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級費標準分為240元、180元和120元三檔。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青島的製度創新。山東省青島市自2003年7月1日起開始探索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製度。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辦事處作為試點單位,在試點開始後的兩個月內,農民總投保率就達862%,籌集社會保險資金9800萬元。

(1)正確認識建立農村養老保險製度的意義。青島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建立,標誌著農民的保障由過去的家庭保障逐步過渡到由農民和政府共同投入的社會保障,體現了經濟社會的進步。為解決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利於城市化的平穩推進,有利於征地程序的完善。同時,這一製度體現了農民對國家的貢獻和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實現了工業對農業的反哺;政府對農民的福利支出進一步規範化、製度化,完善了財政支出結構,農民分享了經濟社會進步的成果。

(2)適應城市化進程,創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青島市於1994年進行城陽區規劃時,征用6個村的農村土地,當地農民人均耕地由07畝成為007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顯得十分迫切。小寨子村是全市的先進村,但在大片土地成為城市廣場用地後,3000多萬的土地補償金不知去向,2700多名老人沒有飯吃。2001~2002年,當地農民為土地問題上訪增多,並多次衝擊區政府。經過近一年的調研,反複征求各部門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了50多次修改,最終出台了《城陽區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2003年7月1日起,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試點工作在青島城陽區正式展開。

(3)合理確定製度原則及辦法。①基本原則。一是保障水平與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養老金能夠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實行大賬戶、小統籌,合理確定繳費基數比例;三是多渠道籌集保險基金;四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五是有條件的村財力必須給予強製性補貼。

②繳費基數確定。青島市參照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做法,以全區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確定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比例。並在統一的基數基礎上,參保人員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選擇不同的繳費比例。選擇比例越高,繳費額越大,將來領取的養老金越多。

③保障資金來源。農村征用土地出讓金、土地租賃費和廠房租賃費,各按一定比例用於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設立專戶,街道統一管理,村級使用(2002年城陽區上述三項資金收入為348億元,按《暫行辦法》的規定提取了15億元);村集體必須按當年繳費基數不低於6%的比例,為每名參保人員進行平均補助;區、街道各按當年繳費基數3%的比例給每名參保人員補助,按照4459元的基數,即區、街道當年為每名參保人各補助134元,補助不計入個人賬戶,全部劃入統籌基金。

④享受待遇的規定。達到規定領取年齡,繳費滿180個月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繳費期間和領取養老金不滿10年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結存由法定繼承人或受益人繼承。

3.東莞市的製度創新。廣東省東莞市建立了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社會保險與集體福利結合,保險費由市、鎮、村和個人共同負擔。農民基本養老金與參保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掛鉤,並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做適當的指數變動。農民的繳費基數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從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遞增25%。2001~2005年,繳納比例為11%,集體負擔6%,個人負擔5%。繳費比例個人部分每5年增加1%,2016年後保持在14%不變。個人繳費全部加集體繳費的3%記入個人賬戶,餘下的3%全部記入統籌賬戶,屬於養老金的領取標準按150元的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餘額再除以120確定。

在廣東、深圳等地也存在其他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製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創新的經驗總結。

(1)保險範圍的擴大。以上幾個創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地區將養老保險的範圍都進行了擴大,與傳統的隻將務農農民和鄉鎮企業職工納入養老保險體係比較起來有了很大的進步。現在還新增了失地農民、進城農民工、農村計劃生育戶、小城鎮居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