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4年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國家準許農民自籌資金、自理口糧,進入城鎮務工經商,修正了多年來隔絕城鄉的體製。1985年1月又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允許和鼓勵農村勞動力的地區交流、城鄉交流和貧困地區的勞務輸出,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流動進入了一個較快增長的時期。

1988年政府實施了對經濟進行治理整頓的政策,抑製了鄉鎮企業的發展,但提供了農民外出尋找就業的機會。沿海地區實行外向型經濟發展戰略,使出口加工工業能夠為農民提供大量就業機會。於是1989年初春中國出現了“民工潮”。為配合治理整頓的實施、保護城市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1990年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做好勞動就業的通知》,提出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要同農業及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同建設事業的發展和城市承受能力相適應,合理控製和積極疏導勞動力的轉移。1991年根據中央“八五計劃建議”中關於全麵振興農村經濟和積極解決城鄉勞動力就業問題的精神,1991年勞動部等單位聯合開展了“中國勞動力開發就業試點項目”,探索不同經濟社會條件下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的具體途徑、實現方式和相應的政策措施。

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後,鄉鎮企業尤其是沿海地區鄉鎮企業大發展,各種開發區建設出現熱潮,這些非國有部門快速增長產生了對廉價農村勞動力的強烈需求。於是農村勞動力的跨區域流動規模越來越大。

1993年11月,勞動部下發的《勞動部關於印發〈再就業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流動有序化——“城鄉協調就業計劃”第一期工程〉的通知》,提出要在全國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基本製度、市場信息係統和服務網絡,使農村勞動力流動規模較大的主要輸入、輸出地區實現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有序化。1994年11月為了加強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就業管理,勞動部頒布了《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6月勞動部下發的《關於貫徹〈關於實施社區“千校百萬”外來務工青年培訓計劃的意見〉》中指出:這一培訓計劃是提高城市外來務工青年法律意識和思想水平的一項重要措施,要充分利用各地現有的技工學校、就業培訓中心等職業培訓機構開展這方麵的工作。

進入21世紀以後,政府促進勞動力流動的有關政策發生了變化,在原來注重合理引導的基礎上,注意力更加集中於解決已轉移的農村勞動力在就業、生活等方麵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政策更加具有實效性。2002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2002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提出了對農民進城就業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方針。2003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又發出了《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提出取消對農民進城就業的不合理限製,切實解決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改善農民工的生活條件,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多渠道安排農民工子女就學,加強對農民工的管理。2005年和2006年的中央1號文件著重強調了建立務工農民進城就業的服務網絡,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務工農民的就業保障製度。經過政府和各地有關部門的努力,目前一些歧視和限製農民工流動就業以及相關保障的政策壁壘已基本消除,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一定的保護,農民工的社會地位得到一定的提高。

據有關方麵統計,現階段農民工總數已逾12億,占全國加工製造業總數的68%,占建築業的80%,占第三產業的批發、零售、餐飲業的52%。

五、稅費改革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製的實行,使農業生產力獲得了長足發展,全國農業普遍增產增收。但隨後又出現了“賣糧難”、農民收入增長乏力而負擔逐漸增加等嚴重的社會問題。曾有順口溜說“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頭稅即指國家稅收,二稅指合同負擔內的三提五統費,三稅是合同外的各種集資罰款。這些名目繁多的稅費中,尤其是農業正稅之外的各種雜費,更讓農民不堪重負,引發了農民和基層幹部的矛盾日益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