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如上改革能卓有成效,管仲還強製推行政治改革,廢分封破封建除世襲。首先推行朝庭官僚“賦祿以粟”製度,使國家各級官僚不再是受封地的貴族,而是受俸祿的新官僚。在此基礎上提出“仕無世官”的主張,強製推行“尊賢育才,以彰有德”的用人政策,建立起任人唯賢的“三選製度”和一官一職的“官事無攝”措施,讓更多的非貴族平民英才進入政府機關,第一次打破了分封式的世襲官僚製度。

(二)順民心足民欲的自然人性論思想

刑賞主義法治觀和功利主義政治治理觀是管仲王霸學政治思想的核心精神,富國強兵的社會改革,是其政治理想的實踐形式。為實現“富國”之目的,他推行“通貨積財”的改革政策;為達到“強兵”的目的,他實行“作內政而寄軍令”的法令。為使二者能順利實現,他提出了治國的三大行動綱領,即富民、育民和敬神明。在此三大行動綱領中,富民是其核心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以難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是以善為國者必民富先,然後治之。(《國語·治國》

民貧則亂,亂而難治,治則更亂。反之,民富則易治。所以,亂的根源在於民貧:因為民貧則無家財可持,無鄉人可親,無親無持,必然輕生而犯禁作亂無所畏懼,人性惡劣,社會道德淪喪,其亂不可避免治的本質在於民富:因為人人家裏倉廩充實,必然看重禮節;個個豐衣食足,必然重視榮辱,社會由此可成為道德秩序的社會。“民貧而生亂,民富而得治”的根本原因是人乃欲望無窮的生命個體:治與亂,最終由欲望所驅使民貧窮,因欲望得不到滿足而必然產生犯禁陵上的行為;如果民的欲望得到滿足,必然會有所顧忌而知禮講節。所以,治國的核心問題是富民,治國的根本任務亦是富民,富民的根本前提是“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後聽上。聽上然後政可善為也。”(《國語·五輔》)由此可以看到,民本主義理想是其刑賞主義法治觀和功利主義政治治理觀的思想基礎:在管仲的法學思想裏,民是國家的主體,君主是刑賞的依據,刑罰的基本任務是確保民的權利和明確民的義務;在管仲的國家治理念中,富民是首要任務,一切治理措施都圍繞此而展開。

管仲是先秦諸子中最早提出民本思想的思想家,他的民本思想是建立在自然人性主義思想基礎上的。在管仲的政治實踐中,社會治理,國家富裕,軍隊強盛,君主稱霸,都係於民。因為民占絕大多數,是社會財富的生產者、創造者和積累者,要使他們承擔起富國強兵的責任,必須使他們先富起來;富民的根本要義是“順民心”;順民心的根基所在是順民欲、足民欲。因為任何民都是活生生的個體生命,他們需要有食、有穿、有住的物質資源,需要有財來立其身,固其行。所以,欲望之於民,是根本的,滿足民的根本性欲望,是順從民的本性與意願;隻有順從了民的本性與意願,民們才可能腳踏實地地生產、勞動,創造財富和積累財富,才會心甘情願地聽從號令,遵守法律,擁戴君主,服從統治,服務國家。所以,民乃國之本,欲乃民之本以民為本,即是以欲為本。順民欲、足民欲,則民富,民富則國富兵強;製民欲,禁民欲,則民貧,民貧則散亡不能禁,教育不能施之,法令不能推行,智巧淫侈,弱肉強食,最後隻能是國窮兵弱。所以“政之所行,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管子·牧民》)要順民心就得推行“與俗同好惡”,必須實施“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記·管晏列傳》

(三)“禁罰威嚴”和“刑省罰寡”的法治思想

在中國治理史上,管仲是第一個提出“法”(在此之前則稱之為“刑”)概念的人。管仲對“法”的探討,首先從法與國的生存關係入手:國家起源於法,法的產生,才使國家的產生成為現實。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配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征,於是智者詐愚,強者淩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上下設,民生體,而國都立矣,是國之所以為國者,民體以為國,君之所以為君者,賞罰以為君。

《管子·君臣》

管仲認為,國家產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建立君臣上下分明的等級製度,但這一製度必以民為主體,以君主為民師;二是必須確立君主的權威和民的主體地位。民的主體地位確立的具體體現是使民安、民正:民安的前提是社會要有秩序;民正的前提是國家要有治君主存在的理由就是治,治的落實就是行賞罰之責,即興利除害,使智不詐愚,強不淩弱,眾不暴寡,邪不壓正,盜賊不興,強不虐弱;使民安其居,樂其業。所以,賞罰乃國家建立的根本,亦是君主地位穩固的根本,更是民安其居、樂其業的根本;而法即立國立君立民的賞罰製度,這種製度是君主治理國家、為民興利除害的利器:“故法者,天下之至道矣。聖君之實用也。”(《管子·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