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的特征是“一大、二公、三拉平”和“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化強製性超前變革生產關係,傷害了農民的感情,破壞了生產力,給農業發展帶來了災難性後果。1959年,全國糧食產量減產15%,1960年又進一步減產10%。許多地區發生了饑荒,出現了因饑餓引起的較大範圍的浮腫病,並造成上千萬人死亡。

麵對這種異常嚴峻的形勢,1958年和1959年兩次鄭州會議,開始對“左”傾錯誤進行糾正。1960年11月中央發出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農業十二條);1961年3月廣州會議製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1962年9月黨的八屆十中全會正式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簡稱人民公社《六十條》。通過上述調整,第一在我國農村基本確立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製度;第二糾正了“一平二調”的共產對無償調撥的物資財產進行了退賠補償;第三對人民公社實行商品等價交換原則,取消工資製和供給製,解散公共食堂,實行按勞分配;第四恢複農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允許社員擁有小農具等生產資料;第五恢複和開放農村集貿市場,允許公社、大隊、生產小隊和社員個人在完成國家規定的交售任務後,將其生產的除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以外的產品拿到集市上交易。至此人民公社的運行模式基本確定。在人民公社製度下,農村搞平均主義、吃大鍋飯,使農業發展處於徘徊狀態,有些地區農民自己的生活極度困難,出現了“吃糧靠返銷、花錢靠貸款、生活靠救濟”的“三靠隊”。

集體化時期的工農關係和城鄉關係

集體化時期的中國,無論是國際環境還是國內經濟基礎,都決定了實施工業化戰略所需要的大量資金隻能依靠國內積累,而且積累隻能來自農業部門,因此這一時期不發達的傳統農業和農村隻能為工業化建設及城市發展提供服務。國家一方麵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從農業中抽走剩餘,為工業化提供原始積累,另一方麵國家又通過財政預算計劃,把有限的人、財、物集中投向重工業建設,於是在我國高度集中的體製下,建立起了農產品的低價統購統銷製度,並且逐漸形成了一套獨有的城鄉分配機製,即利益向工業、向城市傾斜,這種利益傾斜政策,從各個方麵製約了農業經濟發展,造成了工農業的產業利益、分配利益和城鄉的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

一、對農村主要農副產品實行統購統銷為工業化建設提供了保障1953年是我國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大規模建設的第一年。這一年基本建設投資比1952年增加了一倍以上,1952年是4356億元,1953年則是9044億元。隨之而來的是就業人數大增,社會工資量大增,城市和工業對糧食需求量大增。另一方麵,由於農民生活的改善,食用糧增多,加上自由市場的存在和投機商的推波助瀾,社會的供給遠不能滿足需求。農業生產趕不上工業建設的需要,糧食等生活消費品供不應求。國家通過統購統銷政策壟斷了主要農產品的收購和銷售,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以集中,統一的國家計劃代替商品經濟和市場機製從而使糧食等農產品的收購和銷售基本達到平衡。為克服這一困難,中央推出了統購統銷政策。

國家通過統購統銷政策壟斷了主要農產品的收購和銷售,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以集中、統一的國家計劃代替商品經濟和市場機製,從而使糧食等農產品的收購和銷售基本達到平衡,保證了工業化的需要。其次,由於統購統銷政策的實施,相應地導致市場經濟的衰退,農產品與工業品的價格不再由市場決定,而是由國家來指導、調節,這樣就使國家得以通過農產品與工業產品價格的“剪刀差”來強製形成農業剩餘,使農業資金大量流入工業領域,支持工業建設。

同年,國務院又對糧食統購統銷作了《補充規定》,進一步宣布,關閉國家糧食市場;合作社分配糧食必須嚴格遵守的先後順序為:①國家征購任務(包括增產社增購)。②合作社種子、飼料和全體社員基本口糧。③解決上麵兩項後,才可以適當照顧勞動強、出工多的社員,或用來發展副業和多養牲畜,但不準開設飯店經營熟食。在此之前,國務院已經規定,所有一二類農副產品,一律不開放市場,一律由國家統一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