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為主義者來說,“行為,作為心理學的專門名詞,可以解釋為公開觀察得到的肌肉活動或外分泌腺的活動,如身體各部分的運動,或流眼淚、出汗、流唾液等等”。但是,當格式塔一場心理學家們使用行為這個名詞時,他們賦予它完全不同的意義。對於他們來說,行為是個人、個人所察覺到的環境,或這兩方麵之間合乎心理學原理支配的關係的任何改變。這裏用了“心理學的”這個詞,意味著這些原理包含了目的和智力。因此,心理的行為和身體的活動是不一樣的。這樣的行為並不能直接觀察到,但必須從可以觀察到的人的行動和舉止中推斷出來。
格式塔一場理論家們認為,行為主義者們錯誤地把可觀察到的學習結果和學習本身看成是同義的。他們認為,可觀察得到的行為的改變,可能是學習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證據,但是這種行為的改變並不是學習。因而,生物性的行為的改變,不一定意味著學習已經發生。某人在一個黑暗的小巷中,被人從後麵一擊打倒,從這個經驗中,他可能獲得對黑暗小巷相當大的重視,但是這種行為的改變跌倒--並不等於可能已經發生的任何頓悟的改變。此外,一個人可能利用他從早先的經驗中獲得的頓悟,作為改變他目前行為的根據。例如,一個作家也許知道,喝太多的咖啡對他來說是不好的,但他堅持喝咖啡,一直到他完成手稿,然後才減少他喝咖啡的量。
學校兒童行為的許多改變,很可能並不反映他們的教師希望於他們的那些頓悟的改變。朱迪也許開始說“請”和“謝謝”,而對這樣做的含意並沒有透徹的理解;或者她可能每晚上苦苦地做幾小時家庭作業,而沒有對於家庭作業本身含有的問題,在思想上產生任何改變。
(當然,指定的家庭作業可能引起他對教師和學校的態度的改變。
學習和可觀察到的行為的改變時常一起發生,並且似乎是相互聯係的。因而,行為主義者堅決主張,任何行為的改變就是學習,並且,倒轉來說,任何學習就是行為的改變。就是這樣,當前若幹教育家把學習解釋為“行為的改變”的做法,通常反映了一種行為主義的心理學,但是格式塔一場心理學家們堅決主張,不但有這樣的情況,就是沒有進行學習而行為卻可能發生了某種改變,而且有另一種情況,就是學習可能進行了而行為卻沒有任何觀察得到的相應的改變。
這在無數的情境中是真實的。可能有某種頓悟,但沒有機會或相當的場合來改變行為,譬如一個人斷定施舍越多越好,但是他沒有錢來這樣做。同樣,當新頓悟和對一個人具有強烈控製力的舊頓悟競爭時,新頓悟就可能不會改變這個人的行為。例如,一個人雖然知道種族歧視是不好的,但他卻繼續進行種族歧視。
由於強調將為的改變,許多具有行為主義傾向性的人認為,做某種事情若幹次,就必然會影響一個人將來的行為。因而,假如一個人每天抽一包香煙抽了幾星期,這人就幻想他已經成為一個習慣的吸煙者了。格式塔一場理論家們不相信這是事實。做一件事情一次或許多次,隻有到了這種程度,即做的人在做的當中對這個動作有所感受,或者頓悟到它進行的結果,才會影響以後的行為。決定性的是知覺的過程,而不是行動本身。
行為主義者們強調行為的改變,常常導致學校為產生所希望的某種行為而設計的種種實踐和測量外顯行為的種種評價方法--別的就沒有什麼了。教師們,或其他學校當局,決定哪些特定的行為是他們想要學生們去表現的。然後他們用能夠引起所希望的行為的方法去刺激學生。要判斷這種過程是否成功,就看將來這種行為怎樣能可靠地被引起來(通常通過測驗)。格式塔一場心理學家們反對這種教育方法。他們強調經驗的改變而不是行為的改變。他們把經驗解釋為一個相互作用的經曆,在這個經曆中,一個人通過行動和看到發生的事情,終於了解和感到某個特定行動過程的結果。他們承認,當一個人學會某件事時,他的可觀察到的行為通常要改變;但是他們進一步注意到,不能說,因為學習發生,可觀察到的行為就必然同時發生改變;或者,從外顯行為的某種改變中,我們總是能夠精確地推斷和它有關的頓悟的全部性質。
對格式塔一場心理學家們來說,學習是知識、技能、態度、價值觀、或信仰的持續不斷的改變。這種改變可能或者不可能在外顯行為的改變中反映出來。一個人並不是在“做中學”,除非他的做有助於一個人的頓悟的改變。為使學習有結果,做必須伴隨著做者對行動結果的認識。因此,學習是通過經驗並且從經驗中產生的;“僅僅活動並不構成經驗”。為使一個活動包括在經驗之中,活動必須同對伴隨它的結果的認識相互聯係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