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製度模式的突破。現在絕大多數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是以建立個人賬戶為製度模式。而一些試點的省市已經在逐步突破這樣的傳統製度模式,如江蘇蘇南、上海等地已經突破了單一的個人賬戶模式,建立了“大賬戶、小統籌”的製度模式,這是結合農村人口的不同結構和老年人口沒有基金積累的實際情況製定的,符合了農民的真實需求。但是現在這種製度模式是否值得大範圍的推廣,在其他的地區能否適用還是未知。即便適用,但是能否能夠以法律或某種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也是值得進一步探討和研究的問題。

(3)籌資渠道的變化。傳統的籌資模式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繳費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但是,目前的實際情況卻是基本都是農民自己在個人繳費,集體的補助和國家的政策扶持都很不到位。所以,很多試點的地方現在都在積極地尋找籌資渠道,建立多方籌資模式,如土地補償金、土地出讓金、地方財政投入、農村集體積累等等都成為新的資金來源渠道。但是,與國外相比,國家在養老保險資金來源方麵卻貢獻很少,這與世界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比較完善的國家是很不一致的。

(4)保障水平有所提高。傳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沒有確定明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再加上集體補助的不到位,農民沒有繳費積極性,繳費水平普遍偏低,保障水平難以提高。青島、浙江、江蘇等地出台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十分重視這一問題,規定了明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保障水平要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在保障水平上實現了比較大的突破。

三、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策

1.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

一般說來,製度的執行必須有法律的先行指導。社會養老保險這一方式上升為一國解決老年生活問題的根本製度同樣需要政府立法的強製推行和保證實施,要依靠法律而不是隨意性的行政命令實現國家對養老問題的幹預。國外農村養老保險製度的經驗告訴我們,宏觀上應盡快出台一部專門的法律,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實施做出明確規定和統一籌劃,使之有法可依、實現規範操作;微觀上則應將“自願”和“強製”結合起來,從而克服其隨意性,減少執行偏差。這是因為根據目前我國農村實際情況,希望一步到位,全麵實行強製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是不現實的。完全采取自願形式往往又會造成農民養老保障的低層次性、不規範性及無保證性,也不可行。這就需要把“自願”與“強製”結合起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促進農民養老保障向“製度化”和“社會化”的模式轉變。也就是說,要逐步強化農村養老保險的規範性與約束性,同時逐步加大向社會養老保險過渡的力度,以確保農民養老問題的真正解決。

2.擴大資金的籌集來源。

資金是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建設的核心問題。不同的籌集模式,會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及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同的影響。針對目前我國農村生產力低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非常短缺的現狀,現行選擇是應當采用“投保互助”型籌資模式,由個人、集體、國家共同負擔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充分體現出各責任主體在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在具體實施上,一方麵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動員有能力的農民提高其投保檔次;另一方麵,應積極拓寬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適當提高集體補助所占的比重,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即政府除繼續對其進行宏觀調控和政策扶持外,還應加大其在資金支持方麵的責任。可考慮通過發行農村社會保險債券、申請政策性調節貸款、發行農村社會保障彩票等途徑增加農民的社會養老基金來源。

3.建立科學化給付機製,提高保障水平。

在養老保險金的給付方麵,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中規定:“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在年滿60周歲以後,可根據交費的標準、年限,按月或按季領取養老金。養老金給付直至領取人身亡為止。領取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結合國外成功經驗及我國農村實際,筆者認為,在養老金的給付方麵,可考慮作如下幾點調整:

第一,提高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年齡。鑒於我國大多數農民在60歲時還具有勞動能力,可通過優惠政策鼓勵農民把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推後,如推遲到65歲再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養老金的給付水平。

我國農村勞動力市場的供求矛盾,緩和農業勞動力嚴重剩餘的壓力。

體係,必然會導致農民年老時領取的養老金相對貶值及預期生活水平的下降。因而,為抵禦因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帶來的影響,應考慮引進物價指數等動態經濟指標的函數式,並入月領取金額計算公式,使養老金的兌付測算更加科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