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社會保險本身就是一種社會政策,是一種國家行為,帶有一定的強製性。因而,從改革的方向和目標模式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要由自願階段走向強製階段。首先,社會保險不是個人行為,而是社會行為,國家有義務也有權利強製公民在年輕力壯時,為自己將來可能遇到的各種意外事故承擔費用。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力流動的必要條件。如果農業勞動者不參加社會保險,將來要到其他地區或企業就業就很困難,因為這等於轉嫁負擔。所以為了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也必須有一定的強製措施。當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自願到強製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
4.國家、集體和農民三方繳費原則。從理論上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政府行為,國家應盡可能增加投入,改變長期以來養老保險重城輕鄉,重工輕農的做法,強化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障的責任。然而,由於目前我國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發達,財政能力有限,目前農民人口基數大,國家尚無力全部包攬農民的養老保險費用。因此,政府一方麵應從財政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另一方麵應更多地體現出其在組織、推動、政策優惠和立法上的責任。增加集體補助和投入不僅能體現出集體組織對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責任,而且能增強集體的凝聚力。但因我國多數地區農村集體經濟實力還比較薄弱,完全依靠社區集體承擔起當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重任也是不現實的。所以,在強調國家和集體責任的同時,還必須強調農民個人及其家庭應盡的責任。農民個人作為養老保險權益的受益者和養老保險待遇的享有者,有責任和義務負擔一定繳費任務。將其個人工資或收入的一定比例主動上繳,或由社會保險機構強製征收,成為此項基金的來源之一。即建立起由農民個人、集體(企業和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和國家(各級財政)共同負擔、共盡責任的多元主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機製。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創新的案例分析
1.蘇南地區的製度創新。蘇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在傳統家庭保障的基礎上,以社區保障為依托,以社會保險為取向,切實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上海市郊區農村也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
這種社區保障是在社區範圍內實行統籌的製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於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於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鄉鎮企業改革的深入,這種社區保障由於統籌層次過低、風險過大等原因,有逐步向社會保險發展的趨勢。特別是黨的十六大召開後,許多地方開始按照新的要求,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並出台了新的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政府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裏也有較高的覆蓋麵,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切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江蘇蘇南的常熟、江陰、張家港三市結合當地鄉鎮企業比較發達的實際,把“農保”工作重點放在鄉鎮企業。
常熟市依照城鎮養老保險製度製定了《常熟市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並於2001年10月1日在全市實施。該辦法實行固定繳費基數、按比例繳費、統賬結合、按月享受待遇、待遇標準由統籌和個人賬戶兩部分構成。
江陰市加強了對鄉鎮企業職工參保的強製性,並明確了“農保”製度與城鎮職工養者保險製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銜接關係。將原製度按固定數額收取保費修改為按收入比例繳納,現在的繳納標準掌握在職工收入的8%左右,不低於市政府發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繳費為每人每月40元,並計劃每年提高2%,逐步使農村養老保險繳納標準達到城鎮企業職工最低繳費標準,為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險體係奠定基礎。
張家港市按全市上年人均收入的4%~16%比例選擇繳費,用人單位與個人各負擔50%,繳費基數的最高標準不超過上年農村人均純收入的300%。2000年3月31日前繳費積累額餘額除以120,2000年4月1日後繳費積累額除以160,前後相加確定月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