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支持農協開展農村建設。日本農協的全稱是農業協同組合,在明治中期就以農業會、農會、農業產業組合等自助體的形式存在,但小而分散,不成體係。為了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全麵推進農業、農村的民主化、自治化改革,1947年日本政府頒布了《農業協同組合法》,確定了農協的法律地位。農協通過向農民提供生產指導、組織流通、信用服務和開展互助共濟等服務,對組織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日本農協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它代表農民利益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共同生產、銷售農產品,不以盈利為目的。由於農協堅持服務第一,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農民幾乎全員加入了農協。農協形成了:①市、町、村。②都、道、府、縣。③全國的三級龐大組織體係。
隨著農協行政規模的擴大以及經營業務的發展,日本政府逐漸把農協作為政府農業政策執行機構來定位,如通過農協落實農業政策,投放支農資金等。農協也表現出準行政機構的性質,成為國家與農民之間聯係的橋梁和紐帶。因此,日本政府積極支持農協業務發展,通過農協開展農村建設。
三、日本農村建設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日本農村建設的主要做法。
(1)製定各種有利於農村建設的法律法規。
1950年,日本製定了國土綜合開發法,作為地區發展的根本法。1960年以後在此法基礎上,日本進一步公布了一係列促進地區經濟的法律,形成了發展地區經濟以及農村經濟的法律體係。如《過疏地區振興特別措施法》、《向農村地區引入工業促進法》、《新產業城帶建設促進法》、《北海道開發法》、《農村振興法》和《區域農業開發法》等。同時在農業領域頒布了《農業基本法》、製定和修改了《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農業改良資金補助法》、《農業協同組合法》等近30個法規。這些法律為農村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財政金融政策引導。
日本政府在金融、稅收方麵實行優惠政策,並引導地方和民間投資,為農村建設提供資金保障。這些財政金融政策覆蓋麵廣,包括農村道路、水利建設、農地整治、農業生產資料、生產生活設施、農貸利息補貼和農業結構調整等多方麵。
如農村道路等基礎設施項目一次性投資大、工程周期長,成本回收時間長,政府先行對建設項目進行財政撥款及貸款,從而帶動地方財政進行財政撥款以及發行地方債券;又如按一定標準聯合起來集體進行平整耕地,區劃田塊,或農民聯合購買拖拉機、插秧機、聯合收割機、育苗設施、大型大麥加工、烘幹、貯藏設備以及某些灌溉、施肥設施等,政府都給予補貼,中央約補貼50%,地方財政約補貼25%。
日本還通過減免稅收來促進落後地區工商業發展。1961年的《低開發地區工業開發優惠法》對105個地區的工業企業實行減免稅收政策;《租稅特別措施法》對欠發達地區、過疏地區、農村工業導入區等實行特別折舊製度等稅收上的優惠措施;政府對農協投資設立的企業實行低所得稅優惠政策,一般股份公司要繳納62%,而農協的企業隻繳納39%。政府還對農協開展的低息貸款業務(農業現代化、救災等)進行利息補貼。
(3)對特定經濟落後地區實行財政傾斜政策。
落後地區開發的目的在於縮小區域間的差距,因此表現出很強的國家主導性,投資重點集中在社會基礎設施建設上。日本政府不僅在財力上給予大力支持,還通過各種區域開發專項立法,確定資助特例,加快該地區的經濟建設。
如對欠發達地區北海道的開發實行國家財政開發預算統管,單獨列支。預算轉撥給建設省、運輸省、農林省和厚生省等中央機構,具體由北海道開發局負責對北海道的各個地方開發項目進行補貼。20世紀60年代,北海道的開發事業費占全國開發事業費的15%,在47個都道府縣中始終名列第一。在北海道的開發事業費構成中,道路建設第一,農村基礎設施第二,第三為治山治水。這一比例高低順序始終沒有改變。
(4)提高農民自我發展能力。
日本實行了通過改善農業構造而使盡可能多的農戶達到“自立經營”的政策,即通過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農地的集團化、家畜飼養經營、農業機械化等政策措施,鼓勵大農戶積極發展種植業、畜產業,力爭使農民能夠在正常發揮自己能力和效率的基礎上,基本達到完全就業的家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