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戶與科研生產單位簽訂合同。
這主要是通過簽訂農作物製種合同,依托科研技術服務部門發展訂單農業。根據土地的特點和農作物生長的氣候條件,積極與各有關科研生產單位接洽,爭取更多的科研單位落戶。現在大多數是農戶與種子生產單位簽訂合同,主要是簽訂農作物製種合同。
2.農戶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加工企業簽訂農產品購銷合同。
這種形式主要是依托龍頭企業或加工企業發展訂單農業。這種形式主要以優勢資源為依托,圍繞農產品基地建設多渠道、多方式的開展訂單工作。“公司+農戶”是其主要方式。
3.糧食主產區與銷區簽訂糧食購銷合同。
這種形式一般是糧食產銷區政府部門、國有糧食企業之間簽訂糧食購銷合同,產區政府部門、企業再向農戶簽訂糧食產銷合同,被稱為“大訂單”。這種形式最普遍的方式是“公司+基地+農戶”。
4.農戶與專業批發市場簽訂合同。
這種形式主要是依托大市場發展訂單農業。較為典型的如山東省壽光市的全國蔬菜批發中心,不僅以訂單的形式帶動了本地的蔬菜專業化生產,而且與外地蔬菜生產基地也有購銷合同。
5.農戶通過經銷公司、經紀人、客商簽訂合同。
這種形式主要是依托中介流通組織發展訂單農業。鼓勵和組織更多農民跑訂單,找市場,從事農產品營銷活動。組織各類專業協會,積極吸納廣大農民加入。這種形式最普遍的方式是“公司+經紀人+農戶”。
訂單農業中的合同違約問題
“訂單農業”在我國已有10來年的曆史了,它的發展,對搞好產銷銜接、促進農產品流通、規範交易行為、保護交易雙方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它對保障企業和農民利益都是有好處的。它甚至可以說是實現我國農業產業化的有效手段,在國內已有不少成功的範例,目前其尚需不斷推行和完善,尤其是法律保障、訂單違約方麵。一些企業和農戶的信用觀念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雙方利益受損現象時有發生,訂單違約現象屢見不鮮。有些企業甚至利用“訂單農業”,進行合同欺詐。
一、訂單違約情況
訂單違約主要有兩類:
1.購方違約。
當訂單合同價格遠遠高於市場價時,部分商家為避免虧損,製造種種借口,一些農產品加工企業往往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收購。一些龍頭企業為保證自身效益,在收購時對農產品質量標準、等級方麵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壓級壓價收購,有意損害農民利益。拒不履約出現了市場價格低於訂單價時,企業不願收的怪現象。
訂單農業履約不到位,與訂單的不規範也有關係。許多訂單隻是一紙協議,缺乏合同的要件,訂單太過粗糙,完全是一種“君子協議”而沒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的約束力不強,合同的執行得不到保障,致使企業與農戶兩方麵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例如,某鄉鎮一老板張某與60多家農戶簽了訂單合同,承諾包銷所有菜藕。於是,這些農戶便在100畝濕田裏全部種上了藕。豈料市場藕價大跌,張沒能按訂單兌現承諾,使一半藕爛在田中。無奈的村民此時才意識到,當初簽下的“訂單”隻能算內容簡單的產銷意向書,根本無法當作嚴格的經濟合同,從法律上追究其責任。
發展訂單農業,必須簽訂一份嚴密、完備的合同,把一些可能出現的客觀原因、條件列舉其中。這就需要雙方強化市場意識和法律意識,按《合同法》規範進行訂單農業的操作。這樣,才能使履約成為雙方的自覺行為。
2.售方違約。
當農產品市場價高於訂單合同價時,一些農民為了增加收益,借故毀約,出現了市場價格高於訂單價時,農民不願賣的現象。
如2005年某市一開發公司總經理劉某與當地1000戶農民簽訂了比較正規的優質米收購協議,但由於該優質米好銷,價格也比協議上的要高。許多與之簽了訂單的農民不顧先前的契約,自作主張把米直接拿到市場上去賣,致使公司生產線不能飽和,出現大麵積虧損現象,這明顯是售方的一種違反協議行為。
還有些農民認為,和企業定下了協議就等於拿到了“令牌”、“雞毛”,不注重產品的質量,或者拿著雙方共同協商簽訂的農業訂單不當一回事,因產品質量不合格,企業拒收的現象時有發生。
但在最近的調查走訪中發現,當眾多農戶違約時,龍頭企業不可能一個一個起訴農戶;當龍頭企業違約時,單個農戶起訴企業要回的補償卻不一定多於起訴費用,因此農戶一般放棄起訴,可以說這是一個怪現象,但卻也是一個情理之中的現象。
二、正確處理訂單農業中的違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