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8章 實施義務教育標本兼治辦法案(1 / 2)

(一九三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查實施義務教育,最為吾國今日當務之急。本黨政綱,原有厲行國民教育之一項;訓政時期約法,亦有已達學齡兒童,應一律受義務教育之一條;蓋我國大多數人民,並最低限度之教育亦未經受,無論國家政令,社會建設,施行舉辦,此案由蔡元培、葉楚傖、戴傳賢、丁維汾、朱培德、宋子文、何應飲、吳敬恒、朱家驊等九人聯名向國民黨四屆五中全會提出。

動生障閡。複興民族最基本之工作,無過於義務教育者。

舊有四年義務教育辦法,雖經中央及地方教育當局努力督策進行,卒因經費困乏,師資稀少,及其他種種關係,收效尚微。直至今日,通都大邑,觸目皆是文盲,窮鄉僻壤,更不待言。教育部十九年度統計,入學兒童,僅占學齡兒童百分之二一·八。際此世界風雲緊迫之秋,吾人倘不采取更有效之辦法,於最短期間,推行義務教育,則民族前途,實有不堪殷憂者。教育部前訂定小學法規,經過立法程序,於二十一年十二月由國府公布。此外又有第一期實施義務教育辦法大綱、及短期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大綱,於二十一年六月由部公布,並已編就短期小學課本四冊,頒發應用。此外則有小學采用二部製之通令。徒以未有強迫法令,令各省市遵照辦理,故寬嚴遲早,頗未能一致。茲特將前項辦法,申敘概略,並補其意見如下:

應限期實施一年製之短期義務教育,對十足歲至十六足歲年長失學兒童,實行強迫教育。此為治標辦法民國九年曾有舉辦義務教育之法令,其推行期限為一年。國民政府成立後,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改定義務教育推行期限為二十年。然其推行對象,皆為四年義務教育,所需經費之浩大,所需教員之眾多,衡諸國家財力、社會經濟及現有師資之實際狀況,相去甚遠,欲達到教育普及之目的,殆有河清無期之慨。查前頒短期義務教育之期限,暫時縮短為一年之短期小學或短期小學班,使十足歲至十六足歲之年長失學兒童,每日分班受二小時之教育,並免收學費,供給書籍用品,以便貧寒子弟得以一麵工作,一麵免費入學。二十年來,中央及地方提倡推行義務教育,不可謂不力。然而經時久,用力多,而獲效甚鮮者,實以四年義務教育,所籌經費、師資,亦屬數量太巨之故。短期小學或短期小學班,則以一教員,於上午、下午及晚間,分教年長失學兒童三班,以每班四十人計之,一年中得畢業兒童一百二十人。與普通小學兒童兩班予以全日之教育,亦以每班四十人計,四年畢業,兒童僅八十人。兩相比較,經費多寡之懸殊,不啻一與十八之比也。短期小學或短期小學班之課程,僅為識字及簡單常識,淺易算術,教學至易;不過視現行民眾學校,略進一步。稍知書算者,均能擔任。故其師資不限曾受師範訓練及有若何之教學經驗,與普通小學課程繁多、教員必須嚴格檢定者,情形各殊。前項實施辦法大綱,規定教職員除聘請合格教員外,應充分利用下列人員:當地師範學校或鄉村師範學校已屆實習之師範生;已受相當訓練、可為代用教員之私塾教師;當地公務人員;當地具有相當程度之人員;誌願擔任教員並盡義務者。將教員資格放寬,此各國開始舉辦義務教育時共有之事實也。且年事較長,學習能力亦較富,一年之效果,有時或竟與六歲入學受四年教育者相差無幾。而年長之人,一經畢業,即可出而服務。就整個社會言,又不啻逐年增加多量之識字青年也。查各國實施義務教育,皆從推廣小學教育著手,使小學教育成為義務教育;而其義務教育年限,亦逐漸延長。我國文盲太多,財力太絀,義務教育與小學教育,實不能並為一事。對於年長失學兒童,縮短其義務教育年限,以期迅速普及,實為至不得已之事。根據上述理由,擬請由中央規定,自二十四年度起,為實施義務教育開始時期,暫以四年為期,並指定短期小學或短期小學班,為實施義務教育場所,對於十足歲至十六足歲之年長失學兒童,實行強迫教育。