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規定已明確地表明農民被禁錮在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國家通過統購統銷政策壟斷了主要農產品的收購和銷售。中央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以集中、統一的國家計劃代替商品經濟和市場機製,目的是使糧食等農產品的收購和銷售基本達到平衡,保證工業化的需要。可見集體化幾十年中,糧食這個在農民分配總額中占70%~80%的產品,最優先地用於了保證國家工業和城市發展的需要。

二、剪刀差形成的農業剩餘流入工業

在農村,政府除利用傳統的田賦性質的農業稅外,還利用工農產品剪刀差提取農業剩餘。由於統購統銷政策的實施,相應地導致市場經濟的衰退,農產品與工業品的價格不再由市場決定,而是由國家來指導、調節,這樣就為國家通過創造工農產品價格的“剪刀差”,並轉移由此得到的農業剩餘為工業領域提供了先決條件。據有關專家估計,1953~1978年,從價格分配中轉移出去的農業資金達5100億元。這幾乎相當於20世紀80年代初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的總額。

三、戶籍製度隔絕城鄉關係

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完成,最終把農民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農業生產,從而阻止了農民進城,自從1958年中國實行“戶籍登記條例”後,城鄉關係的矛盾就逐步積累。戶籍管理製度將全體公民劃分為農業戶口的農村人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城市人口。國家對非農業人口的就業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實行“大包大攬”和低價與補貼的政策,而農業人口的就業和福利則由農民自行解決,從而將戶口與社會地位以及福利直接掛鉤,使戶口成為一種不平等社會身份的象征。這種傳統計劃經濟體製下的戶籍製度,人為地將城鄉分割,使農村人口向城市遷徙受到嚴格限製,不能形成合理有效的勞動力配置。

四、城鎮體係不合理

大、中城市孤立發展,小城市和建製鎮數量減少,繁榮程度下降。我國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分別從1957年的10個、18個和36個增加到了1978年13個、27個和60個。同期小城市和建製鎮卻分別從114個和3672個減少到93個和2678個。在這種情況下,城市和鄉村隻是通過財政收入的再分配,幹部和大學畢業生的吸收和分配等行政手段和統購、派購等產品調撥手段聯係著。

五、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差異大

集體化時期,農民生活水平普遍比城市低下。農民的恩格爾係數接近70%。80%的農村人口卻占有不到25%的城鄉居民儲蓄和40%多一點的社會消費品零售份額。就連農民必需的糧食消費也低於活動量小的城市居民。當時的“四大件”的擁有量與城市差距更大。1978年城市居民人均縫紉機占有量是農民的496倍,手表是1231倍,自行車是456倍,收音機是362倍。1952~1978年農民實際消費水平年遞增117%,而非農業居民的實際消費水平則年遞增了294%。

總之,集體化時期,傳統社會所固有的城鄉二元結構非但沒有被突破,反而在計劃經濟體製下被強化了。70%~80%的勞動力被束縛在土地上,平均每人隻耕種一兩畝土地,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受到嚴重壓抑,並在艱苦的條件下生活。

中國農村的改革曆程

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農村經濟已經麵臨崩潰的邊緣。農業勞動生產率十分低下,耕地麵積和有效灌溉麵積遞減,人均國民收入遞減,農業再生產能力十分薄弱。糧食和棉花的收購增長低於人口和勞動力的增長,糧油也由合作化開始時的淨出口變為淨進口。人民公社製度不僅低效率,還造成了農產品供應的短缺,使農民自己的生活極度困難。因此,長期受壓抑的農民大膽地開展了新的農業經營體製的探索。此後農村改革波瀾壯闊,一浪高過一浪,使農業、農村和農民生活狀況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本章的附表概括了1978年以來中國共產黨在農村開展的主要改革及相應的政策措施。

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產生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