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的改良舊禮和以法統政思想
管仲在法律思想方麵主張“天道”與法律相結合,改革舊禮與創立新法並舉,以法統政、禮法並用,以法律手段推行軍事、行政及商業政策,促進富國強兵。管仲是齊國法家的宗師,其觀點和主張在《管子》一書中有所反映。
(一)“修舊法,擇其善而業之”
管仲的改良思想是對過去的法製不能簡單地廢棄或否定,而要選擇其好的方麵加以創造性地運用。管仲說的舊法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包括西周的禮製和刑罰製度。管仲把禮、義、廉、恥視為“國之四維”。管仲把禮、義、廉、恥視為“國之四維”,即維係國家的四大繩索,任何一根斷了,國家都會有危險。他強調要“飾四維”,“張四維”,他認為隻有發揚禮、義、廉、恥,君主的政令才能暢通無阻。這表明了管仲對於禮義的作用是推崇備至的。
管仲所說的禮主要是指臣吏服從君主,兒子遵從父親及重用賢才、慈愛百姓、接繼敗落的國家與世族、薄稅輕刑等。
管仲在繼承周禮的同時又對周禮進行了四個方麵的改革:一是打著“尊王”的旗號“挾天子以令諸侯”,以“尊王攘夷”和維護周禮為名,建立齊國的君主集權製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強調“萬物待禮而後定”,用禮來教育和引導民眾;同時用削奪封邑的方法打擊分封製貴族,加強諸侯的權勢。
三是打破了“親親”的宗法原則,任用賢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輕視法度的舊傳統,主張以法令作為人們言行的準則,以公開的法律作為標準,用賞賜以資鼓勵,用刑罰糾正偏頗。
(二)“作內政而寄軍令”
管仲主張以法理政,以法統軍,以法治民,並在製度上將這三者結合起來。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現。
以法理政、統軍和治民是管仲加強君主集權的重要措施,也是他對西周禮治的重大修正。
管仲治國的總方針是:“作內政而寄軍令”,富國強兵。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於農,把軍事製度融彙於行政製度之中,以法律強製手段迫使民眾就範。
為實現這一主張,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業”論。四民指士、農、工、商。“四民分居定業”思想的具體化是“三國五鄙”製度。國、鄙之分是殷周的舊製。管仲在沿襲“國鄙”製的基礎上進行了改良實行“三國”,即把國分成二十多個鄉。所謂“五鄙”是指將“鄙”即農村分為五個行政區域,分別由五個大夫統管。
可見,管仲的三國五鄙製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權力和法律強製手段。為了使民眾就範,他特別強調“以威治民”。
管仲認為確立法製、富國強兵的關鍵是伸張君主的權威,使每個民眾都畏懼權威,服從權威,而決不能讓民眾隨心所欲。
三)“令順民心”,“與民分貨”
管仲認為,法令的製定必須適應民眾好財爭利的習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經濟製度。這是管仲在立法方麵尤其是經濟立法方麵的主張。
管仲認為“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民心向背是國家興衰的關鍵。從民心好利出發而得出的立法原則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質利益的基礎上,使法令適應人們對於物質利益的要求。管仲認為君主立法的關鍵在於了解和利用民心的好惡,因勢利導,為己所用。“令順民心,則威令行”。
因此管仲認為法令不僅是製裁民眾的暴力,同時是君主利用民力,取得民心的工具。
管仲認為物質利益不僅是人性所求,而且是人們遵守禮義法度的前提。他提出了“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的著名論斷。
綜上所述,管仲的功業和思想有著自己的特色,對後世有很大的影響,他對周禮的改良,為後來的儒家所肯定,他的“富國強兵”、“令順民心”、以法統政等主張成為後來法家思想的先聲。其他如墨家、道家、陰陽家等派別也都不同程度地采納了管仲的主張。
管仲的教育思想
《管子》是中國古代的一部綜合巨帙,也是中國文化寶庫中的一朵奇葩,素有“論高文奇”之讚。
《管子》是依托管仲之名而成書的。管仲(約前7—前名夷吾,字仲,穎上(今安徽潁上縣)人。自公元前8年至公元前年,管仲相齊達0年。他任相期間,在政治、經濟、軍事等諸多領域都有重要的改革和建樹,並輔佐齊桓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