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世界典型國家農村建設和發展的實踐(2)(1 / 3)

1.經濟高速發展。1960年是標誌日本經濟高速增長的重要一年,經濟增長率達133%,高出1959年4個百分點。戰後日本經濟發展呈現明顯的階段性特征。1955~1959年為日本經濟複興期,年均經濟增長率為77%。1960~1970年進入了以重化學工業為中心的高速發展時期。經濟增長前期的1960~1965年,年均增長率為99%;經濟增長後期的1966~1970年,年均增長率高達111%(見表5-2)。

2.城鄉收入差距大。1931年日本農民的收入僅僅相當於市民的32%。日本農戶家庭收入和消費遠低於工薪家庭。1954年和1960年全國農戶家庭收入隻是城市工薪家庭收入的767%和747%,全國農戶人均消費收入隻是城市工薪家庭消費的838%和732%,全國農戶人均可支配收入隻是城市工薪家庭的799%和71%,全國農戶的恩格爾係數也高於城市工薪家庭。

在經濟複興期,由於工業迅速發展並集中於沿海地帶,其他地區,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發展滯後,導致地區差距擴大。例如195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東京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地區的3倍。造成區域差的原因主要是工農業之間存在的收入差,以及工業布局的不合理。

為此,日本政府提出了發展目標上的重大轉變:①1960年發布《國民收入倍增計劃》。提出十年後人均國民收入達到1958年歐洲的平均水平,即人均國民收入208萬日元,實現年均增長率78%的目標。②製定了《農業基本法》,把縮減農、工之間收入差距作為基本法的目標之一。

二、日本農村建設與發展的主要內容

1.綜合規劃城市與農村。日本把城市與農村的協調發展看成是振興地方經濟的重大戰略措施以及解決農村問題的重要對策之一。日本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附加有要盡快製定全國綜合開發規劃的補充條款,該補充條款明確表示要促進落後地區的經濟開發,以縮小工業發達城市與經濟落後農業地區之間的差距。此後,《第一次全國綜合開發規劃(1961~1968年)》提出利用大規模建立新據點的方式,擴散城市工業來振興地方經濟,縮小城鄉和地區間的差別。明確劃定遠離東京、大阪、名古屋等中心城市的北海道、東北、中國、九州等地區為開發地區,改善投資環境,設立大規模地方開發城市,通過城市的集聚效果帶動農村區域的發展。

2.振興農村工商業。日本提出“農工兩全”方略,重視農村的農、工、商均衡發展。1959年日本在《農業基本問題和基本對策》報告中提出發展農村工業化道路,以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轉變。為謀求資源在地區間的合理配置,均衡發展各地區經濟,防止城市過度膨脹,農村地區的資本既有通過招商引資手段引入的農外資本,也有農村區域內農協、農戶等的資本。中小工商企業充分利用農村傳統和文化資源和人才,帶動本地區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就業,提高了農民收入。

3.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基本法頒布後,日本在原來土地改良事業的基礎上,開展了“農業農村整治事業”,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內容有:①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整治,包括:灌溉排水設施的整治;農田整治,把分散的小塊農田合並為整齊的較大的田塊;農田開發,圍海或圍湖造田;旱地綜合開發等。②農村生活環境整治,包括:農村道路整治,提高農業機械的運輸效率,促進鄉村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農村綜合性整治,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設施,農村景觀的規劃和建設;農村環境整治,鋪設排水係統,以處理生活用排水,維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等。③農村地區的保護與管理,包括:農田的防災保護;防備農田、農業設施遭受自然災害破壞,保護農業生產;設施的維修管理等。

4.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日本在1953年的《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基礎上頒布了《農業經營基礎強化促進法》和《農業現代化資金補助法》。《農業經營基礎強化促進法》主要是為了促進改善農民的農業經營,推進土地的集中利用,以利用現代化的農業機械和生產設施,促進日本農業機械的高度裝備和農業經營的現代化。《農業現代化資金補助法》明確規定國家、各都道府縣以利息補助的形式,委托各級農協組織、農林中央金融公庫及政府指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向購買農業機械的農業經營者、其他農協組織提供長期低息的資金融通。這兩個法律為日本農業機械化提供了根本保障。

5.建立農村與城市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係。為了維護日本農民及個體經營者的利益,1959年日本政府修訂了早在1938年製定的以麵向農村居民為主的《國民健康保險法》,頒布新的《國民健康保險法》。該法要求全國的農民、個體經營者等無固定職業和收入者均必須強製加入這一醫療保險。1961年日本麵向農民及個體經營者的公共醫療保險製度正式全麵實施。至此,以農村公共醫療和養老保障為支柱的日本農村社會保障體係初步建立,日本形成了城鄉一體化的國民公共醫療和養老保險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