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及原則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一項長期、艱巨而複雜的任務,而其實施過程尤為重要。在堅持新型合作醫療製度的基本原則下,各地需逐步探索並建立合理的籌資機製、完善的運行機製和有效的監督機製,以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在我國廣大農村的有效實施,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保障農民的身體健康。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涵義及特征
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指在集體經濟支持下,以農民互助合作為基礎,按照自願、受益和適度的原則,籌集醫療預防保健費用的醫療保健製度。傳統合作醫療多以村或鄉(社區)為單位按統一費率籌資,並在村或鄉(社區)的範圍內分擔風險。新型合作醫療則突破了這一界限,以縣為單位按統一費率籌資,進而建立基金在全縣範圍內分擔風險。新型合作醫療製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製度。
農民自願參保,並依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鄉(鎮)、村集體給予資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在具體試點過程中,普遍采用了農民個人繳納10元/人,省、市、縣三級財政補助10元/人和中央財政補貼10元/人,共計30元/人的合作醫療基金。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承擔參合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真正實現農民的大病統籌。
與依托集體經濟、農民間互濟合作的傳統農村合作醫療製度不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有以下新特征:
1.政府在新型合作醫療體係中處於主導地位。
中央政府對新型合作醫療的原則、組織管理、籌資和資金管理等方麵都做出了明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具體管理辦法,規範了新型合作醫療製度的基本框架,為推動合作醫療的實施提供了良好的製度保障。
2.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為新型合作醫療提供補助資金。
事實上,政府轉移支付已成為合作醫療籌資的主要來源。政府不僅對醫療服務提供方給予財政支持,而且對合作醫療的需求方(廣大農民)進行補助,從而使政府能對合作醫療施加足夠的影響。各級政府提供的補助額度在中西部農村已占到合作醫療基金的2/3,接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財政或企業的出資比例。
3.新型合作醫療擁有更高的統籌層次和更廣的覆蓋麵。
傳統合作醫療多以村或鄉(社區)為單位按統一費率籌資,並在村或鄉的範圍內分擔風險。新型合作醫療突破了“縣、鄉(社區)籌資”這一界限,以縣為單位按統一費率籌資並建立基金在全縣範圍內分擔風險。在政府主導下,新型合作醫療已超出了社區中農村居民自己互濟共助的範疇,初步具備了社會醫療保險的秉性。
4.農民可以自願參加新型合作醫療。
社會保障製度通常強調受益主體的強製性參與,而作為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型合作醫療在參與方式上實現了創新,強調參合農民的自願性,而且實踐證明,這一創新是也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由於我國農村地域廣大,農民人數眾多,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民收入水平也存在顯著差異。此種情況下,如果強製農民參加,將引起農民的抵觸心理,反而不利於這一製度的順利推行。所以,這一製度創新,對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順利運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5.衛生部門的角色具有雙重性。
國務院決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管理工作。衛生部門既代表農村居民(需求方)購買衛生服務,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衛生服務提供者。而衛生服務的提供者和醫療保障部門之間往往存在利益衝突。因此,衛生部門一身兼二任,就為角色衝突提供了可能。衛生行政部門需要不斷調節和平衡衛生服務供給者與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者的利益,滿足“適度保障”的要求,以使農村居民真正獲得他們能感受到的好處。
6.新型合作醫療製度的配套機製健全。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和農村貧困農民的醫療救助製度是同步的。對於特困戶、五保戶,交不起合作醫療經費的,國家實行醫療救助製度,給予他們補貼,使貧困人口進入該項製度的覆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