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將全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其中指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有權因地製宜進行種植,有權決定增產措施,有權決定經營管理方式,有權分配自己的產品和資金,有權抵製任何領導機關和領導人的瞎指揮。”此次會議召開,為農村經濟體製改革提供了政治條件,農民們開始了農村經濟體製改革的探索。1979年安徽小崗村率先實行包幹到戶,結果當年農業奪得大豐收。1979年9月,黨的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決定農民在收入分配上可以實行定額計分、包產到組、聯產計酬的方式。1980年,中央開始支持並推動包產到戶。同年5月31日,鄧小平同中央負責同誌談農村政策問題時指出,農村政策放寬後,一些適宜搞包產到戶的地方搞了包產到戶,效果很好,變化很大。同年9月中央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製的幾個問題的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高度評價了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以包產到戶為代表的農業生產責任製的新形式。這個文件受到廣大農村幹部群眾的熱烈歡迎,包產到戶在很多省區農村迅速擴開。1983年開始,江蘇省等15個省市自治區的69個縣市轄區的部分公社,進行了政社分開建立鄉政權的試點工作。同年10月國務院正式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要求改革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製,在農村建立鄉政府。到1984年末全國共建鄉84340個,建製鎮7280多個,新建村民委員會822萬個,農村人民公社製度解體。

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製的實行,土地開始由以前的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變為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實現了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采取了統一經營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使集體優越性和個人積極性同時得到發揮。改革使農民成為土地剩餘的占有者,按照交足國家的(稅),留夠集體的(各種提留),剩下都是自己的(收益)原則分配。由於家庭聯產承包製作為一種製度創新,有著還原農業家庭經營最優的經營特征和適應農業生產特征的本質內在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經濟主體的內在要求,克服了合作化時期和人民公社時期集體土地產權製度的低效率、分配上的平均主義,降低了集體生產的監督成本,使農民在相當程度上獲得了生產自主權,從而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鄉鎮企業的發展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有力地推動了農村的改革並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

1979年黨的十一屆四中全會正式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提出社隊企業應該爭取有更大的發展,凡是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易於農村加工的農副產品,要逐步由社隊企業加工;城市工廠要把易於在農村加工的產品或零部件,有計劃地分給社隊企業經營;並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社隊企業的發展雖遇到一些問題和一些波折,但通過調整、整頓和改革,獲得了較大發展。另一方麵,農村改革確立了農戶的生產經營主體地位,極大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業生產率明顯提高,原來被低效率掩蓋的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轉化為顯性的剩餘人口,發展多種經營和非農產業已經成為農民的迫切願望。1983年國家開始對政社合一體製進行改革,撤銷人民公社建立鄉(鎮)政府,撤銷生產大隊建立村民委員會。管理體製的變革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創造了寬鬆的製度環境。於是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一些地區逐漸出現了農民個人投資或聯合辦企業的熱潮。

1985年中共中央提出了《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將發展鄉鎮企業列入國家“七五”計劃。決議指出“發展鄉鎮企業是振興我國農村經濟的必由之路。”還提出了指導鄉鎮企業的“十六字方針”,即“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一係列寬鬆政策隨之出台,在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政策的不斷調整下,鄉鎮企業得到了全麵的發展。此後伴隨著我國宏觀經濟過熱現象的出現,鄉鎮企業曾出現了資金需求增長過快、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過高等問題,國家對鄉鎮企業的發展進行了治理整頓,鄉鎮企業的發展明顯放慢。1992年鄧小平同誌視察南方重要講話發表後,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1992年3月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報告》,提出要堅持不懈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會議上,中央把鄉鎮企業評價為“中國農民的又一個偉大創造”。從這一時期開始,國家加大了對鄉鎮企業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