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法國農業部長在全國水利會議上指出,解決水源汙染需要政府、公共部門、社會團體、農民以及工業等各方麵共同努力。為此,法國政府及各地區都相繼成立了水資源領導辦公室,專門負責各項政策的協調工作。國家規定:農業用水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統籌安排,節約用水。二是預防水資源汙染。
3.加強自然資源保護。法國在發展環境保護型農業,加強對森林、沼澤、草原和沿海地帶等具有重大生態價值的自然資源保護,實現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主要采取兩項措施:一是建立環保試驗區;二是建立土地休耕製度。
(1)建立環境保護試驗區。1989年,法國根據共同體環保條例十九條中的有關規定,開始建立環保試驗區。法國環保試驗區主要建在如下地區:①水汙染嚴重的地區。②生物群落生境稀少並且脆弱的地區。③地域荒蕪、農業活動較少的地區。這些地區由於長期荒蕪又缺乏管理,容易產生較嚴重的環境問題。④易受火災威脅的林區。⑤農業活動集中的地區。試驗區內保護生態環境的農業試驗活動,由“土地治理分階段行動”組織負責執行。每個“土地治理分階段行動”組織都擁有一定數量的試驗土地,麵積最大的有5000公頃。各組織的工作規劃和方案,要得到全國農業與環境技術委員會的批準。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全國農業行業組織、自然保護聯合會和農業部的代表等。
環保試驗區內的農業活動,以尊重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宗旨,並根據試驗區具體情況分別采取措施。在農業活動較少的荒蕪地區,發展適度規模的農場和牧場,以加強對動、植物區係的保護。在具有重大生態價值地區,實行有利於保護群落生境的生產體係,如有的地區需要退耕還林,或退林還牧。森林地區的保護主要是加強防火工作,保持森林植物資源,防止沙漠侵蝕;限製農業生產活動,如有必要應停止農業活動,並在原地植樹造林。在生物群落生境稀少和脆弱地區,需要發展和促進與之共存的農業活動。
法國環保試驗區內對農業活動有許多具體規定和嚴格的限製。如保護區內永久性天然草場上不得進行耕作或挖溝排水,放牧和割草都有一定的限度。此外,還要限製使用化肥和其他化學製品,對原有的河網和溝渠加以保護並注意定時的維護。環保試驗區的一切治理活動均以協約方式落實到戶,有效期為五年。農民與政府簽約後就要自覺遵守有關規定,根據要求從事生產活動。經濟上遭受的損失,國家給予補貼。平均每公頃土地每年可得到100~300法郎補貼,如果與國家簽約的土地麵積超過20公頃,每公頃的補貼金可提高到600法郎。
(2)建立農田休耕製度。1985年,共同體製定的農田休耕條例,在於保持穀物生產與市場需求之間的平衡,同時也減緩對自然環境的破壞和恢複農田的地力。20世紀80年代末,法國開始執行農田休耕製度。土地的休耕期限,分長期和短期兩種,最長休耕期五年。列入休耕的農田一般是上半年已收獲過穀物的土地,休耕地麵積按規定最小不低於05公頃。對一個農場來講,休耕土地總麵積要占農場土地經營麵積的15%。為了鼓勵農民自願實行農田休耕製度,國家給予土地補貼金逐年增加。1991年每公頃土地每年補貼800法郎,以後逐年增加到每公頃土地每年的補貼金超過1000法郎,因此,農業部每年要拿出相當一部分資金用於農田休耕補貼。農田休耕製度對減緩環境的破壞具有顯著作用。據1989年不完整統計,法國農田休耕麵積達15萬多公頃,如果按每公頃施化肥300公斤計算,全年可少施4500噸。
(3)典型農業發展模式。第一種類型:環保的“生態農業”。現在,法國農業進入了“合理發展”的新階段,農民們正在為尋找和實踐有利於環境的、以可持續性發展為最高原則的新型農業發展模式。可持續農業的基礎是提高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力求滿足人們對現在和未來的健康食品的需求。保持土地長期肥沃、水質和空氣質量優良,保障生物的多樣性,鼓勵使用可以重複利用的資源。
1997年,法國農業部頒布了全國生態農業發展計劃,強調開發農業不忘環境保護,2005年,全國從事生態農業的農莊數量已達到25萬個,生態農業耕作麵積達到100萬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