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外養老保險製度的共同特點
1.建立背景與社會經濟水平、人口結構等密切相關。
從法、德等國的經驗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製度是建立在工業化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的基礎之上的。這項保障製度也是在農業經濟蕭條、人口結構調整等農村社會矛盾成為工業化、城市化道路障礙的大背景下實施的。由於在工業化初期以犧牲廣大農民的利益和犧牲農業為代價,換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使農業發展陷入了艱難境地。同時,農村人口結構呈現的農業人口銳減、農村人口比重較低、人口老齡化嚴重等特點也帶來了各種現實問題,加劇了農村的社會矛盾。因此,各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其目的就是將之作為在農村麵臨著嚴峻的經濟、社會問題情況下的一種社會保障措施。
2.覆蓋麵廣,且城鄉有別。這些國家的農業人口幾乎都被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範圍之內。例如,德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定投保人為農業企業主(指所有的農業和林業企業主)、農民的配偶(指有同等經營企業權的丈夫或妻子)、農民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或者他們的配偶(指在農業企業中共同勞動的三代以內的血親,兩代以內的姻親以及一個農場主或其配偶的養子或養女);法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為農民(自己擁有土地的農場主或農業經營者)及其家屬、農業工薪人員(包括農業工人及其他為農業服務的相關行業的職員);日本廣大的農民都是國民年金的投保對象。另外,城鄉之間保持著兩種類型的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但隨著身份的轉變,投保人可以在農村社會保險和普通保險之間自由轉換。這種轉換對於促進人口的合理流動具有非常現實的實踐意義。
3.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體係。為了彌補社會養老保險的不足,提高農民老年後的收入水平,各國都為農民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係。例如,德國為了減輕財政負擔,通過采取優惠政策,鼓勵農場主購買商業保險,這樣德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就由社會保險、終老財產(老年農民將莊園移交給繼承人以後,保留下來供自己使用的住房等財產)和自我保障組成。日本的農民除了參加公共性的國民年金外,還可以參加準公共性的農民養老基金、國民養老基金和繳費確定型養老金,並享受國家的優惠待遇。
4.建立專門機構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管理。德國的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由聯邦和各州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該機構是自治的法人組織;日本經辦農民年金的經辦機構是農業協作組織;法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農村社會互助會(MSA)負責經辦,該會是一個承擔公共服務使命的民營組織,受政府委托對農業經營者和農業勞動者的社會風險進行管理(包括養老、醫療和各種家庭補助等)。經辦機構不僅要在確定保險費標準、確定待遇條件、待遇標準、發放年金及其他補貼方麵行使管理職能,而且還為受保險人提供指導、谘詢。
5.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建設中承擔主要責任。
法、德等國的經驗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政府的主持或主導下進行的,特別是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創立初期,正是由於政府的參與和主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才得以順利實施。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建設中主要承擔從立法、組織實施、資金投入到監督管理全過程的職責。法、德等國基本是立法先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實施,乃至每一次調整和改革都先製定法律,然後再組織實施,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政府還都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很大的財力支持。如,德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助占70%;法國農村養老保險金一直是法國政府整個農村社會保險預算的大頭,超過60%。
總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發達國家社會保險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實際上也成為發達國家實行以工補農,促進農業發展,保護農民利益,進行收入再分配,縮小城鄉差別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這對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重新構建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製度創新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幹意見》(即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工作,根據各地的實踐經驗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創新和突破的基本方向,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應從製度、政策等方麵實現創新和突破,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創新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