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養老保險對象包括:

(1)農業企業主,是指所有的農業和林業企業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園林以及養魚業企業主。

(2)農民的配偶,是指有同等經營企業權的丈夫或者妻子,農業企業主和他們的配偶支付相同數額的保險費。

(3)農民的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或者他們的配偶,他們必須主要是在農業企業從事共同勞動。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有:三代以內的血親,兩代以內的姻親以及與企業主或者他們的配偶長期保持類似家庭關係,並且被企業主或者他們的配偶視為家庭成員的保姆。

2.農民養老保險的年金取得。

年齡達到65歲時農民可以獲得老年年金、喪失勞動能力年金、保險人死亡時的遺屬年金(寡婦—鰥夫年金、孤兒年金)和渡過難關補貼。取得的條件是最低參加保險的時間為15年。農民老年保障中所有的受保險人都繳納相同數額的保險費,因此所有的受保險人將來也都領取相同數額的年金。在所有的社會保險中,農民養老保險是唯一的在一定條件下向受保險人提供保險費津貼的社會保險。從1986年開始實行這項待遇的原因是,所有受保險人繳納同樣標準的統一保險費對於收入減少的農民來說在經濟上是一種苛求。提供保險費津貼依據收入狀況,收入狀況依據在繳納所得稅時的收入證明。在所有的受保險人中大約2/3的人獲得保險費津貼。

3.資金來源。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費用通過保險費和聯邦資金籌措。農業養老保險實行統一保險費原則,所有繳納保險費者的保險費標準是一樣的,企業規模不予考慮。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的保險費是統一保險費的一半,並且由農業企業主承擔。2002年,每個農村家庭企業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約400歐元,領取養老金標準每月約900歐元,全國農民養老保險每年支付總額約15億歐元,其中收繳農民養老保險費約5億歐元,聯邦補助資金約10億歐元。

4.管理機構。德國農民養老保險業務由聯邦和各州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自治的法人組織。德國有3個直屬聯邦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16個州直屬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農業家庭企業的社會保險由它所在地的農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轄,經營幾個農業企業的,由經濟價值最大的企業所在地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轄。受保險人在有保險義務的工作結束之後,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受保險人或者遺屬的住所地或者慣常逗留地行使地方管轄權。受保險人遷往外地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由最後征收保險費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自治組織是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業務領導人。代表大會可比做“議會”,代表大會頒布養老保險的章程和管理工作的方針以及實施農民養老保險法的方針,確定保險義務的最低標準;理事會管理養老保險金庫和擬訂財政計劃,它可以同政府或者鄉鎮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進行適當地協調;業務領導人是主要負責人,他負責日常管理事務和對外代表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聯邦直屬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設在柏林的聯邦保險事務所監督,州直屬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各州有管轄權的州行政機構監督,州行政監督機構是政府社會保障部門。

5.主要特點。德國農村社會保險製度是從農業職業特點出發,與一般社會保險有所區別的製度。它的建立雖然比工人、職員的社會保障製度建立得晚,但是農村社會保險從一建立就有著良好的經濟、政策和社會環境。建立之後,經過不斷地增補和改進,目前已相當健全和完善。該製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項目全。與一般社會保險相比,在農村社會保險中除了沒有失業保險以外,其他的社會保險項目都有。

(2)覆蓋麵寬。農業人口幾乎都被納入農村社會保險保護之下。

(3)標準高。在繳納相同數額保險費的前提下,在每一個保險項目下提供的待遇原則上與一般社會保險待遇相適應。在有些項目中,例如,農民養老保險中,由於國家向農民支付津貼,因此,實際上等於農民繳納比城市企業雇員少的保險費而獲得與他們一樣多的待遇。

(4)津貼多。在德國社會保險體係中,政府隻為農民老年保險提供保險費津貼;在發生農業事故時,也為農業企業提供幫手或者家庭幫手,安排頂替人員。

(5)管理好。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僅要在確定保險費標準、確定待遇條件、待遇標準、發放年金或者其他補貼等方麵行使管理職能,而且要就《社會法》中規定的受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為受保險人提供指導、說明和谘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