布將其作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國策,即:每個公民不受財產狀況的影響,都有權接受教育,以充分發展其潛在的能力。”1947年通過的《日本教育基本法》第三條規定:“所有的國民都應當有按其能力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機會,在受教育上不能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經濟地位、門第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對於雖有能力但因經濟原因有困難者,必須用獎學金的辦法,給予幫助。”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在第二十六條規定:“(1)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屬於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2)教育應以充分發展人格並加強對人權基本自由的尊重為目的。教育要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寬容和友好的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各項活動。(3)父母對其子女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我國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也在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機會。”總之,國家在教育法律、政策上保證教育對所有人是正義的。在教育實踐中也要以教育正義為教育的善的標準,那就是在教育中貫徹教育正義的原則。比如學校和教師對每個學生都一視同仁,公平對待,尊重和熱愛。隻有教育的正義才能建構受教育者的正義感和正義的品質。
第三,加強責任感教育。人作為主體,他對自己的選擇和自己的所做所為必須承擔責任。所以,人的主體性有責任規定。人作為主體要獨立行動,但他的行為不能是隨意的,不是沒有限製的,而是在考慮到選擇的後果並且自己能夠承擔這種後果時的理性行為,他不僅要對自己負責而且應對他人和社會負責。我們所說的人的主體性是個人的主體性,但不等於個人任意性、放任性或主觀性,不是個體主義或個人主義,而是交互主體性。在現代社會,人與人、民族與民族、地區與地區、國家與國家彼此越來越獨立,同時又越來越相互依存,發生在世界上任何角落的重大事件都會對世界產生影響,任何重大的發明創造都會給全球帶來變化。人類的行為如此,每個人的行為也是如此。隻有每個人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時候,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的人才會相互共存,世界才會有和諧和安寧、和平和發展。所以,在教育中發展人的責任感和義務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學生在發揮其主體性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自己的行為對自己、他人和社會所造成的後果,自己不僅對自己負責,也要對他人、社會負責,對自己生存的環境負責;不僅對自己的現在負責而且要對自己、他人和社會的未來負責。加強對學生的責任感教育,當然要求教育是負責任的。教育有責任對學生進行責任感的教育。總之,對學生責任感的教育是主體性教育的重要內容,也是對主體性教育的又一重要的價值規定;同時責任主體性的培養,也要求教育是負責的:對受教育者是負責的,對學生的學習、做人和生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