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機製和重大意義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機製。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作為維護農民健康權益、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措施,全國各部門要切實做好落實和實施工作,真正使農民的健康得到保障。
(1)組織管理。衛生部門主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提供政策指導並對實施過程進行管理和控製。財政部門對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核和監管;農業部門配合做好基層的宣傳推廣工作,協助做好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配合合作醫療以建立完善的農村醫療保障體係。在合作醫療製度實施過程中,一般采取以縣為單位統籌的運作方式;在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以先以鄉鎮為單位統籌,再逐步向縣統籌過渡。按照精簡、高效原則,在省級人民政府的引導下,衛生、財政、農業、民政等相關部門可以和參與合作醫療的農民成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在上級部門和農民之間搭建平台,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管理委員會可以下設經辦機構,負責日常的具體業務,其工作人員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從現有事業編製中調劑解決。
(2)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管。①資金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製。首先,農民每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於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農民具體繳費細則可依具體經濟狀況來製定實施。第二,縣級政府財政每年對參合農民的每人每年補助不低於10元,具體補助標準和分級負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地方各級財政可適當增加投入。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按人均10元安排補助資金。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2003-01-10。第三,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合作醫療製度給予適當的扶持,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是出資部分不能視為農民自繳款,可作為合作醫療的補充。另外,鼓勵和引導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對農村五保戶、低保戶、特困家庭和重點優撫對象進行醫療救助。
②資金使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於補助參合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及住院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區,可補充實行小額醫療費用補助,比如門診費用可按比例報銷,這樣既可提高抗風險能力又增加了農民受益麵。對一年內沒有使用合作醫療基金的農民,當地醫療機構可每2年安排一次常規性體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製訂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藥物目錄。各縣(市)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和額度,確定常規性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式,以保證基金的合理使用,防止基金超支或過多結餘。
③資金監管。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由農民自願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民辦公助社會性資金,由區、縣(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在國家商業銀行中設立專戶儲存,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彙報基金的使用情況;采取張榜公布等透明措施,保證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知情和監督權利,有利於提高農民參與合作醫療的積極性。各級審計部門也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3)醫療服務管理。
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縣(市)、鄉(鎮)和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深化農村醫療衛生體製改革,加強農村基本醫療設施建設,規範鄉村醫師管理,使農民得到更優質的醫療服務。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農民意願,建立逐級轉診製度,擇優選擇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並加強其內部管理,規範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合理收取醫療費用,以提高農民的滿意度和信任度。另外,各地要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基礎上,推進農村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積極嚐試為參保農民建立健康檔案,並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複指導等活動,努力提高農民健康水平和綜合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