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種定義對農業剩餘勞動力提出了全新的判斷標準,由郭熙保提出並加以闡釋。這種定義的著重點在人均耕地麵積的長期變化趨勢上,雖然這比重點在勞動邊際生產率上的傳統定義更為容易觀察和判斷一國(或地區)是否存在農業剩餘勞動力,同時也摒棄了傳統定義中技術不變的苛刻前提,使剩餘勞動力的判斷更貼近現實,但這種方法由於更多借助於農業勞動力與耕地麵積的直觀關係而非勞動力要素本身的特點來界定剩餘,所以它不太適合作為農村剩餘勞動力的概念而更適合成為剩餘的判別標準。

綜上四種定義的分析,無論從理論深度,還是從解釋現實的能力上,傳統定義仍具有更大說服力。因此,目前在很多場合仍沿襲農村剩餘勞動力的這一傳統定義。

二、國內外農村剩餘勞動力量化標準的不同理解目前學術界對測算中國農業剩餘勞動力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種:

1.國際標準模型法。該方法由錢納裏和賽爾昆兩位經濟學家提出,他們通過對許多國家有關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得到與不同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相適應的各部門勞動力份額和各部門產值份額的“國際標準結構”,並用所研究的國家農業勞動力份額與該“國際標準結構”相比較,從而得出該國農業剩餘勞動力較“準確”的估計值。把該模型應用到中國的情況,測得的實際結果是:在農業勞動力份額方麵,中國的份額比國際標準份額高約20%,但在農業產值份額方麵,中國的份額也比國際標準份額高約4%,兩者相抵,得出農業隱性失業率約為16%左右。若按1999年全國農村勞動力數量47億計,則國際標準模型法估算出中國農業隱性失業約為047億至065億。國際標準模型法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國經濟結構偏離“標準態”的程度,但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相似的國際比較條件,卻忽視了中國農業生產條件的異質性特點,因而這種測算方法的準確性難以保證。

2.農業技術需要法。羅斯基和米德(1997年)基於中國農業的狀況對中國農業中的勞動力剩餘情況進行了計算。該方法根據中國22種農業生產活動中的技術和成本參數估計了農業生產所需要的勞動力數量,然後再用《統計年鑒》中的農業勞動力數字減去這一估計值,就得到了剩餘農業勞動力數量。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方法中定義的農業範圍較窄,僅包括種植業、畜牧業、園藝業、淡水養殖業和捕撈業。這樣估計的結果比對包括農林牧副漁在內的廣義農業的估計結果要小。除去這一因素,羅斯基和米德對中國農業剩餘勞動力的估計值仍可能存在低估的可能。

3.生產函數法。

這種方法由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社區處提出,他們從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出發,分析農業生產總量達到最大時,各生產要素(僅指勞動力與耕地)按最優配置所需要的勞動力數量,從而推算出農村剩餘勞動力數量。生產函數模型構造為:Y=AL\[d\]K\[1-d\](其中A為常數,L、K分別為農業勞動力和土地)。根據剩餘勞動力的經濟特征,農業總產值的邊際勞動生產率為零,通過計算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社區處多年的回歸模型,發現1978年比較符合這一條件,即勞動力與耕地麵積指數之和接近1。回歸結果顯示該模型通過各項統計檢驗,由此得到農業總產值與農業勞動力、耕地麵積的生產函數模型:Y=1843×Land06×Lab032(Y為農業總產值,Land為耕地麵積,Lab為需要的農業勞動力數量)。從理論角度分析,這種測算方法雖然與剩餘勞動力的定義最為接近,但同時也成為它的弱點,剩餘勞動力不僅包括邊際勞動生產率為零的那部分勞動力,其實還應包括一部分邊際生產率大於零的農業勞動力,因此這種測算方法有低估的可能,同時計算程序也相對複雜,實際應用中采用不多。

4.耕地勞動比例法。

這種方法通過估算一國農業生產中耕地數量與有效勞動數量的比例來計算農業中的剩餘勞動力。該方法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耕地與有效勞動之比。一個簡單的方法是假設某一年沒有農業剩餘勞動力,以該年的耕地勞動比作為係數,同時假定這一比例是不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的。胡鞍鋼運用這一方法對中國農業剩餘勞動力數量進行了估計。他假設1957年中國不存在農業剩餘勞動力,按照這一年的耕地勞動力比來進行計算,其估計結果顯示,截至1995年我國農業剩餘勞動力人口為17518萬人。雖然農業中的技術進步會對這一比例產生影響,節約勞動型的技術進步會使這一比例增大,而節約土地型的技術進步會使這一比例減小,但因這種方法應用起來相對簡便,而且農業技術進步因素可以在運算後作附加說明,所以這種方法目前應用比較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