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任何一個國家養老保險製度的建立和發展,都必須依賴經濟的發展水平。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一是要和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一是與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廣大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非常不平衡,有的地區已經實現了現代化,經濟實力比較強,農民收入比較高,農民的養老保險完全可以由集體來承擔,比如浙江、江蘇的一些地方;但大部分地區農村經濟還比較落後,甚至有些地區還比較貧困,溫飽問題剛得到解決,農民收入水平低,沒有更多的能力去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這種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農民對於養老保障的需求從標準到內容都有著不同的層次,因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搞一刀切、整齊劃一,隻能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製宜,逐步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製度,建立多層次、多形式、多標準的社區養老保障製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20多年的高速增長,其成就舉世矚目,養老保障也取得了一定成績。有人估計,我國經濟的高增長還會持續20年,經濟總量和綜合國力會進一步增強,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會進一步得到提高。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城鄉人均純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但隨著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高度重視、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這種收入上的差距會越來越小,農民對基本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障會有比較高的要求。因此,國家在製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時,既要考慮到農村經濟發展的狀況,又要考慮到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對農民養老保障的影響,不能一直堅持重城市輕農村、重工業輕農業的發展思路,這樣才能夠實現城鄉經濟統籌發展,最終達到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目標。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適應,既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也不能滯後於經濟發展水平。從我國城鎮社會保障發展的教訓來看,過去城鎮職工在公費醫療、退休金和福利住房等方麵,實行了相對經濟發展過高的社會保障製度,不但超越了經濟發展的客觀條件,也沒有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促進經濟發展,相反卻加重了政府財政和企業的經濟負擔,削弱了經濟發展特別是國有企業發展的後勁。當然,如果農村社會養老的保障水平落後於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首先是農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不能保證,還會導致分配不公、兩極分化,影響國家和農村的社會穩定。
2.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社會保障製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關鍵是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公平和效率是一對矛盾,但並非不可調和,隻要在公平與效率之間找到最佳的結合點,就會使二者同時發揮作用。在設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模式時,盡可能地做到公平與效率相統一,既要切實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於激勵廣大農民參加生產勞動的積極性。
在社會保險領域,公平主要是指公平籌集資金和公平分配基金。公平籌集資金是指納稅者和繳費者之間財政負擔的公平分擔;公平分配基金是指在公民之間創造公平的社會保障利益分配機製。這種公平並不等於否認任何差別,任何事物都有一個適度的問題,公平過了頭,就會走向平均主義和大鍋飯,從而扼殺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缺乏內在的激勵功能。總之,公平原則是在社會保險領域調整和平衡各種關係的基本原則,是人類進步的結晶。所謂效益原則,是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開支要具有合理性,用最少的開支獲得最大範圍的保障。這就要求製度本身具有調節機製和自我發展機製,既要考慮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要求,又要使養老保險基金能夠良性循環,不斷保值增值,以保證老年人的實際收入水平不致降低。
3.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原則。我國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自我保障為主。所謂自我保障是指社會保險中由個人繳費所形成的保障能力。為農村勞動者提供保障能力的大小取決於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的高低,繳費多,提供保障的水平就高;繳費少,提供保障的水平就低。農村之所以采取自我保障為主的辦法,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他們既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又是勞動者,除了向國家繳納必要的稅金和費用外,所有收益全部歸勞動者個人,相當於城鎮企事業與職工兩者合二為一的收入,且其經營收入不存在再分配。因此他們個人要負擔更多的社會保險費用,或者說要承擔城鎮職工和職工所在企事業單位共同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二是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國家財力不可能包攬,甚至不可能給予農民更多的補助。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隻能立足於農村,立足於農民自己解決。
同時,農民收入水平還較低,部分農民不具備投保的經濟條件,保險意識也比較薄弱,因而農村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險的條件還不成熟,當前必須采取農民自願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辦法,穩步推進,逐步發展,采取不強製、不攤派、不搞一刀切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