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由的教育和教育的自由
教育作為建構人的主體性的活動,必然要著眼於主體的自由精神的建構,即啟發受教育者對自由的意識、熱愛、追求,教育他們對自由有正確的認識和積極的態度。教育是人實現自由的基礎,而自由又是教育的基本價值規定。馬克思說:“一個種的全部特性、種的類特性就在於生命活動的性質,而人類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覺的活動。”對自由的追求是人的本性需要。但人類的自由需要靠人自己爭取。自由不是自然的過程,而是人在其與自然、社會和人自身的實踐過程中不斷爭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存在著對限製的打破和重建、對必然性認識和掌握基礎上的自由選擇等諸多活動。由於對自由有許多限製性,在現實社會中,人常常是不自由的。社會經常假借自由的必然性和限製性,來限製人的自由,並把各種限製性當作了人的目的,把自由當作了抑製的對象。實際上,自由是各種限製的目的,是人認識必然性的目的。人之所以遵守必要的規則,認識和掌握規律,就是為了獲得自由。教育就是要啟發受教育者對自由與限製性、必然性和選擇性進行深刻認識,既要遵守必要的規則,又要敢於對規則提出疑問,有打破各種舊的規則和建立新的規則的勇氣。人的這種自由精神對於一個進步的社會來說十分重要。若人沒有自由意識和對自由追求的意願,就不會有爭取自由的行動。但自由並不等於任意性,不等於主觀隨意性。對學生自由的教育並不是讓學生想怎麼做就怎麼做,而是引導他在遵守規則和掌握規律基礎上自由地學習和活動,教育學生在認識和掌握必然性的基礎上進行自由創造,更重要的是培育他熱愛自由、追求自由的精神。
對學生進行自由精神的教育要求教育本身也是自由的。首先在教育思想上是自由的。教育是本體性存在,有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所以,教育思想應該是對教育必然性的反映和對必然性的超越,而不應受其他方麵力量的束縛。其次,在實踐上表現為教育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教育的環境是寬鬆的,符合人性和人道的要求,即在教育中強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平等地位,相互之間是合作的關係,而不是控製和反控製的關係,也不是主體對客體的限製和改造的關係。受教育者能夠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和看法,能夠和教育者平等地討論各種問題。教育環境既包括物質環境也包括精神環境。物質環境,如教室的桌椅的擺設和位置對受教育者的自由就會產生影響。如果擺成圓桌式,學生、教師就不會有上下的區分,就自然會產生一種平等的感覺,就容易促進受教育者自由地表達其思想。如果擺成長條式,教師站在講台上,就會給人一種不平等的感覺,就有可能妨礙兒童自由地思考和表達。而精神上的自由就更廣泛了。學校的各項規定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對學生的要求是科學還是不科學,等等,都對學生產生影響。教師的言談舉止對學生也產生潛移默化的作用。沒有自由意識的人就不能培養出追求自由的人。所以,教育者首先是熱愛自由、追求自由、為獲得自由而努力的人。同樣要注意的是,教育的自由不等於對學生的自流放任,更不是對學生不管不問,而是引導他們自由表達其見解和發揮其想像力和創造力,形成自覺追求自由的意識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