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這樣說,違約行為已經成為製約訂單農業發展的瓶頸。“人無信而不立”,違約已經不簡簡單單地是個人或企業的誠信問題了,它已經上升到了法律層次。企業以及農戶的信譽需要在市場逐步規範下加強,如果處理不好這個問題,訂單農業將難成氣候。處理好訂單農業中的違約問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

1.企業、農戶共擔責任。

一般說來,農業訂單合同涉及兩方當事人,一方為企業,負責提供種子及技術指導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價格和數量進行收購農戶生產的農副產品;一方為農戶,出資購買企業方提供的種子並負責種植管理等田間事務,承擔種植過程中非因種子質量等他方責任的風險,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和地點等向企業方出售農副產品。公平、公正的訂單,成為維護農戶及企業合法權益的“護身符”。可目前農村訂單合同存在交易主體的誠信度低、合同履約率不高、農民文化素質和自我保護意識差以及一些農戶注重眼前利益,不依法履行合同義務等問題,令人不容忽視。

2.做好違約防範工作,加大政府的監督、協調力度,

政府部門在簽訂訂單之前、之中、之後都應該保持參與。在企業和農戶簽訂訂單之前,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其參與度,協調以及監督訂單的簽訂過程,對企業進行資信調查、論證、審核、評估,對不符合條件或者沒有相應的經濟實力的企業加以限製;之中,對訂單的格式、條款進行審核,給予農戶幫助;之後,對訂單的實施加強管理、監督、協調直到訂單的最後實施。在運作過程中要堅決避免基層政府“越位”的行為,政府隻能起到一個裁判以及法官的作用。

3.采用合作經濟組織,實施“公司+合作社+農戶”的模式。

健康成長的訂單農業,離不開農戶、企業、相關職能部門的共同守護。“公司+農戶”是最引人注目的形式之一,但由於企業與農戶力量對比懸殊,“公司+農戶”的內部利益機製構建困難,缺少有效的履約監督保障,使公司與農戶很難成為利益共同體,在雙方發生經濟糾紛的時候沒有一個很好的斡旋、協調的組織。農民比較分散,法律意識不強,在農民單方麵違約時,在法不責眾的法律環境下企業也無能為力;而當企業單方麵違約時,農民勢單力薄也無法對企業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以及合法權利。而由農民自發建立各種專業合作社作為組織載體,開展產業化經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服務、中介的作用,在訂單農業過程中向農戶提供全程服務,同時代表分散農戶與企業對話,既轉達企業對分散農戶的意見,更捍衛農戶的利益,它節省了公司與農戶之間分散交易的成本,增強了農戶的談判力量,同時也為整個訂單實施過程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4.法律麵前協約雙方一視同仁。

政府和司法部門在處理企業和農戶之間的經濟糾紛時,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多保護守法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在農戶單方麵違約時,以“農民是弱者,應保護弱者的利益”為由,勸企業做出讓步,這隻會助長農戶“法不責眾”的心理,因而喪失法律的嚴肅性。對於農戶的違法行為,法院必須嚴肅查處,這樣才能提高農戶的守法意識、促使農戶朝著“依法經營”的方向發展,如果過於放縱隻會助長農戶的違約行為,其最終的結果還是損害農戶自身的利益。試想如果一個企業在這樣一個有失公平的法律環境下,是否還會堅守信譽?企業和農戶隻有相互支持,才能共同發展,也隻有在一個公平的法律環境下,訂單農業才能良性發展。

5.加大宣傳力度,鼓勵開展“誠信企業”、“誠信農民”的評選活動。

企業的誠信度與農業生產安全息息相關,舉辦評選“誠信企業”活動,加強了行業信用建設,促進了種子企業自律,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進一步保護,有利於促進種子企業乃至整個行業的持續發展,逐步提高農民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履行合同的觀念,對訂單合同的形式、內容進行規範,並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跟蹤監管,提高合同履約率,為實施訂單農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使農業訂單真正成為農戶、企業互惠共贏的“致富令箭”。

訂單農業在發展中存在的

問題和對策

從“訂單農業”發展及市場運作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足,如“訂單農業買不了單”,部分農民或企業不守合同擅自中止合同履行,違約現象屢見不鮮等,具體表現如下:

一、用產銷意向書代替訂單合同

這主要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許多訂單為內容單一的產銷意向書,與嚴格的經濟合同相去甚遠,又缺乏法律公證,如果違約,難以追究,即使兌現,也大打折扣,目前的訂單大多數屬於此類。更值得關注的是,一些客商借產銷意向書大搞促銷商品的活動,高價搭配種子、農藥等,收購時卻借故不履行合同或者低價收購。

二、政府直接“接單”和“放單”

訂單農業架起了小生產與大市場聯結的橋梁,克服單個農戶信息不靈通、盲目種植的矛盾,減少流通環節,在實際推進“訂單農業”發展過程中,一些基層政府對客商“接單”,按“接單”承諾向客商提供產品,然後,政府又對農民“放單”,按“放單”承諾向農民收購產品。客觀來說,政府直接介入產生過一些積極效果,但也有相當的消極作用。政府的職能決定了其對某類農產品的市場動態及趨勢不甚了解,操作中難免失誤;政府直接“接單”和“放單”,生產者與經營者不能直接見麵,不能按各自的意圖簽訂合同,執行合同難免產生種種困難;政府介入經營行為,增加了買賣環節,難免滋生腐敗和出現有損農民利益的現象;更為重要的是,這個過程中稍有問題,政府便會卷入其中,拉拉扯扯,損耗精力,甚至有損形象。此類情況,新聞媒介多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