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絕大多數訂單僅僅涉及產後購銷

據調查,目前訂單農業僅限於作物的產後購銷,很少涉及產前、產中的服務。其結果,從狹義訂單上說,生產者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達到客商的要求,訂單兌現不順利;從廣義上說,產前產中服務缺位,難以保證產出最優化,效益最大化,當然,也就難以實現農民在該產品上的最大增收。

四、在農業結構調整中起重要引導作用的糧食購銷企業風險較大

對於一些具有良好市場潛力,科技含量高的新品種農作物,部分糧食購銷企業在沒有明確銷路的情況下僅僅依據某些市場的預測,與農戶簽訂購銷合同。實踐中,許多新農產品品種,沒有及時列入國家保護價收購範圍,這些購銷企業在沒有明確銷路時,收購了這些品種,按現有政策規定,農發行和地方財政都不會給予財力支持和補貼。麵對變幻莫測的市場,這些企業隻能獨自承擔較大的風險。經調查,大部分縣市糧食係統都有這類糧食購銷企業。

針對存在的問題,建議從四個方麵解決:

1.堅持依法簽訂合同。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以嚴格合同的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罰辦法,所有的訂單一律請司法部門公證。

2.政府要正確定位。

政府不能參與具體的訂單行為,要變前台唱戲為後台服務,遵循經濟規律,發揮組織協調監督服務的職能,因勢利導,做好政策宣傳引導,資金技術扶持,市場秩序規範等工作。要按照雙方自願原則,組織簽訂合同,防止出現“拉郎配”。

3.依托各類流通協會和農產品專業協會發展“訂單農業”。

現在農村中廣泛興起的各類流通協會和農產品專業協會,一般由產銷大戶、技術能手、經紀人、農戶代表等組成,其性質為中介組織。它們上連國內外市場,熟悉各類農產品的市場行情;下連千家萬戶,能忠實地代表農民的意願,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是農戶自己的組織;按組織章程還能為廣大農戶解決產前、產中、產後的係列服務問題。這類中介組織的性質和作用決定了它代表廣大農戶向客商“接單”較為合適。

4.擴大經營規模,實現規模經濟。

通過各種方式擴大農戶經營規模是解決問題的基本途徑。農村大量的剩餘勞動力的存在,是實行土地兼並的硬約束,要擴大農戶的經營規模必須采取土地兼並以外的途徑。結合我國國情,可以采取以下兩個方麵的措施:

(1)通過培育和建設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促進農戶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為農業商業化和農戶經營企業化的發展創造條件。

(2)我國目前已經明確土地延包30年不變,這一政策穩定農戶土地承包關係,可以通過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入股,或土地使用權租金化,“反租倒包”等形式,將農戶的土地集中起來,實現農業的規模經營。

5.大力推動市場誠信機製的建設,增強農業訂單參與主體的信用意識和法治意識。

(1)注重培育訂單參與主體的誠信意識,積極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指導參與主體按照“守合同重信用”的標準加強自身合同管理。“訂單農業”是“信用農業”,要達到企業與農戶雙贏的局麵,合同雙方就必須要有高度的市場風險意識,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農業生產的豐年歉年和農產品的價漲價跌,履行合同時要從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加強溝通與協調,信守合同,建立雙方都可依賴的信用關係。

(2)結合訂單農業相關知識、政策、信息,廣泛開展教育培訓。通過專業的教育培訓,提高訂單企業和農戶對訂單農業進一步認識,更深層次地了解訂單合同,規範參與主體依法簽約履約。

(3)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農業訂單參與主體的法治意識。農業訂單是農產品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隻要在約定的訂單上簽字,就有責任履行訂單的各項條款,違約者必須承擔約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必須要杜絕簽訂訂單的隨意性,明確違約的法律責任,對誠信履約和違約的企業和農戶要分別予以公布,對違約履行企業和農戶要堅決予以查處,維護訂單合同法律上的嚴肅性,嚴厲打擊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