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我國進入大規模的經濟建設時期,經濟建設的總任務是使中國由落後的農業國變為強大的工業國。工業化建設的開始推動了農業合作化的快速發展。1953年秋,全國糧食供應緊張,這使得中央作出實行糧食統購統銷的決定。同年10月、11月,毛澤東在中共中央召開的第三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的會前和會中,就農業合作化問題與中央農工部負責人作了兩次談話。從完成工業化、解決糧棉油肉等主要農產品極大供求矛盾出發,毛澤東明確指出:農業個體所有製的生產關係與大量供應是完全衝突的,個體所有製必須過渡到集體所有製。他要求要大辦合作社,可不經過互助組直接辦社,甚至辦三四百戶的大社。毛澤東的此次談話精神形成了1953年12月的《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這標誌著為工業化服務的農業合作化路線在理論上得到確認。從此農業生產合作社開始進入發展時期。初級農業合作社仍然保留了社員生產資料私有製,但實行土地入股,統一經營,產品統一分配。社員除按勞動工分得到勞動報酬外,入股的土地和交社使用的耕畜、農具等均得到一定報酬。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報酬,社員的土地全部轉歸合作社公有;耕畜、大中型農具作價入社。實行統一經營,統一分配。
1955年毛澤東兩次召集各省市區黨委書記們,爭取他們對合作化的支持。7月底在會上作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著名報告。他要求學習前蘇聯經驗,用實現農業合作化來使農業適應工業化對農產品的迫切要求。於是合作化的高潮在全國農村掀起。1956年上半年,合作化程度已達912%,其中30%是高級社。1956年底全國961%的農戶加入了70多萬個高級社。原定從1953年起用三個五年計劃的15年時間完成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僅在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前四年就實現了。
由於合作化的勝利,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的統購統銷製度有了可靠的組織保障。1955年秋和1956年秋,國務院兩次發布了關於糧食統購統銷的命令和規定,在1953年統購統銷命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統購率:除種籽、口糧、飼料糧外,餘糧的80%~90%為征購任務,薯類也計產折糧;隻允許國家經營糧食市場,而且在沒有完成統購任務前不放開;合作社以社為單位計算任務並統一交售;分配糧食時,必須完成國家征購任務。相應的,1955年的初級社社章和1956年的高級社社章總則部分都明確規定:合作社必須模範地盡它對國家的義務,不折不扣地完成國家征購任務。農業合作化——集體化的最終完成提供了統購統銷製度的組織保障。
四、以人民公社作為農業集體化的運行模式
為使農業迅速發展,灌溉事業必須先行。而很多農田水利工程需要跨村、鄉、縣界進行,這成為擴大農業生產單位規模的動因之一。1958年《中共中央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適當地合並為大社的意見》指出:“我國農業正在實現農田水利化,並將在幾年內逐步實現耕作機械化,在這種情況下,農業生產合作社如果規模過小,在生產的組織和發展方麵將發生許多不便。為了適應農業生產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條件的地方,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有計劃地適當地合並為大型農業合作社是必要的。”
1958年5月,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提出“大躍進”的口號,認為全國社會主義建設高潮已經到來。此時,各地農村爭相開始了大規模的聯鄉並社,不僅經濟上統一核算,生活上還搞了供給製。1958年8月,毛澤東同誌在視察河南新鄉七裏營人民公社時,充分肯定了這種組織和該組織的名稱。同年8月,中央政治局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明確指出:“人民公社是形勢發展的必然趨勢”,“小社並大社,轉為人民公社,是當前廣大群眾的共同要求”;人民公社是指導農民加速社會主義建設,提前建成社會主義並過渡到共產主義所必須采取的基本方針,應積極地運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條過渡到共產主義的具體途徑。從此全國掀起了從高級合作社向人民公社過渡的浪潮。同農業合作化相比,人民公社發展速度更快。1958年9月底,全國已建立起人民公社23384個,加入農戶112億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904%。同年11月參加人民公社的農戶比重上升到991%,總戶數達到127億戶。到年底全國已由74萬個合作社改組成了26萬個人民公社。除不到1%的深山老林單家獨戶外,全國有12億農戶全部參加,每社平均由高級社的170戶躍增到5000來戶。短短幾個月,我國農村就全麵實現了人民公社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